李佳琦事件,反映了商品宣传形式日益发展,和网络主播对于广告法认知落后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广大青年群众希望通过网络追求美好生活,和普法工作跟不上需求的矛盾。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同时,也明确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本问题下, @天眼查 的回答已经表明,所谓「23 年老品牌」与事实不符, @一丁 的回答也给出了涉及产地虚假陈述的处理方式。
然而,如果李佳琦有最起码的法律素养,就不应该说出这个「最」字。对于广告来说,这个字就等于《只狼》里面那个经典画面:
有人也许会说,广告法只提到最佳,那我不说最佳,只说最好,是不是就是坠吼的呢?
不是。
例如,《平湖市宜华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2017)浙04行终251号)有这样的论述:
宜华公司在对两款服装进行广告宣传时使用“最好的150D面料”“最潮流的时尚羽绒服”等用语,与上述《广告法》规定禁止使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语境相似,属于绝对化用语,构成广告行为违法。
在各类裁判文书检索平台上,可以看到五花八门的「最 XX」被认定违法。
广告的世界中,最 = 死。
另外,主播的宣传行为,也在广告法的射程之内。广告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这里可没有将媒介限定为电视、报纸杂志等,而是有着相当的开放性。在今早发布的另外一个回答中,我也展开来谈了谈为什么主播带货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广告:
总之,这才是正确的带货姿势:
先说说本身这个蟹的问题吧。
看起来很正常,像是阳澄湖大闸蟹。
其实呢……是叫做“阳澄状元”的大闸蟹。他可以是很多地方产的,并不一定是阳澄湖,还可以是鄱阳湖洞庭湖和太湖。
那么阳澄湖大闸蟹是作为一种地理标志商品,目前看来单独称“阳澄湖大闸蟹”这个商标是被注册了。
而想打上阳澄湖大闸蟹的标志,有专门的机关来管理,叫做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办公室,经过授权才能够拥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因此随意使用阳澄湖大闸蟹来宣传也是有风险的,很有可能就是一个欺诈行为了。
即便是提供宣传渠道的平台也有被起诉的先例:
一、被告长沙尚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并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苏州市阳澄湖现代农业产业园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营销有限公司第1006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礼券
毫无疑问,大家是冲着阳澄湖的产区去购买的。这就好比想买东北大米,却买到了“东北大”米一样。
在打着阳澄状元名号的大闸蟹引人误解的情况下,恐怕要在法律之下“落榜”了: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那么李佳琦这次的宣传用语有没有问题呢?其作为广告代言人(毫无疑问的商业推广啊!)使用了“最”“非常”“第一”这些字眼,包括虚构了“23年老品牌”等等,那也只能说上oh my god了,下次多注意一些吧,不要提成没拿到,欺诈官司一大堆……
而且包括什么时候产的大闸蟹都是不能乱说的,且看:
二、关于赠品大闸蟹问题 被告提出在购物广告上,主持人所介绍的情况为:预计开湖时间为2016年9月23日,预订后10月份左右收到。广告中对于提供大闸蟹的时间并未确认。原告认为除去上述内容,购物广告中还称 八月十五前把手机和螃蟹带回家。被告对此并无异议。故被告在购物广告中对于大闸蟹的提供时间的宣传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合作嘛……看缘分了
李佳奇的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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