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
《联合国宪章》全面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只有三种允许合法使用武力的例外。一是武装自卫,二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直接采取军事行动,三是为民族解放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这里的自卫权,显然指的不是土耳其这种无视他国主权,在他国领土扶持反政府武装和恐怖组织的行为。
事实上,如果比照(对各国无法律约束力)的联合国大会《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列举的7种侵略行为,就可以发现土耳其的行为与不止一种侵略行为相符。
《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三条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a)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
(e)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
(f)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侵略定义》第三条主要从外延上概括了几种侵略行为,土耳其首先使用武力,而且实施了不止一种。
但是,《侵略定义》作为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各国无法律约束力。而且《侵略定义》本身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下论断。而土耳其在行动前已经与美国和俄罗斯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