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细思恐极的是,这几个医生涉嫌的“侮辱尸体罪”,上限刑期只有三年!!!
正是由于打击力度低,付出代价小,信息不对称容易隐瞒,才让这些人如此有恃无恐。
刚开始看到这个第一反应是不可能。然后细思极恐。目前抓的6个看来九牛一毛都算不上,这事远比表面上的复杂。
理一下时间线吧。
2月10日,患者因颅脑损伤住院。
2月14日,家属签署《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
2月15日,脑死亡,自主呼吸消失,生命垂危。同时家属表示放弃治疗。
2月15日,凌晨3:55,对李萍停用呼吸机,用手动呼吸球囊维持通气,平车送入江苏省一家医院的救护车中;停止机械通气后,凌晨5点,李萍心跳停止,“宣布临床死亡,开始行器官捐献”。
2月16日,收到20W的“补助”。
2月20日,北京一家医院在移植手术前对李萍的肝脏进行了病理检查。
2月24日,天津一家医院对双侧肾脏,也进行了移植前的病理检查。
OK,时间线理完。我们看看问题有多少。
第一,医生需要知道有哪些人需要哪些器官,以及器官的配型信息。那么,这些信息是哪来的?谁提供的?
第二,医生是怎么知道死者的器官配型信息的?入住医院后一定有相关的检查,且一定会留下证据,这些检查什么时候做的?在家属签署登记表前还是登记表后?
第三,要不要查下医院病历?抢救记录?
第四,死者的器官捐献信息究竟有没有在省一级卫生机构报备?如果有,时间点是什么时候?
第五,该医院的“OPO”组织究竟知情不知情?
第六,“平车送入江苏省一家医院的救护车”是哪家医院?为什么要送上去?
第七,“宣布临床死亡,开始行器官捐献”,在哪家医院捐献的?主刀医生是谁?医院OPO知情与否?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场吗?
第八,受体在哪个医院?主刀医生是谁?医院OPO知情与否?相关责任人有多少?都参与了多深入?参与了几次?
第九,北京医院的肝脏病理检查是哪来的?天津医院的肾脏病理检查是哪来的?
第十,为什么会有“捐献器官获取见证记录”?
第十一,器官分配系统上登记的各个时间点是什么时候?
红十字会还真是会甩锅,一句是医生个人行为就想撇干净?
那解释下“捐献器官获取见证记录”是哪来的?再解释下为什么为啥要想方设法在5天10天后去天津北京弄一个病理检查报告?
原因很简单,因为器官已经录入了红十字会器官分配系统,需要有这两个病理报告来合理合法的把这两个器官“弃用”。
找到了卫健委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本来还想看看这些人违反了哪一条。看完了想问,哪一条被遵守了??
整个流程漏的跟筛子一样,整个规定名存实亡。
整个流程涉及的所有部门,怀远县人民医院、当地红十字会、“江苏省一家医院”、“南京的一家医院”、“天津一家医院”、“北京一家医院”,没有一个是无辜的。
不捐不献不帮不扶。
传播正能量,
响应国家政策规定,
坚持全尸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