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质上说,行政拘留是一种既定的处理结果,刑事拘留是刑事侦查、审判体系中的开始。
从处理机构上来说,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处理机构是公安机关,但执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已经明确了某人违法的行为和事实,而刑事拘留只需要有嫌疑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最后这人有罪还是无罪要等到法院判决。
如果一个人被判了行政拘留,那么他就需要接受惩罚。哪怕是只关三天,也是有了违法记录的。
而一个犯罪嫌疑人从被控制到最后的审判,一般需要经历刑事拘留和逮捕两个过程。某人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审讯完成就会被送到看守所,办理刑事拘留手续。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是被“拘留”的。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同时,公安机关还要将案卷和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决。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就进入了“逮捕”阶段。之后,检察机关会提起公诉,并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判决的结果,就是最终的刑事处罚。
但是,除了正常的审判流程之外,刑事拘留还存在着几个特殊的情况:
首先,是最后法院判决无罪,如果是这个结果,那么这个人就还是清白之身;
其次,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比如寻衅滋事之类的案件,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可决定是否撤销这一案件。如果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那么被拘留者也不被认为有犯罪记录,是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的;
第三,某一些案件,检察机关可能会认为嫌疑人的罪刑非常轻微而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时候嫌疑人会被直接释放。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就有了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