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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的法律意识达到了怎么样的一个程度? 第1页

  

user avatar   lu-zhi-hu-92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说一件吧,我第一次听到的时候刚来美国两年,我是当笑话听的,现在反而觉得很有道理。

我老婆公司的事,有一次几个部门在邮件里撕逼,一个小会计问了销售总监一些问题,可能是言语使用上有些直白,邮件来回飞把总监问的有点冒火,总监回了一封信,所有单词全部大写。

会计当时就回了一封邮件,Were you yelling at me in your last email ?

(你刚才是在邮件里对我吼吗?注:英文全大写可能表示强调,也可能表示愤怒。)

总监不出声了。过了十分钟,写了一封非常非常客气的邮件回来,先解释了整个事件,又非常耐心的回答了所有问题,最后说,我已经把公司人力资源的负责人抄送到了邮件里,我完全没有yelling的意思,如果有任何误会,我愿意道歉,只要你能感觉好一点。

这封邮件发出以后,被抄送的人力资源主管马上又写出来一封邮件,意思就是说如果有需要,那个会计可以私下找他咨询,然后又把公司对于工作场所相处的规定以及加州关于workplace bullying(职场霸凌)的法律条文当作附件抄送所有当时在那个邮件里的人。

后来当然是没出什么事,我听到的时候觉得这真是有点小题大做,不就是写了一封全部单词大写的邮件,能搞出多大动静?

现在,我完全同意那个总监的做法。如果那个会计提告公司存在workplace bullying,那么不仅这个总监可能吃官司,就是公司也会被认为纵容了敌意的工作环境而被告,即便最后赢了官司,对于内部士气以及外部声誉的影响也是完全得不偿失的。

在美国当个管理者可难了,满地都是坑,碰上个难缠的就搞得你一地鸡毛,所以很多人一辈子就当individual contributor,反而落个踏实。


user avatar   eric314 网友的相关建议: 
      

美国人的法律意识极高,在人均律师数,人均诉讼数,诉讼费用占GDP比例,人均在押犯人等等方面都是世界第一。不要说中国,所有其他发达国家都和美国有巨大的差距。楼上的答案大多从具体事例和亲身经历出发,本答案从统计数据出发,从宏观展示美国人的法律意识。

人均律师数

律师是司法的基础,美国人均律师数量是大国里最多的,每300人就有一个律师,是中国的几十倍。

人均诉讼数

要养活这么多律师,就要多打官司。美国每十万人每年提起5806次诉讼,一个诉讼少说涉及两个人,大概估算一下,美国人平均每八年半就要打一次官司。

诉讼费用占GDP比例

打了这么多官司,给美国人带来多少实惠呢?诉讼费用占美国GDP的百分之1.66%,稳居世界之最 ,只有其他盎格鲁-萨克逊国家能和美国相提并论。

律师收入

大家都知道律师和医生是美国最受人尊重的行业,但是只有精神上的尊重是不行的,物质上也不能落后。美国律师人均年收入高达$139,880,相比之下美国家庭收入中位数才$59,039。一对律师夫妇的平均收入可以超过美国95%的家庭。


说完司法,再来说说执法。法律不能是一纸空文,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全面体现法制意识。

人均在押囚犯

美国每一百多人中,就有一人在服刑,大幅领先第二名俄国,傲视全球,是中国的六倍。以美国人素质之高,还能抓出这么多坏人,可以说是当得起违法必究这四个字了。

美国囚犯不光人数众多,待遇也好。为了提高囚犯待遇,美国引入市场竞争,很多监狱由私人承包。在加州,每年每个囚犯的费用高达$75,560,比哈弗大学一年的学费还高(来源)。

相比之下美国家庭收入中位数为五万多美元,只有囚犯花费的80%,想必监狱里面比外面过的还好,一人入狱,全家不愁,美国人超喜欢在里面的。


目前就想到这么多,以后想起来再补。


user avatar   liu-xiang-xi-9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大家说的都挺好了,我就延伸补充一个,法律是不同群体博弈的结果,之所以遵守并利用,是因为大家都知道,如果一旦哪一方把法律顶个球了。后面就是立即飞来的子弹了。

这也是社会筛选理性人的结果。

例如我教官同事的哥们,陆战队队员刚退役,在前院吊床上睡觉。 门口路上两车追尾。

本来就不是什么大事,正常流程是叫警察判断权责,然后叫拖车,找保险公司,或者打官司。 他看了看,继续睡,反正追尾这种案子基本都是后面车的全责。

然而撞车的两人不知为何争吵。 然后撞人的后车司机突然回车,从车内掏出手枪击倒了前车司机。

睡觉的哥们停到枪响,立即从自己的身边掏出了1911。。从吊床上蹦起来向后车司机射击。 几个3-5发区间射击打空了弹匣,打倒了后车司机。 并911报警。 后面确认,后车司机当场死亡。 前车司机后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俄亥俄州自卫法案,前院不属于私人范围,所以城堡法案无用,此哥们被检察官进行起诉前质询过程。 检察官的问题是,他为什么作出了射击的决定,并如何正当化(justify)其行为。

回答如下:

  1. 后车司机主动攻击他人的时候,对身边射程内的所有人构成了可见的致命威胁。 后果也证明了这点。
  2. 我知道俄亥俄州公共场合需要强制撤退(duty of retreat),但是法案仍包括退无可退时,我有权使用致命武力自卫,在当时条件下,如果我继续躺着,等于将自身放置在一个可见的致命威胁中,而我起身动作本身就是attention drawing, 作为陆战队队员,我知道人眼对于运动目标的敏感度是静止目标的数倍。 而在可见致命威胁下,我已经处于退无可退局面(我不认为自己能跑赢子弹速度),因此我做出了用致命武力进行自卫的决定。
  3. 我并无意杀人,我的行为仅仅是为了消除我所受到的致命威胁。

检察官在盘问后,认定其自卫理由充分,判定正当化,取消起诉。

因此我总说,强权不一定是公理,但是公理没有强权的护卫,就等于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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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分明


user avatar   yu-kang-51-21 网友的相关建议: 
      

1797年的时候格 兰特将军陵园所在地的土地属于一个五岁孩子的父亲。

这一年的7月15日, 这个孩子在跟随父亲上山放牧的途中不慎从悬崖上摔落,不幸掉在河边的岩石上身亡。孩子的父亲悲痛欲绝,就将孩子安葬在了悬崖旁边自家的土地上,并刻石为记。后来主人家道中落,而且要迁到一千多公里外的地方居住,因此不得不将这片土地转让。然而他对新主人提出了一项特殊的要求:把孩子的陵墓作为他财产的一 部分,不能私自拆迁或铲平,要让它永久保存。新主人答应了这一要求,之后他们将这一要求写进了契约。

沧海桑田,一百年过去了,这片土地不知被辗转卖过了多 少次,孩子的名字也早已被人们遗忘,但是孩子的陵墓却依据一个又一个的买卖契约,依次传给了下一位土地的新主人,被完整的保存了下来。1897年,这片风水宝地被选中为格兰特将军的陵园(美国第十八任总统、南北战争时期担任北方军统帅并屡建奇功的格兰特将军),1885年去世后被葬在纽约的河边公园北部。政府成了这块土地的新主人。

然而孩子的墓地并没有被迁移,更没有被铲平,也没有遭到丝毫的破坏,而是依然完整地保存了下来,成了格兰特将军陵墓的邻居,两者相距不足百米。就这样一位历史伟人的陵墓和一位无名小孩的陵墓毗邻而居,这可能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奇观。

又一个一百年之后的1997年,也就是格兰特将军陵园建成一百周年,也就是 小男孩去世两百周年。当时的纽约市市长朱利安尼来到这里,在缅怀格兰特将军的同时,重新装修了孩子的陵墓。

感谢这位知友做了补充

zhihu.com/question/3361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1969年,一名叫做诺玛·麦克维的女子发现自己怀孕了。诺玛当时21岁,生活在社会的边缘,父母离婚,自己被酗酒的母亲带大。诺玛在10岁时就有了犯罪记录,当时她和朋友共谋抢劫便利店。她在16岁结婚,有了孩子,又很快离婚。当她再次怀孕时,由于本州法律禁止堕胎,除非是因为受到强奸而怀孕,所以还试图欺骗医生,谎称自己遭到强奸...

但可能连她自己也没想到,自己以“简·罗伊”这个名字,成为了美国最家喻户晓的人物之一。不仅法学院的学生必定会通过学习案例接触这个名字,而且每届总统大选、每次遇到涉及堕胎权的公共讨论,人们都有很大概率将这个名字抬出来做文章。

这是因为诺玛为了争取自己自由选择堕胎的权力,起诉了自己所在地区的检察长,并一直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胜诉。最高法院认为,全面禁止妇女堕胎侵犯了妇女的“隐私权”(这里不是通俗意义上的“隐私”,而是指免于公权干涉的权利),并允许在特定阶段的孕期妇女实施堕胎手术。

当然,诺玛自己没有钱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她之所以能站到最高法院面前,是因为有两位女性律师 Linda Coffee 和 Sarah Weddington,希望通过一起诉讼来让法院判决禁止堕胎的法律无效,因此找到了诺玛担任原告。诺玛化名“简·罗伊”(Jane Roe)提起诉讼,这就是Roe v. Wade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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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一名叫做奥利弗·布朗的黑人电焊工起诉了托皮卡时的教育部门。奥利弗·布朗的女儿在读小学三年级,每天她需要走路穿过六个街区到校车站,然后坐车去黑人学校上学。布朗一家旁边就有一家白人学校,他们并不想舍近求远,但当时法律允许在学校实施种族隔离,奥利弗·布朗的女儿只能眼睁睁看着家门口的白人学校,每天走上漫长的上学路。

有一家叫做美国民权同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以下简称 ACLU)的非政府组织找到了布朗一家。ACLU介绍道,自己正在计划进行一场诉讼,争取让法院判决学校中的种族隔离违宪而无效。布朗入伙了,另外12个附近的家庭也加入了原告团队,将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法院判决道,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原则,因而无效。这就是美国民权运动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

电焊工奥利弗布朗的收入和存款不足以应付漫长的诉讼过程,他的邻居们处境也相类似,属于社会中的低收入群体。但ACLU承担了一切诉讼费用,布朗需要做的仅仅是扮演原告的角色,帮助ACLU通过诉讼来改变法律。这是一种当时民权运动常见的手段,寻找利益受到侵害的个人,帮助其提起诉讼,从而推翻具有歧视性质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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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问题本身,为什么说这样体现了美国人的法律意识呢?

堕胎问题,种族问题,以及像是枪支、同性婚姻等每次大选必定被拎出来讨论的社会热点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不仅如此,还有律师和民间组织为了推进这一过程,资助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人们打官司。在美国政治体制中,法院不能主动出手审查一部法律的合宪性,这一点和我国是类似的,同样秉承“不告不理”原则。

不同的是,早在五六十年代,就已经有无数的个人和民间组织在巧妙利用规则,寻找理想的原告帮助他们制造一起诉讼,推动法制改革。您可能说,那是判例法国家,一场诉讼就可以改变法律;但这不是真正的区别,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来改变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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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存在疑点,就通过双方在庭上举证去查明;适用法律存在灰色地带,就由法官通过一起经典案例来阐释;当事人没有财力去起诉,不敢起诉,那就允许律师和民间组织去配合演一出双簧戏。

这个过程,真的没这么可怕。


user avatar   kenneth-p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简单而言:论平均的话,美国人民的法律意识确实比中国人民强。这种法律意识跟美国社会的传统息息相关。不过近年来,在中国的大城市,也有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愿意走法律途径解决民事纠纷。中国社会还是在向依法治国的方向发展的。

其实用法律解决问题,而不是拳头或者关系,这是一种需要时间来逐渐养成的传统,或曰文化,又或曰习惯。毕竟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官本位”文化,这一点需要时间改变;而美国立国就是“法本位”文化,两百多年来已经根深蒂固。

宏观上,“法本位”这一点,可以从历任美国总统中,曾经当过律师的人的数量这个角度来看。2016年与唐川普(唐纳德·特朗普)对战、竞逐美国总统宝座的希拉里·克林顿,在随丈夫从政之前就是律师。她的丈夫,美国第42任总统比尔·克林顿,从政前也是律师。第44任总统奥巴马,从政前是律师。

在美国45任总统里,共有25人当过律师。在奠定立国传统的前10任总统里,更是有7名曾经是律师,达到了70%。这其中包括了第二任总统 -- 约翰·亚当斯,以及第三任总统 -- 汤玛斯·杰弗逊。其后,为人津津乐道的名总统中,林肯和富兰克林·罗斯福也都是律师。所以说:美国有着律师治国的传统并不为过。

而美国联邦的各级官员,从总统到国会议员,到军官,直至到最基层的士兵,入职宣誓时,都是宣誓保护宪法,而不是联邦政府。换而言之,“法治”(the rule of law)可以说是美国人的共识。

微观方面的例子,绝大多数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在新员工入职的时候都会有一大轮合规培训,特别是防止性骚扰。涉及银行、金融的公司和上市公司还会有特别的相应的法规培训(Dodd-Frank 和 Sarbanes-Oxley)。不过,其实基本上培训的最大目的,是为了公司HR能让员工签个名,证明已经做过培训,以防日后被告。(汗...)

附图,答主去年把朝九晚五的东家换成巴菲特老爷爷旗下公司的时候,收到的群发巴菲特老爷爷“亲笔”签名信一封:


再展开来,简单的聊聊,法治社会的利与弊这个议题吧。

利当然是很明显的,行政系的权力被限制,民众可以到法庭上跟政府打官司。心态上天然就较为强大。另外,用法律解决问题,只是过程都是透明的,也比拳头解决更文明。

不过,弊端同样也不少。

首先,当然就是效率问题了。这一点,在知乎基本算是共识了,所以简单的讲讲就好了。在行政系权力独大的社会里,只要政府用心做一件事,效率是可以很高的。如中国的高速铁路建设,从2005年开始,到2012年已经成为全世界最大的高速铁路网络,能覆盖占全国人口80%的区域。那时候我在天涯的帖子里就提到过:

公益贴-每天为您回答一个关于美国的问题(第3页)_国际观察_论坛_天涯社区


相比之下,从1980年代就一直希望拥有高铁的美国加州,在2008年投票通过决定兴建高铁后,直到2015年才正式破土动工。第一段约240英里、从硅谷圣荷西到中南部Bakersfiled的线路,本来预计2025年可以投入运营。但最近又传出费用高涨,其中一段119英里的线路,原计划耗资60亿美元,结果目前需要106亿来完成,所以很可能2025年投入运营的目标不能达到,同时要追加巨额费用。洛杉矶时报的报道如下:

Massive cost overruns threaten to derail the bullet train. Here's what has to change


另一个,就是法律繁琐导致的司法成本问题。

对于民众来说,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所得税率的问题。富人请得起好的律师、会计师,能够合法避税,所以虽然法律规定高收入的部分税率应该较高,但富人的实际所得税率反而普遍比工薪阶层要低。这当然是一种不公平。如巴菲特老爷爷,就不止一次公开说过:他的税率比他的秘书要低。

其次,就是题主提到的法院指派的辩护律师了。这是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里规定的公民权利。在大多数的州,法庭指定、为没有钱请自己的辩护律师的刑事案件被告辩护的律师,被称为公共辩护人(public defender)。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政府经费限制等问题,很多时候的结果是上庭之前,公共辩护人只有一小时或更少的时间来看一个案子。如下面这篇NBC报道所说,密苏里州的大部分公共辩护人每人平均每星期要处理80到100个案子。而按每个工作日8小时,每周5个工作日,每周工时应该是40小时。

Nationwide, public defenders say they're overworked and underfunded Nationwide, public defenders say they're overworked and underfunded

所以,这也导致公共辩护人很多时候更倾向于让自己代表的被告与控方达成认罪协议(plead bargain)。也就是说,事实上,在面对刑事指控时,美国穷人的权利还是远不及富人有保障。

最后,民事案是不会有公共辩护人的。所以,除非运气非常好,刚好找到了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或者公益团体;又或者案子明显是对方过错而且案值大到值得律师签“胜诉分成协议”(contingent agreement);否则,告政府或者大公司还是需要自己先掏腰包的。

总而言之,每个社会的传统和习惯都是逐渐形成的。俺们大米粒尖帝国民众的法律意识也不外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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