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回答很清晰了。
出现这种没有脑子,荒诞无稽的判决。
根本原因是部分法律制定者没有常识,又恰好遇上法律工作者没良心。
台湾《刑法》338条
“犯业务侵占罪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3000元以下罚金。”
法律制定者没有常识,制定法律时,没有设定立案标准。
这种缺乏常识,没有门槛的法律统统都会被搞成口袋罪。
一支铅笔,一个茶叶蛋,哪怕一张卫生纸。
只要法律工作者没有良心,故意作恶。
这种零门槛的口袋罪,就可以强行定义出业务侵占。
而一旦定罪,最低都能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这是法律制定者,有意或无意的疏漏,配合法律工作者的没良心。
就有了资本主义盛行的上层人士“重罪轻罚”,下层人士“轻罪重罚”。
零门槛的口袋罪可以将所有下层人士打成罪犯,实现了轻罪重罚,罗织罪名。
(台湾方女偷吃2颗价值约合4元人民币的茶叶蛋,考虑到方女无前科纪录,加上家境贫寒及领有重大伤病卡判她3月徒刑,罚金约合2万元人民币。)
高门槛的程序正义,又能让杀人犯无罪释放,让枪击案的凶手奢侈享受,酒店式服刑。
(挪威杀害77人的布雷维克,被判处21年监禁,牢房是酒店式三居室,外交官儿子枪杀一人刑期不到4个月。)
法律制定者不是神,法律工作者也不是神。
法律制定者会犯错,还会犯罪,还擅长钻法律空子。
法律工作者也会犯错,也会犯罪,也擅长钻法律空子。
更糟糕的是法律制定者,法律工作者的犯错和犯罪,需要全体大众去承担罪责和恶果。
其实有几点大家是要注意的:
1.业务侵占这个罪名在法制史的角度上已经存在很久了,这个没有疑问,甚至我们必须关注到这一点,我们随便检索都能看到当年很多报道和判决文书:
至于为什么没有在刑法条文当中规定一个起刑点,导致现在的「罚不当罚」情况,比如说“特别巨大”这种描述性条款。
跟当时立法背景有关,民国时期(修改台湾地区现行刑法典时间是1935年)货币体系紊乱,到底什么值多少,怎么表示,才应该被科以刑罚?显然不是一个很好回答的问题。
因此在当时南京的最高法院在民国23年,做出了一个判例,也是对法条的当然解释:
刑法上所定侵占业务上之持有物,不问其数额多寡,一经侵占,即已成立该罪。
(上字第2697号)。
所以也就是说,台湾现行的司法体系之中沿用的法律渊源,确实承认没有起刑点,只要侵占就属于违反刑法。
还有第二个是,为什么没有直接不起诉?略微提一下是因为台湾地区的“相对不起诉”一般只有俗称“污点证人”和“黑社会窝里反”条款。而法定不起诉中有关“不罚”之中则认为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则应当起诉。至于财产类犯罪常见的,“附条件”的缓起诉没有得到适用的原因,也应该是在“条件”上没有达到一致意见:例如金钱给付、劳务给付等等。
以及,大家还是应该了解到台湾地区乃至日本地区都没有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的广泛,包括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内的法律实现了很大程度上“轻刑”的结果。
但是台湾地区比较特殊的,也是现在大陆地区法律中还比较少的是,可以选择诸如“易科罚金”“社区服务”等手段来替代刑罚,也就是用新台币(不是法币噢)来替代应受的刑罚。这个,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政治人物和公众人物就经常选择这种替代手段。
但至于本案中,确实如果说要服实刑,说明可能就是没有接受这种替代方案,但这也其实是个人的选择。
至于说这个法条是不是今天已经脱离其存在的价值,以及这两个茶叶蛋引发的争议,几十年在南京的推事们是难以预料的。
为什么现在还用呢?开玩笑说,当然是乱世用重典了~
(注:乱世用重典系台湾社会出于种种原因,于刑事司法中存在的观念,即便到今天也无法否认有支持者所在)
我在这里回应一下知友 @TEDCJK 回答中关于说追溯立法背景无效的问题:
个人认为谈到立法背景,没有太过牵强。回答的中举例也是说明,这样的做法是自民国新刑法订立就有的,解决现实问题来说,内部的承继比外部的更有意义。虽然是学习德日立法(不可否认,近代中国立法参考诸多),但是既然没有改就说明还是有内部原因在的,因此做一个探讨展示并非不可。
另一个,包括所谓窃盗、侵占等几类特殊财产犯罪,还是有一个“显著轻微”条款在的。这也说明,和业务侵占相比,对之所持态度是有不同的。
最后,谢谢 @王瑞恩 的邀请!
不玩茶叶蛋的梗,说说背后体现的问题:中国台湾地区的职务侵占立法可能欠缺灵活性。
事件中,法院判决依照的是台湾地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对「业务侵占罪」的规定:
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其中,「前条」指的是第三百三十五条「普通侵占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侵占之物价值如何,台湾地区刑法盖所不问,一律适用六个月最低刑期。事件中,法官依照关于减刑的规定,又将刑期缩短为三个月。
与之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则有「数额较大」这一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是六万元,即职务侵占的入罪门槛是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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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调整社会秩序的诸多工具中,杀伤力最大、副作用最大的之一。职务侵占,固然是需要加以规训的行为,但除了动用刑法之外,社会中还存在多种多样的工具,例如依据公司内部规章进行处理、主张民事赔偿等等。
中国法律中对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做出区分,也是在构建一个更为完整的社会治理「工具库」,小事用小扳手,大事才上重型机械,根据法益被侵害的严重程度选取最为合适的工具。有的国家,例如美国,不对一般违法和犯罪行为做出区分,但在实际量刑时,则会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广泛使用缓刑来处理轻微犯罪,发挥法律警示作用的同时,避免剥夺犯罪者获得经济来源的能力,避免其因为和社会疏离而成为惯犯。(但美国的缓刑也存在滥用的现象,有统计称美国 52 个人之中就有 1 人在接受缓刑或者假释)。
简言之,虽然刑法的威慑力需要得到发挥,但在使用刑罚时保留适当的弹性,也许能避免像题目所涉及事件那样的荒诞剧。
至于这个案子为什么得到起诉、台湾地区该条立法的历史来源如何、有没有替代的解决方式等问题,推荐阅读 @一丁 的回答:
这件事的重点不在于因为偷吃茶叶蛋被判罚,偷吃货物当然不对,虽然判罚过重。我想说的是,这位台湾的底层民众犯法一定会被判罚,然而台湾高层权贵犯法却可以逍遥法外。陈水扁证据确凿被判刑,现在不但不在监狱服刑,反而高调出席各种政治场合。谁都知道陈水扁是装病逃避服刑,然而有人包庇他,就是没法再抓起来。这算什么?这算什么?!是法律本身不公正,还是权贵们可以肆意践踏法律?为什么有人明明犯法了,却就是可以合法合规的逃避服刑?为什么对一个偷吃茶叶蛋的底层小民可以违法必究,而对陈水扁这样的大贪污犯却无法实施有效惩罚?我说法律是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不算上纲上线吧?
原回答:
让我想起了《悲惨世界》。
冉•阿让为了抚养姐姐的孩子偷了一块面包,结果被判刑苦役,与这次偷吃茶叶蛋的事何其相似。
底层劳动人民因小罪而受重罚,就如冉•阿让和这位偷吃茶叶蛋的女性。上层贪赃枉法、巧取豪夺却大富大贵,比如陈水扁。
本次偷吃茶叶蛋事件再一次生动诠释以下真理:法律是阶级意志的体现,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还选个毛
几个老头,谁能活到11月谁自动当选
技术上:光刻机的制造和使用工艺。
金融上:打破美元的霸权。
军事上:台湾问题。
别的问题(房产绑架经济、老龄化、东西部平衡等)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都是可能通过发展来解决的。
上面列的3个问题是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
祖国不会忘记、人民不会忘记!
为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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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柯达电视广告,脑洞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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