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福特通过各种方式限定下游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这种做法其实在车企中并不少见,当年奔驰汽车也曾因此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统称《反垄断法》)而被罚高额罚款。
具体可参见笔者15年中的评论:
就市场监管总局对长安福特实施纵向垄断协议处以 1.628 亿元罚款这个事儿来说,我以五个问题展开来略作解释。
新闻中所提的长安福特《价格自律协议》和限定下游经销商在车展期间最低价格和网络最低报价之类的限制方式其实在法律上我们会称之为维持最低转售价格:汽车供应商对汽车经销商销售汽车时的最低价格进行了限制,汽车经销商可以在供应商给予的最低价格底线上自主加价,但是不得低于供应商给定的价格。
上文所述的这样行为会触犯《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从处罚额度而言,《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这样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闻报道中监管总局对长安福特所作出的处以高额罚款的依据其实就来自于《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上一年度重庆地区销售额 4% 的罚款=1.628 亿元。
从经销商的角度来说,长安福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排除掉了福特这一品牌内部各个经销商的竞争——经销商无法自主定价,这属于排除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会极大地损害了市场经济运行效率。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长安福特用《价格表》、《价格自律协议》和限定下游经销商在车展期间最低价格和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来限制汽车最低转售价格无疑是排除掉消费者低价购买汽车的机会的:因长安福特主导要求下游经销商限制销售价格,无法拉低汽车价格——消费者的负担其实是在加重的。
受国内行业性质,汽车供应商(这里比如长安福特)和经销商之间是存在非常强的依附关系的(我国汽车的营销模式是授权经销商模式,感兴趣的知友可以研究一下这一块儿)。经销商在行业链条内部,相对于汽车供应商腾挪空间不大,几如鱼肉——汽车供应商可以对不执行限价的经销商施加压力,故而可以轻而易举地实施垄断行为。
其实没有必要因为长安福特触犯《反垄断法》被处罚而认为车企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给市场带来的影响就全是坏的。因为汽车行业纵向价格垄断其实是具有两面性的,一方面的确如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所言,行业纵向价格垄断会削弱价格的调节功能——即监管总局所认为的“长安福特剥夺了经销商的定价自主权”,这从本质上来说限制的是经销商之间的自由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若脱离法律而言,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其实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不同品牌产品间(比如福特、沃尔沃和日产之类)的充分竞争和同一品牌不同经销商的服务竞争(阻止经销商之间爆发价格战,维持汽车品牌形象)。
切记反垄断的最终目的并非让涉嫌垄断的企业受罚,知友可以认为这可以让市场竞争更加公平、自由、开放。至于这次处罚是否跟当下中美形势有关,对于这一部分,笔者做不到无中生有,凭空推断,因而其实仅仅从法律角度评论也就足够了。
最后提些无关紧要的话,最近看了许多知乎问题下的回答很糟心,我常在怀疑这是否还是从前的知乎?我们力挺回答问题的个体言论是自由的——这毫无问题,可如果回答问题的人缺乏独立思考,知乎问题的回答持续水化,那么知乎问题下的诸多回答是否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几近都是搬运新闻的“复读机”和搬运段子的“拾人牙慧”行为,优秀的知友不再发声,那或许从今以往真知灼见就与知友绝缘了。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