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尤其是父母那一辈人,对于网络数字化文化产品的态度是很有意思的。
比如:认为3,40块钱一张电影票看一场电影很正常,但影视类app会员一个月不到20就宁可花很多时间找盗版也不能接受这么一个接近于一顿饭钱的价格。
买ipad买游戏机花三四千也能接受,但潜意识里却认为游戏是不要钱的,或者说他们不能理解为什么游戏机和游戏是两种不同的商品。
原因在于,很多中国人的消费观念还停留在“实物消费”的阶段,也就是购买第一,第二产业以及传统的第三产业的产品为主,而对于新兴第三产业(特别是网络虚拟产品)还处于接受不能的阶段。
也就是说,中国人在掏钱消费时对所购买商品的要求不仅仅是看得见,还要摸得着,甚至有时摸得着比看得见还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