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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唐家三少提出对网络文学作品的审核要求?网络文学作品需要怎样的标准有助于其发展?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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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家三少的这个提案,可以把他本人的层次从一个网络文学作家,提升到一个真正的知识分子层面。

这个提案很重要,在当前的语境下,这个提案很内敛,看上去也是基于行业自身生存需要而提出来的。

但实际上是把一个天大的难题放在所有人的面前:

要不要出审核标准?能不能公布审核标准?是否能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网络内容审核?

这是一个两难的题目。

一些人已经举了老梁的那段视频,也有人说现在是潜规则时期,网络文学红线画到咽喉处,而不是裤裆那里。

这些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还不足够全面。


真正的问题,甚至都不是有关方面是否愿意放弃自己手里的任意裁定权而公开标准,这都是小事,真正的大事,是你敢不敢把一本违规内容明细表印出来,放在大家手中?

一旦这个明细表放出来,就热闹了,就荒诞了。

一定会有人指着这个词问“为什么这个词是不可以写的?”有人指着那个题材问“为什么那个题材是禁止的?”

为什么某城市的名字不能用,为什么某运河不能写,为什么某口音不能出现?为什么某种食物不能写出来?

而有关根本不敢拿出一个上得了台面的说明。

他们根本不是跟我们有没有办法交代的问题。

是跟“谁”都没法交代。


三少这个提案,看上去委委屈屈,但是高度一点都不低。

去年大概对三少来说是多事之秋,相伴多年的夫人去世。个人的事业成就自不必说,真的也不需要时时端着这个碗,于是从一个手艺人的层面,上升到一个时代发声者的层面,提出这样一个小小的问题:

你能不能整一个统一的细则出来,哪怕你加大惩处力度?

这个提案的依据是根本大法,并且对时代情况作了名义上的妥协,自己稍微忍受一下民间的误解,就把一个我们回避很多年的问题提出来,放在桌面上了。

球已经踢出来,接下来看你怎么接。


哼哼,恕我直言,根本没人敢接。

一切还是照旧。

不是谁叫不醒,是根本没人敢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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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两会已经接近尾声,因为看到网上因为我的提案有些争论,我给大家简单的解释一下。

本次我的两会提案有两个,一个是有关于环保的,在这里不赘述,还有一个提案的名称是《关于规范网络文学类产品审核标准的提案》,所以,请大家看清楚,我的提案是针对网站、APP、阅读类公众号的,不是针对网文作品的。

为什么会提出这样一个提案呢?因为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网络文学界出现了一个特殊的情况,无意中点开一些网站、公众号,就会弹出一些题文不符的故事内容。这些内容以擦边球为主,借助读者的猎奇心态来增加自己的流量。他们以诱惑性的标题吸引网民点入,以擦边球内容让网民看进去,极大程度的破坏着网络文学的名誉。

我还清楚的记得,早年间,身边很多网络作家朋友曾经委屈的跟我说过,他们明明写的是很好的故事,为什么一到地方作协上开会就被视为“那些网上写小黄文”的。网络文学从无到有二十年,在这二十年间,我们的正规网站、优秀的网络作家们,付出了多少努力,才一步步改善着整个行业,剔除糟粕、保留精华,在国家的支持和规范下,才有了今天的蓬勃发展,拥有了超过四亿读者。这是何等的来之不易啊!

良莠不齐的内容死灰复燃,这样的情况泛滥下去会有怎样的结果?

网络的特性是共享,能够看到这些内容的不只是成年人,还有广大青少年。如果一位家长看到自己的孩子在看《一男人和九个空姐流落荒岛生育59个孩子》这种类型的故事,会如何看待我们网络文学?而当国家意识到其危害的时候,大棒子打下来,打在什么地方?是整个行业,而且有登记记录的正规网站首当其冲。这就是劣币驱逐良币,那些糟粕类的内容,很多网站的服务器甚至都在境外,那么,最终受到冲击的,是我们整个行业。

所以,我的提案,是针对行业内的所有APP、网站、阅读公众号。希望对他们能有统一的审核制度,并且有案可查,一旦发现有问题的存在就解决相应问题。

网络文学二十年了,有关于我们的故事内容,也被审核了二十年了。正规网站根本就不会担心审核制度的出现,我们怕的不是有审核标准,而是没有标准的自由心正,怕的是过滤器把成语都过滤成星号。

我看有人说,唐家三少端起碗来吃饭,放下碗骂娘。说实话我笑了,这样说的人应该是没有理解我的想法,就说我们大家都是一个娘的孩子,那我或许可以算是长子,我从娘那里得到的爱是最多的,没有人比我更爱她。

娘病了,我比任何人都着急,着急给她治好病,让她健健康康的还给我们做饭,而且是越来越美味的大餐,让我们大家都有饭吃,娘不好,我们大家都不会好。

我是网络作家唯一一位政协委员,看到了行业的问题,在深入调研并且和各大网站沟通之后,我一定要提出来。我们网络文学还是一株小树,有了长歪的枝丫,必须要剔除掉才能更好的茁壮成长。我一个人的力量很弱小,但我还是会竭尽所能好好呵护它。

附我去年的两个提案:《关于规范文学作品商标权申请应属于或需作家认可的提案》、《关于成立中国网络作家协会的提案》。一个提案说的是希望我们的作品商标权只要是独创性的应该属于作家,或者有人申请时应该得到作家的同意。另一个是希望成立中国网络作家协会,让我们网络作家有个自己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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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有趣的一个问题,关注的很多老师都给高票点了赞,时间线上刷了一整天。

张老师(唐家三少)是相当成功的网络小说作家,提案也或许确实抱有良好的初衷,然而,网络出版业监管其实是一个立法问题,或者至少是一个网络出版业与法律专业的交叉问题,恕冒犯,对于后者,无论是高票的跳舞老师还是一些知友,都犯了不少错误,一些观点也有待斟酌。

也正是因此,管见以为,「建议出台网络文学作品统一审核细则」与高票主张的「大家以后按照明明白白的规则来,都能活下去」,恐怕是南辕北辙,或至少是无甚助益的。


略作展开:

一、现有法规

对于提案的支持者来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一个看似有力的主张,高票的跳舞老师、李傲文老师都持上述观点;然而这一主张犯了一个基本错误——网络文学其实早已有明文的审核规定

2015年8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经工信部同意,于2016年2月4日公布,并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该规定是现下网络文学作品审核的直接依据与参照。

依据《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可以看到,网络文学作品赫然在列,并已有第二十四条一至十项予以规制。

同时,依据《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试行办法》:

第八条 出版质量评估主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考核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公开出版的作品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积极践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出版传播主旋律、正能量作品;思想格调、审美情趣是否健康向上,具有价值引导、精神引领、审美启迪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计45分,主要包括价值引领和思想格调、文学价值和文化传承、编校质量、资源管理等指标。

可以看到,网络文学作品的出版质量,主要是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实体出版业审查规定」的方式进行评估,并已由法律法规明确规范。

综上,「法无明文」的判断是不成立的,实质上网络文学作品一直都有明文规定的审查标准,而基于「法无明文」这一错误前提所提出的「出台审核细则」的提案,尽管在规则细化方面仍有一定推动,但很难说对解决出版审查的滥觞有何助益。


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VS「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

个人而言,讨论具体问题并不建议过多使用法谚。我在「如何评价“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这句话?」问题下说过:

言简意赅的金句比长篇大论的典章更吸引人,这是人之常情。但其实很多“金句”所对应的历史年代相比现代已经时移世易,宽泛而宏大的概念随着学科发展和社会实践也已经被填充入更多细节性和技术性的内涵。
具体到本问题上,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方式;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法院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的公开程度;它们对我国司法实务的影响以及司法裁判的释法现状,这些都是远比千年前的一句话更值得展开的。

本题大概算又一范例。

要求审核具有明确的程序及实施细则,这一要求是合理的,但是要求所有的处罚,包括禁词与暗示都有封闭性的列举条目,这是不现实的

艺术创作中,原则上任一违规行为(譬如危害国家统一)都有几乎无穷的表现方式,因此法规必然只能揭示大致规范、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处罚则留待管理者依据教育背景及文本理解将待决事实予以提炼、甄别、归纳、整理,所谓「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之间眼光的往返流转」、「在确认事实的行为与对之作法律评断的行为间的相互穿透」,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工作即是将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逐渐转化为最终的(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未经加工的)规范条文转化为足够具体而适宜判断案件事实的规范形式。

这是法典(或者说文字与立法者思想)的局限性,并不是立法工作能够解决的。

更何况,各大网站的删文删帖本质上是网站的私人行为,尽管我们都对这一「私人行为」背后曲折而隐秘的顾虑心照不宣,但作为一种网站的自我审查,行政层面上的冠冕堂皇并不能消却网络出版行业的「潜规则」(好比其实网络上人人抨击的电影审查制度也有一系列看似并不严格的法律规范但实际执行的却是另一套标准一样)。


三、个人理解

只以浅薄的个人理解,呼唤细则其实是一个看似有效实则无用的鸡肋提案;无论是立法层面穷究所有违规行为的不可能,还是执行层面根本不足以打破台面之下潜规则的现实窘境,甚至是一开始就建立在「未有明文」错误前提之上的南辕北辙,都暴露出提案者(虽然可能很熟悉所在行业)对法律领域的不熟悉。

也许(只是个人极不成熟的一些意见),更可能有所助益的是畅通申诉渠道,确保处罚行为的主体及可诉性(譬如禁止网站私自删文,将网站直接删文改为疑似违规章节上报待有权部门处理),将删文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并规范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对于处罚结果(删除、罚款乃至追究其他法律责任)以公开为原则,特殊情况依申请不公开为例外,从而引入社会监督评议,这样即使是宽泛的规则也会在司法实践中被不断明晰,比明确规则下的暗箱操作可能更具可操作性一些。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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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人提《圣斗士星矢》啊?

这个系列作品的特色不就是回回都是一部的戏就半天时间么?

黄道十二宫篇:纱织中了天箭座的箭,必须12小时内突破圣域十二宫。

北欧篇:奥丁代言者希露达被海皇戒指蛊惑令冰川融化,纱织代替希露达阻止冰川融化但是只能坚持12小时,必须在时限内摘下希露达的戒指。

海皇篇:纱织代替人类承受波塞冬的洪水,应该也是只能支撑一天之内的时间。

冥王十二宫篇:被哈迪斯复活的圣斗士要在12小时内取下雅典娜的首级,实际目的则是为了雅典娜去冥界并且唤醒女神圣衣,12小时候被复活的圣斗士们就消失了。

冥界篇:记不清打了多长时间,但从纱织被塞到缸里抽血开始到解决应该也是一天之内。

黄金魂:在本篇剧情里有好几天,但对应到冥界篇时间仅仅发生在冥界篇12黄金击破叹息之墙到打死神之间。

火星篇:马尔斯获得阿丽娅的权杖后建立起巴别塔吸引火星,会在12小时内毁灭地球,主角们必须在12小时内突破新十二宫。

土星篇:这篇好像打了很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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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人提《圣斗士星矢》啊?

这个系列作品的特色不就是回回都是一部的戏就半天时间么?

黄道十二宫篇:纱织中了天箭座的箭,必须12小时内突破圣域十二宫。

北欧篇:奥丁代言者希露达被海皇戒指蛊惑令冰川融化,纱织代替希露达阻止冰川融化但是只能坚持12小时,必须在时限内摘下希露达的戒指。

海皇篇:纱织代替人类承受波塞冬的洪水,应该也是只能支撑一天之内的时间。

冥王十二宫篇:被哈迪斯复活的圣斗士要在12小时内取下雅典娜的首级,实际目的则是为了雅典娜去冥界并且唤醒女神圣衣,12小时候被复活的圣斗士们就消失了。

冥界篇:记不清打了多长时间,但从纱织被塞到缸里抽血开始到解决应该也是一天之内。

黄金魂:在本篇剧情里有好几天,但对应到冥界篇时间仅仅发生在冥界篇12黄金击破叹息之墙到打死神之间。

火星篇:马尔斯获得阿丽娅的权杖后建立起巴别塔吸引火星,会在12小时内毁灭地球,主角们必须在12小时内突破新十二宫。

土星篇:这篇好像打了很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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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人提《圣斗士星矢》啊?

这个系列作品的特色不就是回回都是一部的戏就半天时间么?

黄道十二宫篇:纱织中了天箭座的箭,必须12小时内突破圣域十二宫。

北欧篇:奥丁代言者希露达被海皇戒指蛊惑令冰川融化,纱织代替希露达阻止冰川融化但是只能坚持12小时,必须在时限内摘下希露达的戒指。

海皇篇:纱织代替人类承受波塞冬的洪水,应该也是只能支撑一天之内的时间。

冥王十二宫篇:被哈迪斯复活的圣斗士要在12小时内取下雅典娜的首级,实际目的则是为了雅典娜去冥界并且唤醒女神圣衣,12小时候被复活的圣斗士们就消失了。

冥界篇:记不清打了多长时间,但从纱织被塞到缸里抽血开始到解决应该也是一天之内。

黄金魂:在本篇剧情里有好几天,但对应到冥界篇时间仅仅发生在冥界篇12黄金击破叹息之墙到打死神之间。

火星篇:马尔斯获得阿丽娅的权杖后建立起巴别塔吸引火星,会在12小时内毁灭地球,主角们必须在12小时内突破新十二宫。

土星篇:这篇好像打了很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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