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根到底
什么叫宗教
什么叫科学
说白了
我们和西方文明不一样
别人非得按照他们的标准来确定宗教、科学的范畴
然后按照他们的标准说我们既没有宗教也没有科学
嗯,我们的只是宗教艺术和工匠技巧
当真如此么?
可笑的是一群人跟在后面人云亦云……
中国历朝历代两个大患,一个是夷狄,一个是水灾
治水需要工程学、几何学、数学。反正就是用不着神学····
打夷狄需要纵横学、兵法、儒家(汉初儒家劝的几个匈奴小部落投降了汉朝)、工科、可能需要一些神学鼓舞士气或者让蛮夷去信仰神
根本用不到宗教好吧?!
而宗教的内容是什么的
就是上层用信仰更好的来剥削下层
我们现在看西部,很多洋葱寺庙的长老的儿子开着豪车,世袭罔替,是吧
基督教你受罪不要紧反正会上天堂是吧?
印度教更厉害,等下辈子,而且一层压一层是吧,就算是首陀罗,人家自己内部还好几十个层级呢,每个人都有压制的层级,最底下的层级人数自然就少了,自然就翻不起风浪来了
是吧?
儒家是孔子入公门,战战兢兢,是吧,没事,不当官也行,父亲可以管儿子,儿子可以管媳妇儿,婆婆也能管媳妇儿,媳妇儿被管也没事,不久就能压迫下一代儿媳妇儿了。
也是一代一代很安定,都有压迫的人,被压迫的也能多年的媳妇儿熬成婆不是。更先进了。
但是我们看宗教出现之初的时候
我们看西门豹,
是吧,当地的神婆、三老、官员,找农民收税几十万,花几万给河伯娶媳妇儿,是吧
西门豹怎么治理的? 把巫婆,三老都给我扔水里去·········吓的官员们额头如捣蒜
然后开始修水利
这就是宗教在中国的发展
开始和外国一样,宗教、官员、贵族勾结在一起,坑老百姓的钱
但是中国有法家,有黄老之学,
杀!
杀完了就开始修水利
就连儒家,开始的时候也是喜欢修水利的不是
我虽然不喜欢儒家大师儿宽瞎改张仓的收税方法让民间税负集中到了小民身上,但是儿宽也是修了水利的。
当然后代儒家贪污修水利的钱这个也不能怪儒家,只能说没有了监督的力量
而且对于地主而言,水利修的好,农民家里三十亩地打一千斤粮食,交完税还完债还剩一百斤,够吃,那是坚决不会卖地的
但是水利修的不好,农民家三十亩地打了两百斤粮食,那么到了青黄不接的时候,就能几斤米就能换农民家的地农民家的闺女的
而且还能拿几斤米雇几个穷酸秀才写文章说我乐善好施,是穷人过来求我我到借的,好人啊!
等到腐化堕落以后,水利没人修了,蛮夷没人打了
这时候百姓就开始求神拜佛,但是中国是治乱循环的,过不了多久,改朝换代政治清明,中间商被杀了一波,宗教、官员、贵族铁三角一下子就杀没了两个····
百姓们求神拜佛的传统也就几十年,现在政治清明,还不抓紧干活
和欧洲那种拜上帝千余年的,这根本没法比好吧
最后就是,本来中国人的宗教观念就是这么短期的,淡薄的
解放后,新中国又组织了大量的破解怎么骗人的种种宣传
最后直接破四旧
总算是断了根了
但是没想到,建文帝登基以后,又去西方把这些玩意儿请了回来,把根给续上了
冥冥之中,七八个大汉把宗教按住,裤子一脱,旁边二胡伴奏
留住我们的根····
结果还真续上了···
你说这找谁说理去····
我认为凡是翻过历代《礼仪志》的人都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甚至得不出“中国人只崇拜祖先”这种呓语。礼仪之邦,很多人大概真的以为指的是社交礼仪。(有意思的是,臆想中国人“不信神”的和吹“礼仪之邦”的有大概率的重合。)
如果说科学和宗教是否存在对立还需要争论,那么这的问题下面靠诸子百家来解释“不信神”简直不可思议。假装没看见“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而大谈“敬鬼神而远之”,或许还能找到儒教世俗主义(但绝不是无神论)的因子,如何从墨家学说中挖掘出无神论大概能让此辈大费脑筋。(或许这类人从不曾听闻墨子明确的有神论倾向,只知道他对自然科学的些许研究。)
以及某些人似乎会把西欧式的教会-王权对立现象称为政教合一,对其怀有优越感的同时对中国的宗教屈服于王权的现象大加赞赏。且不提这里明显的统治者立场,宗教为统治者服务、甚至连崇拜权都与统治权力挂钩的“祭政一致”无疑是一种发展到极致的政教合一。
(私货预警)另外,虽然并不严格,“鬼神”在古文语境中更多指较低级、具象的神,对于抽象的至高神,往往以有意志的“天”相称。对外来宗教的译称也反应了这一点,穆斯林的五次祷告叫“五时礼天”,天主教及随西士东来的各学科被称为“天学”,阿胡拉玛兹达也被称为“胡天”。抽象而有意识的“天”的独尊与“鬼神”的边缘化不仅难以被称为无神论,反而可能体现了某种一神论倾向。当然这在等级祭祀制时代对于黔首黎庶并没有太多关系,后者尽管有时也会念叨“老天爷”,但在宗教实践中,只会也只能投入佛道和众多民间信仰的怀抱。
因为中国人现在有着强于世界其他民族的优越感。
因为“不信教”被中国人认为是中华民族强于其他民族的论据之一。
如果“信教”被认为是一个优秀民族的传统,现在知乎就会有“中国人是如何做到信教的”。
看到这么答案,笑死我了,你们这些不孝子孙竟然把自己信仰宗教的祖宗给开除国籍祖籍人籍了。
汉传佛教不算宗教么,
道教不算宗教么,
祖先崇拜不算宗教么,
儒教不算宗教么?
还有各种女娲、河神、海神、财神、关二爷之类的也不算信仰宗教么?
祖宗拜他们都是闲得慌闹着玩的啊。还是他们以无神论的科学方式跪拜?
《白鹿原》提到的祖先崇拜算不算宗教,以祖先为神灵跪拜不算宗教?
我看祖先崇拜的宗教性不亚于任何其他宗教。
现在不是有个电视剧叫《娘道》讲述汉人祖先怎么用人来祭祀河神么,这算不算信仰“宗教”和搞迷信呢。
本人一直觉得儒家也是宗教,儒家的种种特征完全符合宗教标准。
现在汉族人的多数不信教,信教群众中又多数的宗教观单薄,不代表古人也如此。没有系统性社会结构的宗教不代表没有宗教,不信教不等于世俗,世俗不代表不迷信不封建,不信教不代表崇尚科学。
古代帝王们为什么每年祭天祭地拜佛庙拜道馆,各级政府建寺庙,全国密密麻麻分布的这些寺庙表明汉族人古人也是信教的。
最后,维哈蒙藏壮等中国一半领土上的原住民是自古以来有浓厚的宗教传统,开除他们国籍不太好吧。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国民党不是没打过胜仗。
傅作义的部队,尤其是第35军,在平津战役之前纵横华北,从来没吃过亏。结果在平津战役中被杨罗耿兵团在新保安一举歼灭。
邱清泉兵团,在淮海战役之前也是指哪儿打哪儿,算得上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结果在淮海战役被全歼。
胡琏指挥的第十一军也是当年的王牌,每次与解放军作战基本都能取得胜利。结果交到黄维手上,在双堆集被歼灭。
陈明仁在血战四平的战斗中让林彪损兵折将。战斗结束后,东北局面刚刚好转陈诚就来摘桃子,用“浪费粮食”的罪名撤了刚刚打完胜仗的陈明仁。后来东北国军被全歼,不能说与此事没有一点关系。
孙立人指挥新一军的时候在东北也曾经打得林彪溃不成军,后来孙立人遭蒋介石猜忌被撤换。不久之后,新一军也就灰飞烟灭了。
所以说,国民党的军队不是没有能力击败解放军,之所以输了,可以说是非战之罪。军事以外的原因才是关键。
另一个明证就是,解放军中最精锐最能打的战士除了极少数经过长征的老战士之外,大多数是解放战士。所谓的解放战士就是被俘以后自愿参加解放军的原国民党军士兵。这些人在国民党手下的时侯战斗力并不突出,可是加入解放军以后就战力倍增。这一点非常说明问题。
当然,军事上的问题也不是没有。一个细节很能说明问题:
淮海战役时,刘伯承一眼看出宿县是一个要害,决定发动进攻抢占宿县(这个行动彻底改变了淮海战役的形式,是一个极其重大的决策)。在发动进攻的同时,刘邓致电中央军委进行请示。毛的复电是:以后碰到这种情况由你们自己决策,不要请示!
同样是在淮海战役,杜聿明临危受命,把几十万大军带出包围圈。出发之前详细向蒋介石解释了自己的行动计划,并再三和蒋介石确认,得到了蒋的首肯。蒋授权他“放手去干”。结果杜放手没两天,正领着几十万大军撒丫子跑路呢,蒋反悔了,派飞机空投手令给杜聿明,让他回过头去救黄维。看到手令,杜聿明长叹一声:“完了!”
你可以在一片石之前尝试劝劝农民军领袖们放弃推翻大明,并“坚定支持”明朝政权看看会有什么后果
轻则被骂撒子、赶出大营
重则惑乱军心、乱棍打出屎、剁了喂狗
大家都知道,其实在被八旗突脸之前,大萌官员们还在做着联虏平寇的美梦,就那群被明粉们吹得天花乱坠的爱国主义官僚们,也一样打着借满人手除明人乱的算盘,心想着李贼满寇拼个两败俱伤,自己就可以一个反手将李贼摁在地上再反身一个飞踢将满清踢出国门,听说那满洲鞑子来得势大?那又如何?大不了来个划江而治,他老赵家划得我老朱家就划不得?
哪知算盘打得响,事情发展却往往事与愿违,一年前还牛皮哄哄、华夏战力天花板、战无不胜指哪儿打哪儿的老李,直接被那群古代东北精神小伙(指发型品味)像条死狗一样吊着锤了一年,来年时就被人发现横尸街头,而且显然比起收个两百斤的儿皇帝,精神小伙们还是更乐意观大萌君臣携手表演历史大剧《肥猪跳大海》
直到这时候,大人和泥腿子们才意识到要抱团取暖了(虽然这时候也没啥用了)
而要打个什么旗号呢?
毕竟昨天还打生打死,今天就生死与共,转折太大,怕是要闪了全天下的老腰
泥腿子们赶紧把缴获的破破烂烂的大明旗给刨了出来……开启了伟大的(被逼的),可歌可泣的、抵抗侵略(抱团求存)战争
说白了就是打不赢
入关的满清做为一个正式进入中原角力的军事政治力量太过于强势,强势到逼迫原本对立的明朝封建政权与农民军势力不得不暂时放下冲突,合力应对更强大的敌人以求得自身的生存,就这么简单的道理,在诸多明粉和mzzy者各种yy下就成了,百姓不无怀恋我大明,宁愿乖乖做饿殍,也要力保我老朱家江山的铁证
什么,你说李定国啥心态?
历史没有如果,但我等的yy中可以有如果
如果满洲的涩会人被大伙齐心协力给砍屎了,你认为接下来的剧情是泥腿子把肥猪点天灯,还是老猪一把梭哈反手土鳖变饿殍??当然反正不可能是肥猪饿殍携手共赢大明盛世就是了
而且显然,人家李定国是奔着前者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