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逐漸恢復繁體字,但不支持強行進行。
支持逐渐恢复繁体字,但不支持强行进行。
恢復繁體字的意義:
恢复繁体字的意义:
1.東亞地區大多數日常會用到的漢字都來自隸書,其中韓國因為大規模使用諺文、常用漢字只有一千個左右,韓文漢字的簡化程度最低,香港繁體、臺灣正體、日本新體都有不同程度簡化,大陸簡體簡化程度最高。目前網絡時代已經沒有通過簡化漢字幫助掃盲的意義,復興統一的古字體有利於東亞各地相互交流。
1.东亚地区大多数日常会用到的汉字都来自隶书,其中韩国因为大规模使用谚文、常用汉字只有一千个左右,韩文汉字的简化程度最低,香港繁体、台湾正体、日本新体都有不同程度简化,大陆简体简化程度最高。目前网络时代已经没有通过简化汉字帮助扫盲的意义,复兴统一的古字体有利于东亚各地相互交流。
2.大陸版簡化字,簡化過程倉促,部分簡化缺乏依據和論證,違反文字簡化規律,例如一些不同含義不同中古音韻的漢字被簡化為一個,有些標註含義和發音的結構被直接刪除,容易導致字詞混淆,熟悉大陸簡體字以後如果不了解繁體字,很難理解古漢語的發音演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使用中自幼學習簡體字為主的人並不會感覺到繁體字使用者接觸簡體字時會發現到的混淆與歧義。
2.大陆版简化字,简化过程仓促,部分简化缺乏依据和论证,违反文字简化规律,例如一些不同含义不同中古音韵的汉字被简化为一个,有些标注含义和发音的结构被直接删除,容易导致字词混淆,熟悉大陆简体字以后如果不了解繁体字,很难理解古汉语的发音演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使用中自幼学习简体字为主的人并不会感觉到繁体字使用者接触简体字时会发现到的混淆与歧义。
復興繁體字,主要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
复兴繁体字,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
1.通過繁體字愛好者的努力,促進繁體字教育的普普及。
促進部分納入義務教育,例如在高中時期學習幾百個的在簡體中簡化為一個字的不同漢字的寫法和含義。
促進建立更多學習機構、包括方便的網絡授課、電子書閱讀,盡量要由志願者製作,無償、免費,供感興趣的人學習。
1.通过繁体字爱好者的努力,促进繁体字教育的普普及。
促进部分纳入义务教育,例如在高中时期学习几百个的在简体中简化为一个字的不同汉字的写法和含义。
促进建立更多学习机构、包括方便的网络授课、电子书阅读,尽量要由志愿者制作,无偿、免费,供感兴趣的人学习。
2.模仿新馬模式,倡導標題用繁體字以突出醒目,內容用簡體字以便於習慣簡體字使用者理解,循序漸進逐漸恢復繁體字。
2.模仿新马模式,倡导标题用繁体字以突出醒目,内容用简体字以便于习惯简体字使用者理解,循序渐进逐渐恢复繁体字。
3.努力改變各個論壇的不良風氣,逐漸使主流論壇、問答網站不會因為繁體發帖、發答案就被攻擊。對這些針對繁體字的攻擊予以還擊。
3.努力改变各个论坛的不良风气,逐渐使主流论坛、问答网站不会因为繁体发帖、发答案就被攻击。对这些针对繁体字的攻击予以还击。
恢復繁體字,
恢复繁体字,
1.不應該以直接廢除簡體的方式強行推行繁體字。目前的識字率以及與當年推行簡體字時不一樣,需要循序漸進逐漸適應,不可以政令強行廢止。
1.不应该以直接废除简体的方式强行推行繁体字。目前的识字率以及与当年推行简体字时不一样,需要循序渐进逐渐适应,不可以政令强行废止。
2.絕不能讓繁體字被恢復所謂「國學」腐儒糟粕綁到一起,「國學」腐儒糟粕完全是商業收割韭菜運營,還有「女德班」、「XX書院」這些也借「國學」的名義,不僅涉及非法牟利,還參與迫害弱勢群體。恢復繁體字如果也被這些垃圾借用過去,就相當於繁體字也為腐儒糟粕背書,會導致繁體字風評被害。
2.绝不能让繁体字被恢复所谓“国学”腐儒糟粕绑到一起,“国学”腐儒糟粕完全是商业收割韭菜运营,还有“女德班”、“XX书院”这些也借“国学”的名义,不仅涉及非法牟利,还参与迫害弱势群体。恢复繁体字如果也被这些垃圾借用过去,就相当于繁体字也为腐儒糟粕背书,会导致繁体字风评被害。
3.恢復繁體字,要顧及整個東亞文化的整體性,堅持文化間的相互尊重,不可以拿「正統性」一類的古代政治概念來套文字,這些概念本來就是腐儒糟粕的一部分,現在又被國族主義利用。
恢復繁體字,不意味著攻擊簡體字使用者,更不能製造「殘體字」一類帶有歧視性的用詞,既涉及歧視簡體字使用者,還涉及歧視殘疾人兄弟姐妹弱勢群體。
不能學那些攻擊繁體字帖子、答案的人,只應該對針對繁體字的攻擊予以還擊,製造歧視性的用詞攻擊簡體字使用者,也只能導致繁體字風評被害。
3.恢复繁体字,要顾及整个东亚文化的整体性,坚持文化间的相互尊重,不可以拿“正统性”一类的古代政治概念来套文字,这些概念本来就是腐儒糟粕的一部分,现在又被国族主义利用。
恢复繁体字,不意味着攻击简体字使用者,更不能制造“残体字”一类带有歧视性的用词,既涉及歧视简体字使用者,还涉及歧视残疾人兄弟姐妹弱势群体。
不能学那些攻击繁体字帖子、答案的人,只应该对针对繁体字的攻击予以还击,制造歧视性的用词攻击简体字使用者,也只能导致繁体字风评被害。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