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首先向大家致歉,因为邀请比较多,实在看不过来,刚发现有这么多知友邀请了我,感谢大家对我的错爱。
警察不能打人!
警察不能打人!
警察不能打人!
按照知乎的习惯,重要的话说三遍。
事件的具体对错,我觉得
@酒酿包子说的已经很清楚了,这是一起双方都有过错的执法事件,同时
@汗青老师的观点我也是同意的,另外也没看出来有地图炮啊?希望二位握手言和。
我想谈的是两个基本观念
一、制服和殴打是两个概念
制服,是使嫌疑人丧失抵抗能力,我在警校期间学过不少擒拿格斗技能,擒拿是主要的,格斗是次要的,为什么呢?
因为擒拿这样手段的应用,是制止嫌疑人反抗的必要手段,而格斗的应用,一般只有在嫌疑人发生了攻击警察的行为之后才能使用,警察在执法的时候也要有避免更大损失的意识,强制手段应该适度,强制手段运用不合理,很鲜明的例子就是近期王文军案件,引发严重后果,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擒拿手段里,有各种反关节技能,但是绝没有任何直接攻击要害的手段,而在格斗中,攻击要害才是首选,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才是格斗的常态,现场情况不同。适用手段自然不同,在云南案件里,嫌疑人没有肢体反抗,只是辱骂警察,那么是不会造成实际人身伤害的,我们在抓捕的时候被人辱骂的情况非常多,但是嫌疑人可以不理智,警察必须理智,这是职业要求,在执法的时候,警察应当有这种觉悟,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嫌疑人已经无力反抗,都是绝不能殴打的,该下手要狠准,该收手要及时,虽然我也做不到这一点儿,但是理念应该有。对于这种嘴里不干不净的嫌疑人,塞个袜子是非常有效的,我就这么干过,顺便说一句,我是汗脚。
从照片所见,这两名协警,前一个人抓住对方头发,后一个人拽住对方脖领,我也不知道他们的擒拿是哪里学的,我学的制服手段里没有这两种,虽然不违法,至少不规范。
给大家看一下规范的抓捕动作什么样?看上去是不是狠多了,而如题主图中的情况,如果嫌疑人反抗,警察自身是随时可能受伤的。
在嫌疑人辱骂的情况下,采取殴打手段让他住嘴,是极端错误的,灵活掌握让对方住嘴的手段,才是应该提倡的。
二、警察的责任与嫌疑人的义务
在执法活动中,警察的责任实际上比嫌疑人更为重大,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把能力换成权力也是可以的,对于警察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可行”,他跑你可以追,污言秽语可以制服想办法让他闭嘴,最简单的就是把嘴堵住,然后带回派出所依法处理,但是从无任何法律授权警察殴打嫌疑人
而嫌疑人的义务是什么呢?首先讲错误的行为已经发生,应该及时调整自己的态度,正视自己的错误,停止违法行为,配合警方处理,其实就云南案件来看,你看到警察来了,别跑,承认我就是嘴欠,一个孩子而已,警察也不会真和你较真,道个歉不是什么大事,你撒腿就跑,警察会从直觉上认为你和案件有关系,所以说形势的激化,还是这个孩子造成的。
如果换成是我,这个孩子继续嘴里不干不净,我必然使用擒拿手段将其制服,这个滋味可比打两个耳光难受多了,搞不好还要找点儿东西给他嘴塞住。并且就算是有轻微损伤,你也得不到任何赔偿,因为你不停止违法行为,吃点儿袜子什么的,也是自找的。如果是我老师,抬手就能让你下巴脱臼,看看你还怎么骂,最多到了派出所再给你接回去,当然这是个手艺问题,我的水平确实还不够。
最后还是要吐槽一下当地警方,按照公安部的精神,协警现在是禁止使用的,虽然不清楚当地的具体现状,但是协警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一样是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对方是未成年人的,应当从重。解除劳动合同(我是这么理解辞退的),不属于法定的处罚行为,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
暗合国人心态:能贪是一种能力,而清廉是一种迂腐。法治与规则则只是御下的工具——被其束缚之人自然比不上操弄规则的人。
至于说工作能力,一个格格不入的人能身居高位,能力上怎么可能反而不如行贿上去的贪官?但是舆论要这么去引导,只能说现在的社会,普遍认为贪污不可治,只能尽量“为我所用”,一厢情愿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