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剧我没看过。从截图来看,其原型应该是锦衣卫。但明朝拥有司法审判权的部门机构并不只有锦衣卫一家。就中央而言,刑部才可算得上真正的“审判机关”。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明代刑部、大理寺的职权和唐宋时期不同,明代的刑部专掌刑名审判,大理寺掌复核,而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掌监察)并称“三法司”。但真要讨论起明代的司法审判,仅仅说一个“刑部”或“三法司”却又是不足以概括的。
地方各省,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三司下属都有负责审判的机构:
布政使司:行政系统。设理问所,理问一人(从六品),典刑名。但后期其权力逐渐并入按察司。
按察使司:司法系统。整个臬司都是负责地方刑名的机关。
都指挥使司:军事系统。设断事司,断事一人(正六品),专理刑狱。
总督、巡抚:作为地方大员,两官自创始之初便逐渐分割了原属都、布、按三司的一些权力,因此督抚对一些案件也拥有审判权。
巡按御史:监察系统。代天行狩,虽然品级不算高,但中后期却能与督抚布按等高官平起平坐,专掌地方监察。因此巡按御史对于特殊案件也拥有审判权。
府、直隶州:推官专理刑名。当然,知府、知州也能过问。
散州、县:知州、知县负责审判。
中央:
吏部:由于明代重大案件,要三法司加上六部九卿科道等共同会审,所以享有一部分司法审判权。同时朝吏部尚书、侍郎等官也能以吏部官员个人身份参与司法审判,以及朝审案件的复核。
户部:同上,重大案件的会审、朝审案件的复核。同时管理京师田土案件。
礼部:同上,重大案件的会审、朝审案件的复核。以及参与有关礼制等事项案件的司法审判。
兵部:同上,重大案件的会审、朝审案件的复核。以及有关军人犯罪案的司法审判。
工部:同上,重大案件的会审、朝审案件的复核。
通政使司(大九卿之一):同上,重大案件的会审、朝审案件的复核。
六科:同上,重大案件的会审、朝审案件的复核。另外负责受理登闻鼓案件、京师重犯决囚日诉冤案件。其中刑科可奉旨审理重大案件,可封驳三法司有关司法审判之题本,可办理决囚前三复奏工作。
五军都督府:设断事官(正五品),负责五军都督府刑狱,但建文年间被废。
巡城御史:原无司法审判权,正统十三年,开始有“受理送问”之权,指受理案件后送刑部或都察院审理。嘉靖万历年间,稍有放宽,可以受理一些词讼小事(如户婚、田土、钱债等)。总体来讲,无司法审判权。
宗人府:明代的宗人府大部分时间内都是摆设,原有“录罪过”的职掌转移至了三法司,其它一部分职掌则转移至礼部。但宗人府掌府事官有时可以会同三法司参与宗室犯罪案件的司法审判。
内阁:参与复核京师、直隶和各省案件,奉旨会审京师死罪案件(天顺以后朝审案件),奉旨会审大狱,给皇帝提出司法审判处理意见。
司礼监:司礼监常常奉旨代表皇帝主持会审,可主持五年一次的大审,可主持热审,管辖审理宦官犯罪案件。
东厂:有以下权力:1.缉事;2.告劾;3.缉捕;4.监禁;5.审讯;6.移送审讯;7.移送拟罪;8.监视审讯及拟罪;9.奉旨会审大狱
锦衣卫:北镇抚司专掌大名鼎鼎的“诏狱”,其也称“北镇抚司狱”。锦衣卫有以下权力:1.侦缉;2.逮捕;3.监禁;4.审讯;5.移送拟罪;6.拟罪;7.执行处罚。
明代拥有司法审判权的机构部门大致就这些。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