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好问题,首先应说结论,企业做出罚款实际上是于法无据的。
该问题焦点是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归根结底是企业到底有没有罚款权?
1.分析这一问题,首先要确定罚款这一行为的性质。
从法律上而言,罚款是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属于财产处罚范畴,其实质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经济资源的单方剥夺,这种剥夺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2.那么企业有无罚款的权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规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在这里,《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罚款处罚实行罚款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的制度。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因此,只有行政机关才有罚款的权力,私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本身于法无据,无权做出罚款的决定。至于企业有权罚款的法律渊源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法律依据早已于2008年废止。按现行法律法规而言,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无法律依据,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即使有人认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法无禁止即自由”,企业可以罚款,但我仍不敢认同此观点,出于罚款的性质属于公权力范畴,并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故其必须基于法律法规做出。因而企业罚款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大都会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职工进行罚款,企业的多数罚款均为无效,职工有权不予支付或讨回。
附相关案例:
1.([2014]湛中法民三终字第62号)莫某诉华昌公司案。
双方因机器损坏,华昌公司对做出莫某1000元罚款。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做出罚款的决定于法无据,应予退还。
2.08年佛山潘某与某公司劳动纠纷案。
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263号四川利和华玻璃有限公司、刘照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
关于利和华公司是否可以依照公司的规章支付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刘照全进行处罚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针对公民实施的罚款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该公民依法实施的经济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法律授予的职权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对公民实施罚款。其次,劳动法律、法规并未授权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作出罚款的决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违约责任。能够对公民个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是具有相应处罚权的相关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而本案中,利和华公司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刘照全作出罚款的决定于法无据。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7481号余彩文、佛山市顺德区金鼎财会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裁判要点:
劳动法律法规只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规定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5.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民初3492号李波与扶余市北环电器开关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
关于被告对原告违反厂规给予罚款的主张,按照法律规定,罚款应由法律授权的部门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因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被告对原告进行罚款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是无效的,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