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教我CPR的教官当年在美国路边施救,过程中把被救者的肋骨按断了(这是CPR中有可能发生的事),被救者事后把他告上法庭,可能还有什么身为专业医务人员施救不专业出现医疗事故之类的理由。
法庭上,法官看完了材料,就问原告:“他有否救你一命?”
原告:“呃,是的法官先生。”
法官:“你现在活蹦乱跳吗?” (Are you now alive and kicking?)
原告:“呃,法官先生?”
法官:“他救了你一命,而你把他告上法庭?你应该对你的行为感到羞耻!案结!退庭!(He saved your life, and now you sue him to the court? You should be ashamed of yourself! Case dismissed!)”
那法官的态度,就是一个很端正的看待唐山女护士路边施救事件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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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某乎惯例(是惯例吧)更新一下。
首先是感谢大家的赞,再来是感谢大家的讨论。
同时也要感谢有人抬杠,因为道理不辩不明,虽然辩了也不一定明,但是不辩是真的很大可能性不明。
CPR也是一样的道理,你做了CPR不一定能救回一个人,但是你什么都不做盯着他看,他真的会死。
评论里面出现医学大牛,对我的陈述有质疑。我必须坦白我不是专业医疗人员,只是我的工作性质致我必须持有急救人员等级的CPR执照。当情况出现的时候,我等人员的职责是确保被施救者能够坚持到专业医务人员携带着专业医务器材到来并被活的被移送至当地医院。
基于CPR的讨论,是建立在我们都有基本CPR常识之上。太离谱的抬杠,例如“难道感冒也要CPR”之类的文字片段,我会选择性失明,请见谅。
根据我所受的训练,一个人如果被发现对外界唤醒无反应(昏迷),并且呼吸终止,那么我们有理由马上对其进行CPR;如果连脉搏都缺失还要进行AED。也就是说,即使我不是专业医务人员,我也不至于智障到会对着一个睡着的人,或是痛到双目紧闭无能力说话的人,进行不分青红皂白的粗暴的胸口打桩行为。
当我们不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CPR的时候,会进行CPR。如果我误判进行了一个不必要的CPR,大不了我一掌压得一个昏睡的人跳起,丢一个不大不小的脸;但是如果我因为误判、迟疑而没有CPR,那可是一条人命,无论我需不需要负责,都是一条人命。
我不知道在座的做过最长的CPR是多长。我做过整整40分钟的CPR,编故事都编不出的那种长,因为那辆该死的救护车在路上被该死地耽搁了!30按,两呼,30按,两呼……乡间民宅,没有AED!没人懂CPR,没人愿意搭把手!也没有医生告诉我他娘的那人究竟是什么毛病!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救护车会到,也不知道何时是个头!就坚持了40分钟!哦,我临时教了一个人做机械按胸运动好让我回口气。最后终于等到组织了,专业人员来了!也就是我当年身体好,搁现在哥我就先虚脱而死了!
在那种时候,我的脑子念头里面不会有5cm,不会有心脏骤停,不会有肋骨断不断,不会有动作标不标准,不会有法律责任。或许评论里面某些医学大牛会有,因为他们经验丰富游刃有余。但我不行,我脑子里面只有两件事:“这个人他娘的不许死”,“我一停手这个人就死了”。
最后救回来了,我有多少功劳我不知道,或许我不CPR他也不会死。搞不好我按断他的肋骨还有几率插死他,他死了我还有几率碰上一个不讲理的法官和一个很不讲理的律师,还有几率遭受网络暴力,还有几率被各路神仙点评说我施救不完美,他死了我就是主谋。我图啥?
我图的就是他有几率不用进殡仪馆。这也就是CPR的意义。
对,事情发生在美国。
对,美国的法律保护“好人”(好吧大部分情况是)。
对,美国的法官说话有时候很“随性”,因为法庭上谁是大哥大?他占着理的时候说话根本不需要给人留面子。
对,我相信我教官朋友对我讲述的故事是诚实的,虽然我也相信他应该润色了一番以便忽悠我们去见义勇为。
不,我并没有德綁你们都去无条件CPR路人。我尊重你们的我们的所有人的选择,毕竟人活着趋吉避凶是天经地义的本能。先确保自己的身家安全很正常。
有人对那个CPR教官朋友的事情的细节感到疑惑。我记得他是在车祸现场救人,不知道那个人是不是已经胸口有伤在身比如气囊弹伤。至于为什么那个人如此爽快的承认是朋友救他,一来是我是复述朋友的口述其中可能有精彩对白我不知道;二来是事实胜于雄辩,有的是记录证明那个伤者需要急救,死撑着跟法官口黄那是找死。法庭上没有智障,都是一眼洞察人心的人精。
哦,对了,美国法律同样规定,拥有医疗急救执照的人一旦开始施救,除非有人接手或者直至救护车到场,不许私自终止施救,否则当见死不救罪,会被起诉。所以我CPR那40分钟也可以说是法律强制的。不过鉴于法律同样保护挺身助人者。我只能说,法律,干得漂亮。
诶,中国也是有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的,你们急什么!
看到 @申医生 提及美国的“好人法”(Good Samaritan Law), 正好补充几句。
Samaritan,有译作“撒玛利亚人”的,在如今的英语中类似于我们说的“活雷锋”。撒玛利亚人作为一个种族,在历史上的起源仍然有许多不同版本,一般认为是古代以色列王国的一支少数族裔,随着王国被侵略、征服,撒玛利亚人也流落他乡。
撒玛利亚人成为“好人”的代名词,或许源自圣经中一个树立先进典型的故事。在很长时间内,犹太人和撒玛利亚人彼此都看不顺眼,犹太人拒绝承认撒玛利亚人和自己的的同宗关系,污蔑对方作风败坏,生活肮脏。耶稣为了体现具有基督教特色的新时代民族思想,为他的追随者们讲了一个故事,说一名犹太教信徒被歹徒打伤,别人都对他不管不顾,只有一名撒玛利亚人不计民族前嫌,看到了人间大爱,悉心照料他,不但不求回报还给了他一笔钱。
这个故事的真实性已不可考,有可能是耶稣为了消除民族矛盾而有意为之的宣传工作,但这个故事却流传成为了英语中的一个典故。就像我们“孔融让梨”之类的成语一样,“Good Samaritan”本身就成为了“好人”的代名词。
撒玛利亚人到底是不是活雷锋,这个两说,但如今的美国法律中的确用Good Samaritan Law来保护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好人们
美国的大部分州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免除乐于助人者一般过失行为的责任,也有的州没有具体立法,但存在相关判例。以明尼苏达州的法律,也就是大明律为例,大明律604A.01 Subd.2 (a)条作出明文规定,免除乐于助人者因救助他人可能产生的部分法律责任。该条具体规定到:
“一方在不收取报酬(或期待能收取报酬)的情况下,在发生紧急事件的现场或者在当事人在被送往专业医疗场所的途中,向他人提供紧急救护、建议或协助,则不需要因自己在提供救助过程中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救助者以任性肆意或者鲁莽冒失的方式提供救护、建议或协助。该条不适用于一方出于正常工作过程中的职责需要采取行动,且收取报酬或者期待收取报酬的前提下提供救护、建议或协助的情况。”
“(a) A person who, without compensation or the expectation of compensation, renders emergency care, advice, or assistance at the scene of an emergency or during transit to a location where professional medical care can be rendered, is not liable for any civil damages as a result of acts or omissions by that person in rendering the emergency care, advice, or assistance, unless the person acts in a willful and wanton or reckless manner in providing the care, advice, or assistance. This subdivision does not apply to a person rendering emergency care, advice, or assistance during the course of regular employment, and receiving compensation or expecting to receive compensation for rendering the care, advice, or assistance.”
也就是说,如果一人在他人发生意外,且尚未得到专业医疗救助的情况下,不求回报出手相助,则除非进行救助的方法太不靠谱,否则不应因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关于问题中施救者是护士的情况,该条也考虑到了。医护人员如果在“正常工作过程中”(“during the course of regular employment”),为了获得劳动回报而救助他人,则不能按照“好人法”免除责任。但如果在工作时间之外,对于自己所负责病人以外的其他人施救,仍然受到“好人法”保护。这一区分,也适用于海滩救生员,救生员在工作时间之内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这时候救人,如果行为不够妥善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应当作出赔偿。而在工作时间之外,则完全和你我一样的普通人一样,没有更高的救助义务要求,同样受到“好人法”保护。(参考:Lifeguards and Liability: 3 Things Swimmers Should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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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司法解释184条写道:“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背后的道理和美国的“好人法”有相似之处,避免对见义勇为的“活雷锋”过于苛刻。在具体实践上,也可以互相借鉴,遇到向问题中这样,救助者本身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却是在工作范围之外进行救助的情况,可以有更加详尽的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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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回答不能代表法律建议,美国各州法律可能有所不同,而且法律条文会在判例中得到扩大或者限制性解读,仍然有必要了解本地的法律和判例。总体来说,在美国如果无法确定自己的救助方式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可以打911听从话务员指示,他们一般对于此类情况的法律问题能做出基本判断,而且如果遵从官方权威指示进行操作同样可以避免被追究责任。
美国有个法律叫“Good Samaritan law”,意思就是好人法,法律规定当事人在遇到紧急情况下,对被救者做出的帮助或抢救措施如果造成损害,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律的目的是减少施救者的犹豫。
关于Good Samaritan law的前世今生可参考 @王瑞恩 的回答http://www.zhihu.com/question/276206663/answer/390781822
查了一下,中国在2017年3月15日也出台了类似的法规。如果施救者遇到类似质疑,可以参考该法规。
我的家乡在内蒙古的海拉尔,那个地方很偏远。七十年代,我爸才三十多岁,总咳嗽,有时还带血。有一天,他出差去天津。我妈嘱咐他,办完公事一定要去医院看看病。
我爸在离开天津当天才去医院,结果,被诊断出有癌症。医生不好当面告诉他,只是说:对不起,你不能走,必须住院。
我爸当然不干。他掏出车票对医生说,这是我今天回海拉尔的车票,非走不可。医生就说,稍等,我请领导来跟你谈。医生转身去找领导的时候,我爸溜走了。
晚上,我爸在天津火车站等车的时候,车站广播响起来,居然有人找他:“海拉尔来的某某某,请到火车站门口。”我爸走到火车站门口,看见下午那位医生,焦急地站在那儿等他。原来那位医生记住了他车票上的车次。我爸就这样被救护车拉回了医院。
尽管我爸两年后还是过世了,但是我妈在讲述这个故事的时候,安安静静地说:“如果遇上这样的医生,加上现在的技术,也许你爸的病就能治好了。”
故事并没有到此结束。我在想,母亲为什么在我即将步入社会的时候,把这样一个故事讲给我听?随着年岁的增长,我慢慢明白了,当初的那位医生,从具体救治来看,并没有得到最圆满的结果。但他又是最成功的,因为他的行为跨越了时间,不仅影响了我的父亲,还影响了我的家庭,影响了我。他让我对人世间的爱和温暖有信心,让我尊敬这个行业,让我不管遇到什么样的挫折和困难、挑战,总能记起天津那个仿佛有月光的夜晚。
这就是医者的慈悲与功德,大医医心。
——白岩松《白说》
按照标准,CPR时胸骨下压幅度应大于5厘米,目的就是在于需要突破肋骨的阻力,尽量把力直接作用在心脏上!根据这个标准(同时按压频率应≥100次/分钟),可以说大部分老年人的肋骨根本无法承受,很多年轻人也不行,所以当年培训老师说过,如果肋骨没断恰恰说明你没按到位!
人能按回来已经是奇迹,此时质疑“肋骨断不断”的问题真的是既不专业又不道德啊!
(但是话又说回来,我倒还真在新闻里见过一例,患者只是晕倒,并没有心跳骤停,路过的一位护士马上进行cpr,患者想要坐起来又被这位护士活生生给按回地上去了 ,最后救护车过来把患者“救走了”,护士还接受了采访。)
本来想嘲讽一番键盘侠,但突然想到了鲁迅的这段话已经被用烂了的话,但却依然能够淋漓尽致地描述这种社会现象。
战士死了的时候,苍蝇所首先发见的是他的缺点和伤痕,嘬,营营地叫,以为得意,以为比死了的战士更英雄。但是战士已经死了,不再来挥去他们。于是乎苍蝇们即更其营营地叫,自以为倒是不朽的声音,因为他们的完全,远在战士之上。的确的,谁也没有发见过苍蝇们的缺点和创伤。然而,有缺点的战士终竟是战士,完美的苍蝇也终竟不过是苍蝇。
一边是在路上尝试挽救一个陌生人的生命的护士,一边是在电脑后事后诸葛,冷嘲热讽的“专家”。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难怪当初学习CPR的时候,教练反复强调,不要立即上前施救,一定要先用手机拍好视频,保护好自己。
看来,某些人的人性道德果然刷下限。
看了这么多质疑以后,我就觉着确实应该谴责一下这个护士,你这么大的胆子万一吃上官司你家人怎么办 ?
强答一个。
老爸当过兵,上过老山前线。当年部队从山东上火车出发往云南走,在山东上火车的时候,站台上放着《十五的月亮》,部队的亲属们都在火车站送行,虽然有些悲壮,但是几乎没人哭。火车到了云南境内,靠站歇停,这下可倒好,不知从哪来了一群又一群的云南当地的老百姓,老太太老大爷大哥大姐小弟小妹小朋友,根本没人组织,也没人安排,就是挤到铁道边拉着车上素不相识的解放军的手往他们手里塞酒碗,塞鸡蛋,塞吃的,操着一口完全听不懂的方言说着什么。一车的小伙子哭的泪人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