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法者自认为)动机良好”作为违法犯罪行为的辩护,在美国的确有可能成功,
其中的一种方法,叫做“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
公民不服从分为两种,
1. 直接的不服从,指为表达对某项法律的抗议而故意违反该项法律,或阻挠这项法律的执行;
例如,60年代黑人为抗议种族隔离法律而故意进入白人专属区域,在公交车上坐白人专座,在只接待白人的餐厅就餐等,就属于直接的不顾从。
2. 间接的不服从,指为抗议A法律而违反B法律,从而达到另A法律无法实施的效果;
例如,如有人认为政府的某项税收不合理,于是故意闯入税务部门的办公室毁坏办公用品和文件,这违反了禁止非法闯入的法律,但并未直接违反税收相关法律,因此属于间接的不服从。(参照United States v. Schoon一案)。在例如,环保分子为了抗议某地允许捕鲸的渔业法,驾冲锋舟撞击捕鲸船,这样做虽然没有直接违反渔业法,但属于为抗议渔业法而违反了其他航运相关的法律,也属于间接不服从。
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不服从这一辩护理由的确有不少成功的先例,
例如,在1988年,26名示威者为抗议美国在中美洲的军事与外交政策,闯入了芝加哥附近的Arlington Heights军事基地,随后被捕。法院最后认定,这些人擅闯军事禁区虽然违法,但动机是为了表达对公共政策不服从的抗议手段,因此并不构成犯罪。参见
http:// articles.chicagotribune.com /1988-05-18/news/8803180096_1_jurors-necessity-defense-trespass。 再例如,在六七十年代的反越战抗议示威中,相当一部分因非法集会或与警察发生冲突而被捕的抗议者,也成功采取“公民不服从”的理由进行辩护并被无罪释放。
然而,进入90年代以来,公民不服从这一辩护屡屡在诉讼中败北,但这一辩护手段依然存在。
在抗议者打杂税务部门办公室的United State v. Schoon一案中,法官列出了拒绝采纳该辩护手段的三点理由:
1. 抗议者权益个人并未受到直接,紧迫的损害;
2. 即使抗议者收到直接损害(例如被征不合理的税收),抗议活动也并不能直接终止这一损害;
3. 抗议者还有其他的合理选择,而并未被逼到走投无路只能进行暴力抗议的地步。
虽然被告在此案中输掉了官司,但这一判决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新思路:
反过来说,如果有人的权益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胁,非抗议不得应对这一威胁,是否就可以采取违法手段进行辩护呢?
到目前为止,这依然是律师们主张“公民不服从”这一辩护手段的主要思路。
当然,这一辩护的成功还需要一个重要前提,即违法行为不得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靠制造恐怖袭击杀害平民,来实现制止美国“霸权主义”的“良好动机”,在任何时候都不配得到公民不服从这一辩护。
另外,有时候违法的动机不一定是“良好”的,
有时,完全自私的动机也可以作为辩护依据。
例如,在People v. Unger 一案中,被告因遭受狱中其他囚犯威胁,担心自身生命安全(或菊花安全)而越狱。法院认定其越狱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因此不因越狱而构成犯罪。(注意,这一辩护不同于“正当防卫”,此案中被告并未直接反抗其他囚犯的暴力行为,而是为了避免威胁而选择越狱)
再例如,在State v. Toscano一案中,被告即将在另一场诉讼中作为证人出庭,开庭前,被告家人遭到威胁,被告为保全家人性命不得不在法庭上做了伪证。法院认为被告作伪证的动机是为了保护家人生命安全,因此不构成伪证罪。
在以上两个例子中,法院都遵循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逻辑,即如违法犯罪行为的动机是为了避免更加严重的危害,则违法者不应被判有罪。当然,这一类的辩护,一般也不适用于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因答主知识水平和经验有限,故仅以美国举例,期待前辈同行们能分享类似辩护思路在国内的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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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sxc邀请。非常非常感谢。
为了防止邀请我的sxc老师撤销邀请,我不得不截图。
@朱峰女士,你的答案,为了防止你进行修改,我已经截图了。没错,如你问题当中所说,礼貌是不是软弱?
当然不是。
我自问是一个普通人,在知乎得到关注多,也只是因为我勤勤恳恳,一个字一个字写得多,仅此而已。
我去咕咚网之前,当过记者,做过公关,我也不是什么名校毕业,但是我深深知道,原创是品德,是节操。做记者,报道要如实,要客观,要中立,要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
我为什么要在微信群“红包体育”里面和你抬杠,为什么要质问你,想必你已经不记得了,然而我记得清清楚楚。
我不关注你的微信号,那是有非常重要的原因的。朱峰女士,你说你没做过亏心事,那么想必在你看来,未经他人许可引用、转载他人原创的内容,不算是亏心事了。
你不记得的事情,我一点一点帮你回忆起来吧。事情当然没有这么简单。
当你加入“红包体育”的时候,我对群主说了一句话。【我很高兴,我有不删除任何聊天软件当中聊天记录的好习惯。】
这里截图当中的日期是一直就存在的。至今我的iPhone 4S也一直在用呢,不可能改掉。
你为什么和我说抱歉,你忘了?2015年3月3日你所说的,是真的都不记得了?
当时我的反应,算是很克制的了,毕竟当着“红包体育”群里这么多人的面。
为什么我过了这么久,才再次在“红包体育”群里质问你,我想你应该明白。我知道每个人做自媒体不容易,想靠着才华变现,更加不容易,当时你肯道歉,说你会改,那么我也就得过且过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改了吗?如果你改了,你就不会不经过
@式微同意,转载她的答案,而且还将她列为“第二作者”。
你的所谓声明,夹杂在你的正文内容当中,而不是正式开辟一个子栏目道歉,被诸多的信息噪声遮盖着,这就是你的诚意?
上述三张截图,是2015年6月17日早上8:43时截的。我现在还很怕诸多水军说我图片造假呢。下面两张图,是2015年3月3日晚上20:49时截的。那个时候,你的微信ID还没有“太阳表情”。
这个总不能说我作假了吧?
而你在面对我的质疑的时候,说了些什么话,你还记得吗?这就是我为什么要截图的原因。
二次编辑加了些东西,就可以等同于你自己的原创,是吗?
事实证明我当初心一软得过且过,才是真的错误。
你说了“最初开时,格式内容混乱,但转载内容标明了作者”——我还是那句话:用了我的东西,问过我吗?
你说了“微信对于转载格式有了新要求后,我们也跟着学习,把之前来源不明的全部删除。之后再也没有出现不合规的转载“——来源不明?请看看截图,你自己说过的话,怎么就这么快忘了呢?”是从虎扑、知乎、直播吧很多来源的文章“,这还算是来源不明?
你说了“暴力行为冠以道德名义,缺又恰恰选择了一个认真做事的自媒体下手,无论是出于要稿费,还是炒作涨粉,都不会实现的”——暴力冠以道德的名义?我质问你,就是暴力,你不告而拿,拿了我的答案,也拿了知乎上别人的答案,这种偷窃行为,就是道德的?
另外,请弄清楚,到底谁在炒作?我只是把原文作者式微老师带到了“体育红包”群,让她自己和你说清楚,这就是炒作?式微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没有成功,自己写了篇专栏,以正视听,这叫炒作?
你说了“另外。。。您在背后诽谤我的许多聊天截图我已经给了律师。我们没做亏心事,我们礼貌但不软弱,真的,用法律途径解决,只对我们单方面有利啊。但您若真的要这样苦苦相逼,请也不吝给我一个您的地址,给您去一封律师函”。
我在背后诽谤你?请把截图放出来,让知乎用户都看看,我到底怎么诽谤你了。
你没做亏心事?没做亏心事我会质问你为什么不经过我允许转载了我的内容?
说我苦苦相逼?到底谁逼谁?“咕咚-李旸”是我在“红包体育”群里的ID,那是因为之前说过要标清楚所在的企业、媒体和姓名,所以我这样写。
我再说一次: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我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我的内容;我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式微老师的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式微老师的内容。
知乎上的回答问题,是我业余时间所为,工作忙的时候我只能下班回答问题,晚上写公众号内容,或者把知乎的答案放到我自己的公众号上去。关于足球篮球的内容,和咕咚网没有一点关系,全部是我自己的业余创作。
而你,直接找到了咕咚创始人、CEO申波先生,也就是我的最高领导,去质问我的行为是代表咕咚,还是代表个人。
我在知乎的ID和个人说明写得清清楚楚,没有和咕咚有任何的关联。你没有经过我个人的允许,转载引用我在知乎的内容,被我质疑你转载了别人的内容,居然好意思说是“法律层面的诽谤”?居然还去和我供职的企业对质?
到底是谁苦苦相逼?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把知乎用户的文字答案,变成自己的声音和话语,放到视频当中去,是吗?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未经他人许可,擅自转载、引用他人在知乎的原创答案,是吗?
最后我很想问一句:你既然深知自媒体人的成长有多么不易,为什么你还要去做“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其他自媒体人的内容”这样的事情?
最后,是我放出的所有截图的具体信息。
我在这里声明:我是知乎用户李暘,在知乎的每一个答案,在知乎的每一篇专栏文章,不敢保证完美无缺,逻辑严密,没有错别字,但全部是我自己的原创内容,任何人未经我许可,转载、引用、抄袭我的答案,即为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