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兵马俑的发现,我觉得简直是社会变革中个体成员意识反映的一个精彩范本:
1974年,杨志发在井下挖土,杨彦信、杨全义和杨新满等9人在井上运土。杨志发挖出了一具残俑头,用架子车拉到县文化馆。馆长判断是文物,奖励了杨志发30元。回村后,杨志发就把这笔钱上缴给生产队长。生产队长作出裁决。奖励每位村民4个工分,当年该村每个工分值0.18元,杨志发实得0.72元的奖励。
7月17日,陕西省组织秦始皇陵秦俑考古队进入该地区开始勘察和展开清理工作,次年年8月国务院决定建立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村里有人嫉妒杨志发获得奖励,有人嫌杨志发卖祖宗,杨志发只好迁走。
1978年希拉克访华参观了兵马俑,定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兵马俑此后逐渐名声鹊起。1995年被请到博物馆的商店中签名售书,领取薪水。
但是秦俑发现者的名义后来有了争议,是打井的农民还是第一个判断出兵马俑是文物的临潼县文化馆馆长赵康民?相关的报道在媒体上还能找到……
可以对比的例子,是眉县发现窖藏青铜器并上缴的农民:
保护眉县出土窖藏罕见青铜器的5位农民获重奖他们得到的最高荣誉,可能是“2003年度杰出文化人物”。而司母戊鼎的发现和保护者吴培文,则最终成为了安阳市政协委员。
奖励的量度应该是什么,文物保护法指提到了原则,没有阐述标准,这个标准,可能首先是“保护行为”。譬如眉县的农民们,发现文物之后,先秘密封住洞口,暂不走漏消息,由1人立即回家给上级文物部门打电话报告情况,其余4人就地守候保护现场,等候文物专家的道来,这是相当专业的行为,不但保护了文物本体,还保护了考古信息,更将被破坏的风险降到了最低,奖励的标准,久可以相对的高一些。
我想,这个标准还可以参照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其他因素一并考虑,但文物所谓的价格,则不应该是考虑的因素。
以上是物质上的。其实从专业角度讲,最应该作为“奖励”的,是把发现人和保护文物的事迹,作为被发现文物档案的一个指标,永远记录,并且要在展示等公众场合,标注在说明牌上、写进图册中。
其次,则应该给予文物发现着收藏单位会员的荣誉,当然,目前这一点国内的博物馆做得还不理想,但是我觉得基本的原则是,国家对上缴文物的管理,是委托专业的机构研究保护展示,使文物进入公共领域,对发现者的奖励,也应该主要在公共领域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