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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假故事可以有多真?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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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芊,女,河北保定人,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妇产科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2015年1月21日,李芊从上海乘坐火车到北京,刚上车,列车广播有一孕妇急产,需要妇产科医生帮助。李芊医生毫不犹豫地跑到孕妇身边,帮助孕妇生产,胎儿产下后,李芊还陪同孕妇和胎儿到了南京市某区级医院。胎儿被送到监护室后,被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前后住院治疗了40多天。孕妇家属不仅没有感谢李芊,还将李芊扣下,并且把李芊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认定李芊非法行医,导致胎儿吸入性肺炎,赔偿新生儿住院费用和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361.59元。李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是不是医生离开医院就不可以救人了?”法官的回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律师再次质问:“在紧急的特殊情况下,医生在大街上遇见急救病人,是否应当放弃良心,不予施救?”法官回答:“法律面前没有特殊。” 我们不能责怪法官,法官的回答没有错。我们也无法责怪孕妇和家属,人家也是在利用法律。错的是这个扯淡的法律。 我的心哇凉哇凉,作为一名医生,我们改变不了这个扯淡的法律,我们就必须改变自己。以后出了医院的大门口,我们就不再是医生了。大街上血流成河,也与我们无关了,因为法官都说,在执业地点之外行医就是非法行医,需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我们承担不了。 6月23日二审公告后,李芊不服,重新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南京市

卫生局、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都无人应答。  如果我们有良心,就为李芊医生叫好,认为李芊是真正医生的转起来,认为李芊是中国最美医生的转起来,你的每一次转发,都在唤醒一个民族的觉醒!中国需要这样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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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面的故事,大家是否信了呢?如果我不是法科生,看出了好多法律漏洞,估计我也会信。

下面是辟谣:



现在造谣成本特别低,一个令人同情的故事,一个挑起仇恨的谎言,就能在朋友圈疯狂转发。

实在是令人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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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母亲筹了20多年路费才得以看自己牺牲孩子一眼。

陈文陆,云南省沾益县人,1984年4月28日在收复老山战斗中牺牲,荣立三等功,安葬在麻栗坡烈士陵园第10排8号位。陈文陆牺牲后,母亲第一次到麻栗坡烈士陵园看望他,祭品却只有老人在路上舍不得喝完的半瓶矿泉水和撕心裂肺的唤儿声,而且这次来烈士陵园看望自己的儿子,竟然已经是烈士牺牲24年后的事情,陈文陆的母亲好不容易筹够了去烈士陵园的路费,才得以“看儿一眼”,而且扫墓的祭品还仅仅是半瓶老人舍不得喝完的矿泉水。

当时也给我感动的痛哭流涕。各种感慨与叹息。

后来看到了辟谣:


关于陈文陆烈士的介绍及国家对家属的补助,当地政府也有在网络上公开发布过辟谣新闻稿,大概内容是这样子的:

一、基本情况:

1、烈士的基本情况:陈文陆,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1982年1月从沾益应征入伍,在陆军第四十师防化连服役,1984年4月28日在麻栗坡老山地区牺牲,时任防化连的班长,生前系沾益县沾益乡金龙村委会人,现安埋在麻栗坡烈士陵园。

2、烈士的家庭基本情况:其父陈自美,1933年11月出生,现年76岁;其母金留美,1938年9月出生,现年71岁,现夫妻居住在沾益县西平镇金龙村,属农业人口。1984年烈士陈文陆牺牲后,当地民政局、武装部、乡政府和村委会的领导及时到烈士家中看望慰问,并按当时国家相关的优抚政策核算发给了一次性抚恤金,同时将烈士的父母列为重点优抚对象,每年享受定期抚恤金。随之根据当时有关优抚政策规定,烈士陈文陆的妹妹顶替参军入伍,退役后由政府安置了工作。

二、享受烈属待遇的情况:

1、定期抚恤金:以近两年的数据举例说明,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国家民政部发文规定农村烈属的抚恤金标准为3600元/年,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财政厅1997年第92号文件规定:“在民政部、财政部确定定期抚恤金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元生活补助费。”因此,烈士陈文陆父母人均定期抚恤金为3960元/年,另外粮价补贴人均168元/年,共4128元/年,自2008年10月1日起国家又提高定期抚恤金标准,农村烈属标准为人均4500元/年,加粮价补贴168元/年,共4668元/年。因此,2008年陈自美夫妻共领到定期抚恤金8706元(标准为8436元,补2008年10月-12月提高标准的270元),2009年共领到9336元。

2、节日慰问: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优抚工作,每年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都组织慰问团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部分重点优抚对象进行走访慰问,发给慰问金(仅2008年及2009年春节“八一”期间对陈文陆父母的慰问共计1200元)。

3、其它待遇:

其它待遇当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坚定不移的落实到位,不仅在低保、救灾救济和大病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而且在生产、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都给予特殊照顾。以烈士陈文陆的家属为例,在得知其父陈自美因患病家里遇到困难,县民政局领导亲自到家中看望,并送去现金2000元、被子1床、大米1袋。

三、祭扫烈士墓:

为了缅怀革命烈士,保障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做好沾益县烈士遗属扫墓工作,2002年4月2日沾益县政府组织县内13户烈属(仅指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和两山作战中牺牲的烈士的遗属)分别到屏边、麻栗坡、河口等地祭扫烈士墓。每户2人,往返的车旅费、食宿费由政府负责解决。由于大部分烈属年龄大,身体差,县政府指派县民政局、乡民政所、县武装部的工作人员和县人民医院的医生陪同前往。

后因诸多原因组织集体扫墓存在一定困难,自2004年开始,清明节期间祭扫烈士墓者,烈士的父母、配偶、但必须去一名子女随身陪护,依据烈士安埋地的远近,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外省往返8天,每人每天补助150元;省内外地、州(市)往返5天,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本市范围内各区(市)县往返2天,每人每天补助50元;本县范围内往返1天,每人每天补助20元。

2007年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18号文件,对全省烈士家属扫墓接待工作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原则上每间隔五年祭扫一次,有条件组织集体扫墓的地方,食宿费、交通费由组织的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确因客观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出具相关证明,由烈士安埋地的民政部门从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中予以补助。烈士陈文陆家属2008年和2009年到麻栗坡扫墓,在当地民政部门补助的基础上,沾益县民政局又根据车票、住宿单等票据报销了2100元(其中2008年600元、2009年1500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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