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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丈夫28岁肝癌晚期,妻子打掉腹中五个月的孩子并要求离婚这一事件?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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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奇怪,知乎众天天嘲讽白左,嘲讽欧美政治正确。而在这问题下面,面对一个丈夫还没死就急着离婚的妻子,一堆人说没毛病,不该道德绑架。我突然觉得还是知乎众嘲讽的欧美白左可爱,至少他们还是知道社会应该宣传的是什么。

另外知乎的政治正确一样令人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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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乎,女乎…

在这里不管女人做什么都能得到支撑和鼓励,所有人都会去揣摩男人心中最最阴暗的想法

我没法看待这件事,我只希望在现实中,这名妻子能在下一次感情经历或是相亲中,能大方自信的说出自己曾经的这段婚姻

如“当时我觉得他可能是婚前就知道自己得病,后来骗婚骗孕,我赶紧打掉肚子里的亲生骨肉,和他断绝一切关系”

或是看完某些高票答案后和下一个爱人或是相亲对象阐述一下自己的“优点”

如“我这个人一点也不贪图钱财,原婆婆给我200万让我生这个孩子我都打掉了”

我的人类朋友们,题主说的这个丈夫人都要没啦,咱就帮他说两句好话吧,万一这个题就是丈夫本人问到呢,在生命的最后关头妻子离他而去,心灰意冷的他想在知乎这个理性的平台找到一份慰藉,或者是这位丈夫的死党看见嫂子的行为心中过意不去,想在知乎讨个公道,结果真到这,这男的就得变成一个病症潜伏多年和婆婆一起密谋骗婚骗孕的渣啦?

高票大v们用着加大加粗的黑体字揽着赞数,都赞许和认同这位妻子的洒脱


但我想和这位丈夫说一句“兄弟,你的这位妻子配不上你,享受最后的生命吧,一路走好!”


user avatar   sheng-fan-jin-yi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你们有几个人的爸爸是肝癌去世的?

我爸爸是肝癌去世的。

你们有几个人以为半年就能发展成肝癌?

我爸爸在我9岁的时候肝病住院,到我22岁肝癌去世,发展了13年。

后来我才知道,在我刚出生的时候,我爸爸就被感染了肝炎病毒,也就是说,整个从患病到死亡的过程,超过了二十年。

怀孕半年就肝癌晚期?

到底是谁不在乎谁?

我知道,不是所有的肝癌都是传染性肝炎引发的。

但是就凭我在ICU没日没夜的呆了这么久,就凭我和医生以及护士聊了这么多天。

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各位,肝脏是有强大的自我修复能力的,半年时间从零到发展到肝癌晚期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

说到这里,各位明白我想说什么意思了吗?

男方十有八九,在结婚前隐瞒了自己的病情。


女方爱财吗?

看清楚了,女方家庭也很好。

公公婆婆现在又是给钱,又是给房,又是不要带妈妈带孩子。女房都拒绝了,说明女方不爱财。


一个家境殷实的姑娘,最有资本追求自己的爱情。

可这份爱情夹杂了什么?

夹杂了欺骗。


我对爱的理解,是只要你过的比我好。

爱是一种保护,爱是一种责任。

男方明知自己的肝脏有严重的问题,还是选择结婚,还是选择怀孕。

到底这份爱,爱的是谁?爱在哪里?


在我爸爸漫长的癌症之路上,我和我妈妈曾多次陪伴爸爸去医院就医。

医生明确的会告诉我,这个过程只能控制,除非出现奇迹,不然不会逆转。


这话医生能对我说,我相信,男方的父母不会不知道。


我们不妨开个脑洞,如果孩子生下来了,男方才肝癌去世。

是不是这个留下血脉的计划就成功了?


没错,你没有看错,我写的是计划。

我认为,这是一个局。

一个半年之内就肝癌去世的患者,患者本人和家属怎么可能不知道事态的严重性。


肝会痛的,白蛋白会变低,还有一系列的并发症,男方可能不知道吗?


但是我们看见了,当女方知道了真相之后,毅然决然的选择打胎。她没有要任何的补偿,只是打胎,离婚,走人。


所以,如果男方一开始就如实相告,首先这婚就结不了,这所谓的五个月的胎儿根本就不应该存在。

有且只有一种可能,男方家所有人都是明白人,女方家所有人都蒙在鼓里。


这是爱?

这是爱他们自己,这是找个生育机器,这是骗局,这是计划宣告破产后的气急败坏,这是一种扯着情分当幌子的道德绑架。



这篇报道,从头到尾没有说男方的肝病是怎么来的,刻意的抹去了这段至关重要的信息。大谈夫妻情分,不谈相互尊重。用苦苦哀求这种描述来描绘男方父母,把女方描绘成一个无情无义冷血刻薄的反面形象。


啊呸!


女方是最大的受害者,如果男方是肝癌是传染性肝病引起的,那女方还要承受巨大的患病可能。男方的父母明明什么都知道,但是为了要个孩子,良心都给狗吃了。这是孩子如果生下来,无论怎么样,都是妈妈的一块肉,说不要带女方真的就不管不顾了吗?


一家子自私自利,居然在这篇报道中,变成了可怜的受害者。


现在的受害者,只有一个,就是女方。因为连最后的报道,都没有给她说话的机会。


但是,孩子真的生下来了,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孩子。


如果孩子知道自己的爸爸隐瞒了病情,欺骗了妈妈把他生下来。如果孩子知道了自己的妈妈因为一套房子和一些票子就把他抛弃。如果孩子知道他可能生下来就会带有肝脏的某些问题。


我相信,肚子里的这五个月的孩子,让他选择,他一定会选择把自己打掉。


假如一切都没有发生,这个门当户对的上海五口之家会很幸福美满,毁掉这一切的,不是女方,是不该隐瞒的病情,是心怀鬼胎的私心。


谁都不是为了谁而出生在这个世界上,爱情很可贵,但是不应该建立在欺骗的基础上,更不应该用来做道德绑架的武器。


女方无错,打掉孩子就是对孩子最大的负责。不要房子和票子就是对公婆最大的情分。





PS:有人说,可能是急性肝癌。那就算你说的可能性是正确的,那也不会瞬间变成这样,至少也要有一个发病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为什么要选择第五个月打胎?如果你说的是正确的,一个门当户对的姑娘选择第五个月打胎的可能性只有一个,就是之前她认为男方可以治愈。但是,作为一个上海姑娘,如果她知道是肝癌,你觉得她要有多傻才会相信,肝癌会治愈。所以,我能想到解释得通的理由,就是,她不知道这是肝癌。还是欺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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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不扎在自己身上不知道疼是什么滋味。



去年我哥因车祸去世,嫂子怀着孕,男孩。家里意思是让她把孩子生下来,我们养,以后帮他买房娶妻生子。这样不耽误她再嫁


可嫂子还是打掉了。当时家里很多人说她心狠。

直到有天她来我们家,提到孩子,母亲还说她没远见,有孩子再嫁哪怕不好也能回来。她红着眼告诉母亲,您对他再好,孩子终归是没有父亲。

你能想象一个本来恩爱夫妻,忽然因死亡离别,一方要承受什么吗?

曾经见她满面红光,短短几月好像衰老了好几岁,手指冻的皲裂。

谁都有不易,别站在道德制高点对人指指点点。

ps:因为有一个主题在,就是个人不要站在道德制高点去评判别人,所以并没有回答离婚一事,觉得说了是我很个人的观点。不过看到评论里很多提出来的,我这边回答一下。

首先,无论男女,在对方病重忽然,我是说忽然就变了,要求离婚,我都会觉得有些残酷。我无法想象我爱的人独自面对生死,无法想象年迈的老人看着自己孩子死去。再次,我们没办法要求别人必须伟大付出,甚至我能理解对方为什么这么做,所以这个事真的没办法用好坏对错来说。我很讨厌有人说这样就是女权,那样就是男权,或者随便扣上人性泯灭的帽子。


user avatar   fu-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离婚率要显著高于经济落后地区。

这是因为夫妻组织家庭,资源共享是一种降低生活成本的方法,而经济条件越宽裕,越能承受生活成本上升带来的压力。

所以不要以为经济条件宽裕、门当户对可以造就美满婚姻的——事实可能正相反。

题主给出了一个很生动的例子——正因为经济条件宽裕,女方有着强烈的再嫁预期;正因为门当户对,男方父母提出的经济补偿才无法打动女方。以上二者都是促成女方果断止损的重要背景条件。

如果男方能许下一笔让女方无法拒绝的大钱,或是女方家庭的经济条件困难,与男方有较大差距,很可能女方会考虑把孩子生下来。


user avatar   davidts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五个月孩子成型了,打掉不仅是害命还对身体损害极大。损人不利己,无知至极。应该立法禁止三个月以上的堕胎。几百万都不愿意生,违背人性。这么离谱的故事,大概率是小便为了KPI编造出来的。


user avatar   liu-yi-meng-48 网友的相关建议: 
      

是!我出生在上海,自从去了加拿大,一点都不想回去了!

外卖、商场、夜店、高楼大厦,对我都没有吸引力!

我就喜欢自己做饭,阳光下看书,住小平层,可以不戴口罩出门跑步。

英文好,法语日常交流水平,完全没有任何语言障碍

加拿大人善良真诚,乐于助人,遵守规则。跟他们相处简单粗暴,不用带着面具示人。

购物应有尽有,这shoppingmall比上海北京,过犹不及,便宜款新服务好。


最重要的是:人活着争得就是这一口气!

蒙特利尔: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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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avatar   liang-xiao-dong-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挺搞笑的提问啊……

斯诺登都过去这么久了,

不会还有人不知道拉登塔利班什么的一开始都是美国资助的吧?

恐怖组织?

美国不管它们,它们发展的起来吗?

大部分恐怖组织不就是美国为了搞俄罗斯或者其他人搞出来的代理人吗?

====================

嗯,对了,不懂的可以去看这个,

神解读!姜子牙讲的其实是美国本拉登和斯诺登的故事_哔哩哔哩_bilib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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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sxc

邀请。非常非常感谢。

为了防止邀请我的sxc老师撤销邀请,我不得不截图。


@朱峰女士,你的答案,为了防止你进行修改,我已经截图了。没错,如你问题当中所说,礼貌是不是软弱?

当然不是。

我自问是一个普通人,在知乎得到关注多,也只是因为我勤勤恳恳,一个字一个字写得多,仅此而已。

我去咕咚网之前,当过记者,做过公关,我也不是什么名校毕业,但是我深深知道,原创是品德,是节操。做记者,报道要如实,要客观,要中立,要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

我为什么要在微信群“红包体育”里面和你抬杠,为什么要质问你,想必你已经不记得了,然而我记得清清楚楚。


我不关注你的微信号,那是有非常重要的原因的。朱峰女士,你说你没做过亏心事,那么想必在你看来,未经他人许可引用、转载他人原创的内容,不算是亏心事了。


你不记得的事情,我一点一点帮你回忆起来吧。事情当然没有这么简单。

当你加入“红包体育”的时候,我对群主说了一句话。【我很高兴,我有不删除任何聊天软件当中聊天记录的好习惯。】


这里截图当中的日期是一直就存在的。至今我的iPhone 4S也一直在用呢,不可能改掉。


你为什么和我说抱歉,你忘了?2015年3月3日你所说的,是真的都不记得了?


当时我的反应,算是很克制的了,毕竟当着“红包体育”群里这么多人的面。

为什么我过了这么久,才再次在“红包体育”群里质问你,我想你应该明白。我知道每个人做自媒体不容易,想靠着才华变现,更加不容易,当时你肯道歉,说你会改,那么我也就得过且过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改了吗?如果你改了,你就不会不经过

@式微

同意,转载她的答案,而且还将她列为“第二作者”。

你的所谓声明,夹杂在你的正文内容当中,而不是正式开辟一个子栏目道歉,被诸多的信息噪声遮盖着,这就是你的诚意?

上述三张截图,是2015年6月17日早上8:43时截的。我现在还很怕诸多水军说我图片造假呢。下面两张图,是2015年3月3日晚上20:49时截的。那个时候,你的微信ID还没有“太阳表情”。

这个总不能说我作假了吧?



而你在面对我的质疑的时候,说了些什么话,你还记得吗?这就是我为什么要截图的原因。

二次编辑加了些东西,就可以等同于你自己的原创,是吗?


事实证明我当初心一软得过且过,才是真的错误。


你说了“最初开时,格式内容混乱,但转载内容标明了作者”——我还是那句话:用了我的东西,问过我吗?

你说了“微信对于转载格式有了新要求后,我们也跟着学习,把之前来源不明的全部删除。之后再也没有出现不合规的转载“——来源不明?请看看截图,你自己说过的话,怎么就这么快忘了呢?”是从虎扑、知乎、直播吧很多来源的文章“,这还算是来源不明?

你说了“暴力行为冠以道德名义,缺又恰恰选择了一个认真做事的自媒体下手,无论是出于要稿费,还是炒作涨粉,都不会实现的”——暴力冠以道德的名义?我质问你,就是暴力,你不告而拿,拿了我的答案,也拿了知乎上别人的答案,这种偷窃行为,就是道德的?


另外,请弄清楚,到底谁在炒作?我只是把原文作者式微老师带到了“体育红包”群,让她自己和你说清楚,这就是炒作?式微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没有成功,自己写了篇专栏,以正视听,这叫炒作?

你说了“另外。。。您在背后诽谤我的许多聊天截图我已经给了律师。我们没做亏心事,我们礼貌但不软弱,真的,用法律途径解决,只对我们单方面有利啊。但您若真的要这样苦苦相逼,请也不吝给我一个您的地址,给您去一封律师函”。


我在背后诽谤你?请把截图放出来,让知乎用户都看看,我到底怎么诽谤你了。


你没做亏心事?没做亏心事我会质问你为什么不经过我允许转载了我的内容?


说我苦苦相逼?到底谁逼谁?“咕咚-李旸”是我在“红包体育”群里的ID,那是因为之前说过要标清楚所在的企业、媒体和姓名,所以我这样写。


我再说一次: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我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我的内容;我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式微老师的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式微老师的内容。


知乎上的回答问题,是我业余时间所为,工作忙的时候我只能下班回答问题,晚上写公众号内容,或者把知乎的答案放到我自己的公众号上去。关于足球篮球的内容,和咕咚网没有一点关系,全部是我自己的业余创作。


而你,直接找到了咕咚创始人、CEO申波先生,也就是我的最高领导,去质问我的行为是代表咕咚,还是代表个人。


我在知乎的ID和个人说明写得清清楚楚,没有和咕咚有任何的关联。你没有经过我个人的允许,转载引用我在知乎的内容,被我质疑你转载了别人的内容,居然好意思说是“法律层面的诽谤”?居然还去和我供职的企业对质?


到底是谁苦苦相逼?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把知乎用户的文字答案,变成自己的声音和话语,放到视频当中去,是吗?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未经他人许可,擅自转载、引用他人在知乎的原创答案,是吗?



最后我很想问一句:你既然深知自媒体人的成长有多么不易,为什么你还要去做“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其他自媒体人的内容”这样的事情?


最后,是我放出的所有截图的具体信息。



我在这里声明:我是知乎用户李暘,在知乎的每一个答案,在知乎的每一篇专栏文章,不敢保证完美无缺,逻辑严密,没有错别字,但全部是我自己的原创内容,任何人未经我许可,转载、引用、抄袭我的答案,即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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