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党律师的管辖权异议已经被驳回,而且即使他退庭,法院也不可能重新考虑他的管辖权异议。
第二,要考察一下党律师为何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他请求法院传唤消防员出庭作证,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传唤,因此不予传唤,而党律师又没有其他好的手段。
这个案件中,党律师传唤消防员出庭的原因可能在于,他认为,被害人的死亡可能是多个原因合力导致的结果。即,被告人放火后,如果消防救助及时,被害人可能就不会死亡,被告人的量刑就可能从轻。因此,他请求法院传唤消防员出庭作证,以便查明事实。应该说,党律师的请求是有道理的,法院为了便于查明真相,也有必要传唤消防员出庭作证。
但是,司法现实是,法院极少因为辩护律师的请求而传唤证人。大部分情况下,法院都会以没有必要为理由,拒绝传唤证人。当然,法院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目前的法律也允许法官在这个问题上自由裁量,但这样的裁量是不是真的合理。
第三,假设法院不予传唤证人的决定不合理,党律师除了退庭外是否有其他救济途径。目前的制度下,其实党律师并没有其他有效的选择。
第四,法院其实完全可以传唤消防员出庭,保证庭审的公正公开,进一步查明真相。如果消防处置没有责任,责任全在被告人,可以做出更准确的定罪量刑。如果消防处置有责任,也有利于及时发现消防处置的不合规之处,防止此后救助不及时,再次出现类似悲剧。
第五,只有真相,只有真正查清被告人和消防处置各自的责任,才能真正告慰被害人。如果没有查清消防责任,掩盖了消防的问题,会有更多人因此而得不到及时救助。这对于被害人,也是不公平的。
第六,如果无法查清消防和物业的责任,对于被害人家属此后针对消防和物业的民事索赔也是不利的。
强烈谴责被告人的不法行为,也期待法院能够通过公开公正的庭审过程查清消防和物业的责任,防止类似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