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提到了说在美帝,对于作弊的处罚要比天朝重得多,所以学风很好;因此天朝对于作弊的处罚不是太重而是太轻了。作为在美帝读过五年书,助教过三门课,实打实教过一门课的人忍不住想写点东西。
先写下中心思想吧:天朝的问题不在于作弊处罚太重或者太轻,而在于平时根本没有致力于养成学风的手段,只知道最后考试时乱世重典 ---- 问题是这个乱世是谁的责任?孔子都说,「不教而殺謂之虐; 不戒視成謂之暴; 慢令致期謂之賊。」人都是有弱点有惰性的,如果不能从平时细小之处开始约束警醒,到最后出了问题就用「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学生,这样的学校和老师其实也是很无良的。
我在美帝呆的学校关于作弊基本逻辑是这样,作业抄袭:挂科;考试作弊(不只是代考哦,包括带小抄):开除。另外,我读的是graduate program,而研究生院还有另一条规矩:研究生阶段,挂科则开除(!)。所以总结一下就是我学过的所有课都是一样的, 抄作业就开除。规矩可谓是相当严了。
但是规矩严是一回事,是不是所有事都按规矩来又是另一回事了。所谓人孰无恻隐之心,事实上因为规矩如此之严,一般老师也都知道控告学生抄袭的严重性,一般都会提前尽量多敲几次警钟。而且这不是说老师不守规矩,而是制度本身就特意交给老师足够的考量权,让老师在保护好自身的前提下尽量提醒学生 ---- 这是教师培训的时候专门提到的。我被敲过警钟只有一次:有门课的作业难得要死,当时我跟另一个同学讨论过一个问题的解答,结果作业交上去,老师就找我们各自谈话,问为什么解答相似。我们也是吓了一跳,说是题目太难,讨论了一下,没有看彼此的答案。老师说这门课讨论也是不允许的,必须自己做。于是从此以后只好自己做作业,经常100分的题目只拿几十分,最后连个A都没拿到(不过这门课毕业之后真的是对我帮助很大)。后来跟这个老师混熟了,他说他教了几十年的课,一共也就向学院上报过两个作弊的学生,最后那两个学生都被开除了。想想也是,每次作业都认真查看比对的老师,哪个学生不怕,哪个学生还敢冒险。几十年只碰见两个不知死活的学生,也不能算是奇怪了。如果这个老师平时都不看作业,随便学生搞,最后期末大作业按这个态度突击查一下,估计每个学期抓两个都算少的,但是怎么做更有责任心,怎么做更为学生考虑,估计大家都能看出来吧。可惜天朝的老师,大都不会花时间做这些事。其实平时作业才是防作弊的最重要的防线:因为作弊信号出现得早,给学生改正的机会多。如果非要等到考试的时候才查,可以说根本就没有给学生一点悔改的机会了。
我自己给学生教课的时候也是一样的,教的是程序设计入门课,而且是给非CS专业的人教的,原因是有的专业(主要是心理学)要求必须选一门理科方向的课,高数和程序设计选一门。我课上坐的大都是第三年的心理学专业学生,也有很多第四年的。程序设计课毫无疑问是容易抄袭的一门课,而且对于非CS专业的人来说也肯定算是很难的,所以课上三令五申,严禁看别人的代码,否则以抄袭论处。对于第四年的学生,一旦被判抄袭,就算不开除,起码在学校多呆一年是肯定的了。这样的情况下你猜会不会有人抄作业?答案是有,而且很不少。美帝课程进度很快,有的时候几个大作业堆在一起,学生确实压力很大。我记得做到第三个project,作业里的代码很多人都有跟别人相似的情况。我当时的做法是:看到的所有相似的代码都写上评语:“你的代码和别人相似,请保护好自己的代码,不要因为被别人抄袭而影响你的成绩”(打分都是正常打分的,如果你不上报学院的话绝对不能给学生无故扣分,不然会被学生告);上课时再重申一遍,下次再出现这样的情况,一定会上报学院;最后把下一次作业的时间推迟一周,花时间讲一遍上次作业的问题。有过这一次警告,抄袭的情况基本就没有了(因为知道会被抓,不敢抱侥幸心理)。作业代做的情况我也是一直很警惕,所以最后大作业我都要求分多次写进度报告,观察是不是有人的进度逻辑不对(新手写第一个大作业跟老手上手是大不一样的)。最后考试的时候基本以作业题为主,结果还是蛮让人满意的,作业认真做好的大都拿到了高分。
举了这两个例子,一个是我的老师,一个是我自己,想说明什么呢?我想说的是,老师的责任是“教”而不是“评”。如果不论老师还是学生都只盯着最后的考试,以评分为目的,那么不论评分的体系多完善,都不能说这个制度是好的。之前的答案,很多人抱怨说考试都这么简单了,还敢作弊的怎么能不开除;或者说,作弊收益如此大,随便抄抄就胜过认真学习的,这么大的收益不严厉处罚怎么行。这样说都没错,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想,考试都这么简单了,怎么还有人到最后什么都没学会?老师都去干什么了?认真学了很久的,怎么别人拿个小抄就能胜过你,难道你学一个学期还不如一张小抄么?最终的根本,还是出在我们的grade-oriented的教学上 ---- 学生为了考分,老师为了打分,学生学得反正也不怎么样所以考卷不能难,简单考卷作弊收益巨大所以有人会冒险,为了杜绝作弊就只好严刑峻法 ---- 好学生痛恨作弊可以说是因为伤害了自己权益,对于老师而言呢,难道除了开除就没有别的手段了么?恐怕还是老师们自己懒吧。
另外,还想提的一点,跟前面某些答案也有呼应:我在美帝呆的学校是几乎没有必修课的,每个专业方向有自己的课程要求,学生可以随便选课,达到了专业方向的课程要求就可以拿这个专业学位,达不到要求的话就可以去修别的课拿别的专业的学位。所以在学校里基本很少会出现有哪个学生被逼去学自己不想学的课的。而且即使你想学的课后来发现不想学,补救机会也是很大的,一般来说最后的退课时间是在期中考试以后。我当时特意提前了期中考,在退课截止日之前公布了期中考试成绩,让没学好的学生有机会退课。反观我在国内上的大学,基本都是80%+的课是必修,开学两周之后就不能退课,这样没有任何选择的机会。如果学生真的学不好或者不想学,也必须为了最后成绩而想办法,可想而知这时候学生会有什么办法出现。
尽量把全文总结一下:美国对于考试作弊的处罚的确是很严厉的,但是美国在平时的所有课业相关的事项上都能做到标准一致,而且在制度上考虑了人的惰性,给了学生犯错和改正的机会。另外学生对于课程选择面大,能够大致保证学生是自愿地学习考试。相对来说,天朝平时对学生放任自流,教学效果也不好,既让学生容易养成作弊的习惯,又给了作弊极高的收益率。另外学生对于课程毫无选择权,再不想上的课也得上,不过就没法毕业 ---- 这样看作弊的惩罚比起来其实也不算高了。所以天朝大学的问题,根本不是作弊处罚力度的问题:期末考试监考再严格,处罚力度再合理,学生在学习上的进步恐怕都不会比现在大很多。
要避免让用意良好的规则成为恶法,在我看来需要注意四个方向,想到哪说到哪,未必全面:
1、规则本身是清晰的
什么是「严重」?
可以按照具体的行为来区分,比如携带电子通讯设备比夹带纸质材料更严重;可以按照涉及人数多少、有无组织来区分,比如组织一个宿舍的人互相传纸条比自己偷看更严重;可以根据造成的后果来区分,比如已经影响到了保研名额归属和奖学金评定。
法律难免具备一定的模糊性,事实太复杂,为了让法律能套进去,必须留出解释空间。模糊性可以理解,但至少要给出大概的判断标准,避免裁判者可以根据主观好恶过于灵活地使用。
2、规则已经得到了充分说明
有道是「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实现不对规则和违反规则的后果进行说明,遇到事了再抬出规则来处罚人,也不是不行(毕竟类比到其他法律的话,不知法也不是能被接受的抗辩理由),但在道义上未免矮了三分。
3、不存在选择执法问题
司法尚且要讲究一个「同案同判」,选择性适用的规则,显然是不能服众的,无须多言。
4、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时,不违背上位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具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教育权固然是公民的权利,但法律已经对大学进行授权、允许其依法进行学籍管理,那就没啥说的了。相反地,如果学校规定严重作弊者罚 500 块,在涉及财产权时缺乏必要的授权,就不是正当的规则。
以上四点,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审视校规、公司规章,对于法律本身也是如此。
不用想就知道,肯定会有很多教育方面和法律方面的专家跳出来,用不能任何犯罪都实行死刑,这样的观点来反衬不能什么考试作弊了就开除。
我想说这两者有任何可比性?我们之所以不能小偷小摸,直接拉出去枪毙,是因为一方面你要给改过自新者机会鼓励自首,立功,鼓励检举揭发同伙,如果每个人小偷小摸直接枪毙的话,那就没有人配合警方,争取立功表现了,同时你不能把小偷小摸直接逼成杀人越货。
可问题是这两点顾虑在作弊这个问题上都不存在,我既不希望与作弊的人自首或者检举揭发同伙更不会担心作弊的人杀人越货,我就想问为什么不能严惩呢?你不作弊不就完了吗?当你承认作弊不需要严惩的时候,也就是默认了,考试是可以作弊的。至少你默认了一些,在你看来不重要的,考试作弊就是对的。我想不论从政治正确的角度,还是从现实意义的角度,这都是站不住脚的。
我觉得可以借用国外的做法,每张试卷的开头都是一个承诺书,国外叫honor code。这个承诺书你必须签字,保证自己的独立完成。这是对你荣誉的一种保证。这个承诺书亦千老师对学生是有基本的信任的,他不会像高考那么严格的去搜查,但是如果签了承诺书,一旦被发现,那就是严惩。
不同意绝大多数答案。
作弊是错误的、也是应该尽可能杜绝的没错。你觉得这种人应该开除,都没问题;但是,这问题不是讨论作弊如何,而是讨论对作弊这种行为开除这条规定如何。
这个规定,并不是一条好的规定,因为他执行中有太多的问题了,会导致这个规定难以执行,最后反倒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当然也没到恶法的地步(还达不到侵犯大部分利益的程度)。
(这问题我看到的时候比较早,当时还没有四种情况、甚至都没有「严重」作弊的严重两个子)
以上是结论,下面是阐述和解释,懒得看直接看到这里就可以了。
举个栗子,如果今天讨论的是「偷东西直接判死刑是恶法么」,说「把偷东西的判死刑有什么错」是对的,但对的东西不见得能解决问题。
这就要先解释这么一个问题了,法律/规则是有威慑力的,也就是,你违法法律/规则可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但是,有一个常见的误解是,很多人都觉得犯错可能受到的惩罚越严重、人就越不敢犯错——本题很多回答者可能都有这样的观点。不得不说,这也是个符合很多人想法的观点。
但很不幸,这个观点在实际中是行不通的。若干年前,我国政府曾经有一阵子觉得犯罪太多了(其实不多),我们就提高惩罚的力度吧(称之为严打),有多高呢?当时有个歌手迟志强,因为跟人「一起跳贴面舞,看内部小电影」被判「流氓罪」入狱四年。还有人因为谈恋爱次数较多,也被判了流氓罪入狱几年(具体没记住)。够狠吧,社会风气好了么?并没有。甚至每况愈下了。最后不得不取消严打。
为什么?因为人之所以敢于去故意犯罪,并不是因为犯罪惩罚的不够狠,而是因为他们觉得自己不一定会被抓住。所以法学界有句名言,叫「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此其一
法律里还有个很有意思的原则,叫「罪刑相适应」,通俗的说,就是你犯多大错,受多大的惩罚。一个轻罪如果太重,可能导致两个后果,比如陈胜的名言了:他们因为迟到了要被判死刑,所以说出「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既然横竖都是死,我们不如拼命吧——抓一个轻罪要付出的成本会大大提高。另一方面,执法机构会不会故意防水?就是迟个到,就要判死刑,执法的人很可能就一时于心不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作弊也是,就是一个普通的课程,说句不好听的,很多老师自己可能都没当回事、随便考的,这种情况下,作弊开除,老师可能都觉得太过了,还不如把规则定的稍稍松一点,比如抓到作弊一次,直接就是卷面标记下,扣十分;再犯直接挂科来的有效且可以执行呢。
一个可以执行的不太重的规则、比起一个让人不敢执行的重规则。效果更好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上都能做到的,那就是好法。
这就是我们在课本上学的知识,而且个人觉得至今仍然有价值。
如果某个大学能做到以上,能抓捕95%以上的作弊,那怎么定惩罚标准都是好法。
如果一个大学,对90%以上的作弊听之任之,然后对5%的恰好被抓到的同学选择性执法,那么这就变成了恶法。
因为你如果对90%以上的作弊听之任之,属于不公平竞争,一定程度上鼓励和强迫了一部分人作弊(不作弊反而比差生更差),在这个基础之上定一个严苛的惩罚,那就成了选择性执法。
重申一下我的结论:执法不严的情况下,任何作弊的惩罚都是恶法,因为它是一种选择性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