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描述的并不对。截至目前本题的其他回答也没有一个是切题的……
根本原因是,微软从来就没有被法院判决过禁止捆绑 IE 浏览器。
微软经历的反托拉斯诉讼案可以看参看 Wikipedia [注1]。
其中广为人知的、败诉并赔款的那次是欧盟诉其捆绑 Windows Media Player 一案,罚金 4.97 亿欧元 [注2]。
此后微软每个版本的系统都有 N Edition(N 表示不带 Windows Media Player)。比如这里 ->
N Editions - Microsoft Windows。
而因为捆绑 IE 被起诉的那次,最后结果是庭外和解了 [注3]。判决书内容包括后续版本 Windows 需提供卸载删除 IE 的选项、允许第三方浏览器替代 IE 等等,但不包括更改已有的代码,更不要求取消捆绑。
至于为何不强制要求取消捆绑,大概是因为 Wikipedia 转引自该案事实认定书里提到的这一句:removing Internet Explorer from Windows may result in system instability [注4],由于微软的一些政策/举措,如果从 Windows 里强行去除 IE,可能会导致系统不稳定(现在所谓的从控制面板卸载 IE 其实并不是彻底卸载的,Windows 里有大量组件需要靠 IE 内核提供功能呢)。
然后 Windows 7 的确曾经计划过出一个不捆绑 IE 的版本叫 Windows 7 E,不过最后不了了之了……
参考资料:
[1]
Microsoft litigation[2]
European Union Microsoft competition case[3]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判决书见此 ->
http://www. justice.gov/atr/cases/f 200400/200457.pdf[4]
Removal of Internet Explorer,事实认定书原文
http://www. justice.gov/atr/cases/f 3800/msjudge.pdf112 页 226 条
等一下,谁告诉你“当时的裁决是微软败诉,是微软违反了反托拉斯法”?你这个前提就不成立,所以整个问题都是白问。
首先,美国诉微软案,结果是和解。没有谁胜诉,也没有谁败诉。
其次,和解的结果是要求微软与第三方公司共享API,并任命一个三人小组,该小组可以在今后5年的时间里随时对微软的系统、记录和源代码进行不受限制的访问和检查以确保其遵守了相关的协议。
再者,此案并没有让司法部要求微软更改已有的任何代码,也没有禁止微软在未来的Windows中捆绑其它软件。
最后,经历了此案,微软也帮助联邦搞清楚了“垄断”的定义。只有阻止别人进入市场,才算垄断。市场占有率高不算。
所以说,题主在哪个平行宇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