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
@刘康兄的部分意见。切入点是正确的,但是最后的结论却避重就轻了。
题目是如何看待《英雄之战》片方和发行方自买票房的行为——刘兄答案自然没错,“买票房当然不是一种传销行为”。可那话怎么说来着,说的好,但这毫无意义,并且和报道的意图南辕北辙。
那么,从这边报道出发,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英雄之战》的相关行为呢?
1:这篇报道究竟想说明什么?
仔细阅读报道,我们可以看到,这篇报道的核心,是向大家介绍了《英雄之战》是如何操作整个“自买票房”的行为的。(当然,从技术角度来说,这未必是一篇方式很规范的报道。)
如果仔细看了这篇报道,我们可以看到,片方实际上在整个电影上映的过程中,对观众采用“买礼包赠票”的形式。
要获得影票大致有两个方法:1、至少成为道和“黄钻”或以上级别的会员,像“黄钻会员”每人无需单独缴费便可获得2组(即120张)电影票。只是取得“黄钻会员”的资格不那么容易。这位黄钻会员说他自己是花43万元投资了中脉与茅台开发的酒产品才有这一资格的;2、是在《英雄之战》首映的前一个月内,购买中脉道和开发的生态产品来获得电影票。这些产品的价格在5万元-10万元不等,比如购买一套约5万5千元的生态床上用品套装可以获得5组电影票。
对院线的策略则是重点突破监管和市场影响都较弱的二三线城市,采用攻院线为主,攻影院为辅的方式,大规模地进行包场。从报道的内容和证据来看,以上总结的内容,都是准确且真实的。
(这里我已经避重就轻地不去讨论这种行为和传销有没有关系了。先继续进行)
2:那么“自买票房”这样的行为,违法吗?
“自买票房”本身并不触犯法律,但要看这种“买票房”的目的以及它以此来做的下一步是什么。“如果他以高喊我们票房多少而做进一步宣传行为和广告行为,而这些票房又确是它自己买的,那即便这些票房走了一遍真金白银的交易,这种行为仍然是涉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毕竟没有那么多观众真的去消费了这部电影。”国家广电部门如果有相关法规条文规定不得进行此类行为,它一旦触犯规定,在行业内部也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而对于可能存在的片方对院线或影院人员私下里以“返点”“塞红包”等形式牟取高排片的行为,如果证据确凿、涉及金额较大,这类行为是涉嫌“商业贿赂”的,而以上这些行为一旦属实,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报道中采访法律人士的原话。我觉得说的已经很明确了——自己买,爱买多少买多少。判断这里面是否违法,关键在于两个点——1,是不是有塞钱。2,买了票房干嘛。
3:有没有塞钱,这个只有制片方和院线知道,不过我只从“常识”的角度判断,这种品质的电影,很难通过正常的手段获得院线排片,即使没有直接塞钱, 多少也有些见不得人的手段吧?所以重点来了,片方花这么大的力气,自买票房,究竟为了什么。
还是让我们回到报道文本中来寻找答案,如下图
对此目的我直说我个人的看法:这不片子的内容,也就是一个正常的商业电影的“剧情”,对于观众是不重要的(从买票的位置来看,甚至物理观影体验都不是重要的),直接的目的是“让客户知道这部片子是公司拍的”,“让客户知道我们的领导在影片中有和陆毅、何润东共同出演(哪怕只是几秒钟)”,“把一直泼你冷水的家人、朋友,都约去……”。也就是说,整部电影的实质是一个“公关活动”,而不是常规电影的“商业活动”。
在我看来,如果是单纯“自买票房送票给大家”的行为,相当于花钱请观众进电影院看广告,原则上应该说挑不出错来。比如如果今天小潘也这么干,请大家进电影院看楼盘,从我的角度,我肯定会看,而且为这种宣传方式叫好,甚至有可能促生另一种商业模式,当然那是健康的情况。
但是,在这个案例当中,我觉得,有以下几个要素,让事情变味了。
片方强烈的自我洗白的欲望。整个事件中,我们不难感觉到那种迫切告诉你“我们不是坏人,我们会拍电影”的意图。不能就此断定坏人,可这种意图对正常人激起一定反感是必然的吧。
售票过程中强烈的“传销味道”,为了行文顺利,我在第一点没有展开说,但是从那段话里,“黄钻级别会员”,“买套装送电影票”,“养生包”是个抽象概念,强调中脉道和只是“直销企业”,这些欲盖弥彰的字眼,反正对我来说,是可以直接拉进黑名单的。
4所以说到这里,该看看,中脉道和是什么了。
拉人加盟可获抽成 南京中脉科技被指涉嫌传销--财经--人民网随便搜了一下中脉道和相关的负面新闻。
作为制片方道和影业背后的中脉道和是不是涉嫌传销,我们不得而知。如果真如中脉道和公司自己所说,他们是一家拥有商务部核发的直销牌照的正规直销公司,那么他们的直销行为是合法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传销。新闻媒体任何未经过审判而预先定罪(未审先判)的说法都是不恰当的,尤其是相关报道人可能根本搞不清传销和直销的区别,就随意乱用传销的概念。
而购买电影票分发下线的行为,如果不存在将电影票作为道具商品来牟利的行为,也很难认定为传销。正如很多公司将电影票作为年终福利以鼓励员工或者国家掏钱组织单位员工集体观看主旋律电影的行为,都是被国家默认的。有限的电影票也无法实现无限发展下线的可能性。
刘兄在第一段犯了一个逻辑错误,“他们是一家拥有商务部核发的直销牌照的正规直销公司,那么他们的直销行为是合法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传销。”
三证齐全办坏事的企业和经营者,不需要我给大家费力介绍了吧。
而从事实上判断这个企业是不是传销,重要的就是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其奖金制度是否具备金字塔模式分配, 简而言之,如果是多层次计酬,那已经涉嫌违法,而不是仅仅只是局限于产品的质量和种类
而刘兄第二段举的例子也并不恰当,公司将电影票作为福利,甚至国家机关购票,从程序上说,都是符合商品交易原则的双方原则的,而不是像《英雄之战》一样自己卖自己买。“有限的电影票也无法实现无限发展下线的可能性”并不能能等同于不能发展下线,对于传销而言,哪怕一层的下线都是无底深渊。
5终于要写完了,让我正式来回答一下题主的问题,怎么看片方的行为。
一、这至少是一个“疑似传销组织”的洗白公关活动,目的昭彰,毫无节操可言。
二、买票房这件事如我前面所说,如果在一个健康的框架下,是可能形成良好的新的利益模式的,但在现在中国市场,有百害而无一利,并且可能捅出更大的篓子。同时,上面的答案里,认为这是资本进入市场的正常表现的,显然忽略了资本背后的可能存在的不良利益集团。
三、整个行为的操作过程中有许多明确违法,或者打擦边球,如果严格查下去,肯定存在和传销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
四、没错,“自买票房”这一个行为绝对不是传销,但是,它绝对不是其他几位想的那么正常甚至是美好。我在想,这么说是不是正确,但是这么下去,电影早晚成为一些不良资本的洗钱场所。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难以想象。
啊对了,最后补一句,对参与其中的一些团队,我只能说,卿本佳人,奈何为贼。
写完以后发现第一名的答案已经写了好多我想说的,眼泪汪汪求个好顶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