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正常人或者病人,都经常在遇到各种问题时采取不同的心理防御机制,比如回避,否认,投射,升华等。区别在于,病人往往是"防御过度"。
比如,很多人小时候可能被蛇咬过,或者被父母告知过蛇的危险性,因而害怕蛇、回避蛇;这样可以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是有正面意义的,不能算病。但是,病人(恐蛇症患者)可能会害怕、回避任何与蛇有关或相似的词语或场景,以致影响正常生活。显然这种过度防御的消极意义已经远大于其积极意义,算是因噎废食了;如果“治病”能消除这种过度防御,显然是有意义的。
从另一个角度上说,绝大多数精神病从定义上讲都需要满足“影响社会功能”这一条(可参见ICD-10、DSM等诊断标准)。具体而言可分为工作/学习能力、人际关系和自我照料3项;如果治病能使这3项得到恢复,那么治疗显然是有意义的;反过来讲,如果“精神病”没有影响这3项的话,也就算不上精神病了。
精神病学存在的根本意义是和其他医学学科一样的,即提高患者生活质量(life quality)和解除痛苦;如果是超出这个范畴的行为,就不能算是精神科医生该做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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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重新审了一遍题,发现题主可能更关心一些医学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比如“如果他没有攻击性和明显的社会危害的话,是不是一定要选择“治好”他?”。
这个问题不便说太深。我只想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除非有伤人或伤己的行为或风险,否则精神科实行自愿治疗原则。这一点与西方发达国家是基本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