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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类近亲结婚就有可能有缺陷?但动物界比如猫狗,却越纯种越好?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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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人类的杂交后代不能直接把失败产品废弃啊

你看欧洲历史上王室通婚的时代,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有基因缺陷的王室成员仍然用来联姻和生育后代,导致笼罩整个欧洲王室的血友病

你觉得能跟杂交失败的猫狗那样把皇子王孙随便扔进垃圾桶么?!

另外,猫狗的例子远远比不上赛马来的残酷

赛马追求的是纯血的纯血,以最高度的接近祖先的血统为目标,可以说,一匹马的等级在他还没出生,爹妈被拉去配种的时候就决定了,而赛马的配种经常在父VS女,母VS子之间进行,血统越接近越好,父系母系哪一方血统更纯就选哪一方来配

在这个配种机制开始,想必大量的失败作品被淘汰了,因此今天纯种马即使进行如此近的血缘交配表现出来的仍旧是稳定的优良性状

你能想象在人类中实施这个游戏么?

有人赞同这个答案了,我想想还是加的更完整一点吧

除了我上面所说的现实原因外,假使人类真的孤注一掷搞基因优选,也不可能有一个好的结果

因为人类不是猫狗纯种马,人类是以上动物的饲主

纯种动物在配种淘汰过程当中依据的“优秀”标准是人类制定的,“优秀”标准里很多性状其实是妨害生存能力的

比如纯种马,骨架结构是按照最适宜快速奔跑体态最为优美去划定的,所以纯种马的腰部和足胫极其脆弱。而猫狗,很多品种的引以为傲特性使它们根本无法离开人类生存。

任何一个物种,如果不是被豢养选饲,它们淘汰基因唯一的标准只会是来自自然界的生存要求。

人类也不例外。

而我们是智慧物种,是既要生存又着眼于发展的。所以除了为了生存进化出来的特性(比如一年四季可以发情),我们开始自己制定一些优良性状的标准,你看人类历史上常换的常新审美偏好就代表了当时人的选育倾向,这算是所有人对所有人进行的基因筛选活动,而按照我上面所说的有“饲主”的条件,不难发现,劳动者之上,顶层统治者之下,这个层别的人最容易被挑选和改造。

洛可可时期所有贵妇人千篇一律几乎一样的肖像很能说明这个问题。这个行为的核心理由是:统治者渴望垄断优秀的基因。

而在历史的变迁中,尤其是灾难当中,人类开始发现,许多极为优秀,却和以往制定的优秀标准相悖的人出现了。保守派呼叫嚎啕,说这些新崛起的人杰不过是猴子,恶魔,败坏风气有辱斯文,而更多的人,或沉默或欢呼,将以往的标准改写了

当这个标准一次次的改写,人类的包容心也越来越大。人类认识到,每一个凡人,都是蒙尘的神祗。简而言之,没有不好的基因,每一个个体,都有特别的“优秀”。无需去制定四海皆准万事一体的标准。

多样化,才成就更广阔的世界更强盛的种族,更伟大的人类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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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种好个勾八。

土狗农村吃剩饭,淋雨水,大冬天睡院子一样生龙活虎。

纯种狗吃顿带汤的都拉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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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所谓猫狗越纯越好是你作为一个人的错觉,实际上他们饱受疾病的折磨,但是却说不出来

BBC的纪录片

BBC:纯种狗的悲哀(BBC: Pedigree Dogs Exposed)

贴几张截图吧,全片看完的话很令人心情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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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史学家大卫·汉考克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近百年来,人们努力培育纯种狗,都只是为了让狗的外观更好看而已。
不少人都认为养纯种狗养的是面子和品位。

因为比钱太土,比车太俗。所以不如比狗。在撸狗过程中,实现不伤和气又能完胜好友的目标。

买得起纯种狗,似乎说明了你“不差钱”。

普通的德牧售价在2000-5000元左右,而纯种的则要万元起步;

泰迪的差距更大,纯种泰迪的售价在三千至万元之间,而普通泰迪千元左右即可抱回家。

所以拥有一条纯种狗,尤其是纯种的名贵犬种,是花式炫富的最好方式。

纯种狗居于“养狗鄙视链”顶端,而以中国田园犬为代表的土狗或杂种狗,虽然也很萌很可爱,却处于鄙视链底端。

前不久,一条新闻激起了爱狗人士的公愤:

有人发现自己高价买来的狗并不是纯种的,生气之余每天殴打它撒气。

狗狗遍体鳞伤,有些伤口甚至化脓溃疡。

狗主人遭到了谴责,可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

纯狗已经成为了“狗中贵族”,非纯种狗在许多人眼中,是贱命一条。

人类养狗的原因也许很多:忠诚、可爱、陪伴自己……

人类眼中的“可爱”,是不少狗狗的灾难。

1

为了纯种近亲繁殖

是在把狗逼上绝路

在纯种狗养育者心里,狗纯正的血统是引以为傲的资本,连配种都必须要“门当户对”,马虎不得。

广州林先生家的公狗,让小区内一只纯种母狗怀了孕。

母狗的主人最后报了警,向林先生索赔10万元。

理由是,这种行为“玷污了自家纯种狗”。

近百年来,人类为了延续狗的某种特征,剥夺它们“自由恋爱”的权利,将具有相同性状的狗安排在一起繁衍后代。

英国育犬协会规定,纯种狗只能与同一品种的狗进行交配。

然而人为干预犬种繁衍的举措在保证了基因纯正的同时,也导致近亲繁殖的泛滥。

据BBC的调查,以哈巴狗为例,英国现有的一万只哈巴狗,都是源自于50只种犬的后代。

后果是,每只纯种狗或多或少都存在健康问题,目前犬类已知的基因病共有500种,且致病率比人类高得多。

如今的金毛犬得癌症的几率很高;西部高地白梗正饱受过敏带来的困扰

拳师犬极易罹患心脏病、癌症、癫痫等病症。

查理士王犬会因为头盖骨过小,而患上“脊髓空洞症”,发病时会凄惨地打滚、怪叫。

有时痛苦到极点,主人不得不选择让它们安乐死。

遗传学家史蒂芬·琼斯痛批:近亲繁殖是导致狗狗健康恶化的罪魁祸首。

自然选择(Natural selection)是各种生物存在至今的法则。

然而人类打破了这一规律,从中“搅局”,自认为对狗的基因作出了筛选和改良,但很多人类暂时无法发现的恶性特征也就此蔓延开来。

长期的近亲繁殖,让一些犬种90%的基因都消失殆尽,免疫力急剧下降。

所以现在的狗子往往年龄一大就浑身是病,不足为怪。

更可怕的是,长期的近亲繁殖,还会使犬种渐渐失去繁衍能力,走向灭绝。

英国大部分的犬种已经无法自然生育,如果没有外界的帮助,它们甚至无法进行交配。

2

看脸的世界

狗也无法幸免

狗长得丑,有时会被人类处以极刑,置于死地。

比如,后背没有突起的“丑”罗得西亚脊背犬,要被执行“安乐死”。

死亡的标准,不是它们不健康,而是它们“不好看”。

脊椎上的突起是罗得西亚脊背犬最醒目的标志,这些突起让这种犬看起来威风凛凛。

脊椎突起对狗毫无用处,甚至会让它们患上轻度脊柱裂。

但为了保持外形的独特,英国育犬协会依然将“脊椎突起”作为该犬种的特征之一,写入《育犬协会标准》里。

再对脊背无突起的狗实施安乐死,保证这一特征能一直保留下去。

在采访中,有人问狗主人:您认为脊背没有突起的狗是因为有基因缺陷吗?

狗主人回答:是的。

在外表面前,狗的生命轻于鸿毛。

面临这种厄运的,不止罗得西亚脊背犬。

被誉为“养犬人圣经”的《育犬协会标准》,规定了一系列纯种狗应当具备的体型、颜色等特征,不合标准的狗均应该被实行安乐死或结扎。

犬史学家大卫·汉考克一针见血地指出,近百年来,人们努力培育纯种狗,都只是为了让狗的外观更好看而已。

在看脸的世界,“丑”就没有活下去的权利。

在人类一百年来的“细心挑选”之下,很多狗狗的外形已经和它们的祖先不同。

腊肠狗身子变得更长、腿更短了,肚皮几乎要贴到地面上;

沙皮狗的脸越来越扁,以至于呼吸困难,出现皮炎;

德国牧羊犬的脊椎和跗关节出现了严重变形。

其中最触目惊心的,当属牛头梗的变化:

各类犬赛的开展,更加剧了这种现状,人类对狗的“畸形审美”已经成为一种风尚。

世界上第一届犬赛诞生于19世纪50年代,之后很快风靡世界。

在这里,无关其他,唯美貌是论。

在2003年犬赛上,京巴犬丹尼一举夺魁。

扁扁的小脸,浑身的长毛,以及圆咕隆咚的身材,很多观众在它一出场时就爱上了它。

然而,这只冠军犬患有多种遗传疾病,甚至拍照都必须坐在冰上,否则身体无法散热。

不久之后,它被指出接受了面部拉皮手术。

BBC每年都会直播克鲁夫兹犬赛。畸形的审美标准,通过电视传递给了千千万万个养狗者。

如今,Ins和微博上的萌宠博主越来越多,成为了爱狗人士新的精神领袖。

许多粉丝一边看着狗狗的照片大呼“萌化了”,一边立志有朝一日一定要买一条一模一样的狗。

这种潜移默化的心理引导,让纯种狗再次成为朋友圈炫耀的资本。

3

如果你不爱它

就请不要养它

人们常说,狗是人类的最好的朋友。

养狗的目的应该是人与狗之间彼此依靠、相互陪伴,而不是以貌取狗、花式秀狗。

真正爱狗的人,爱的是狗本身,而不是狗的品种。养纯种狗的初衷,本不应该是炫富、发朋友圈、让路人艳羡。

狗被迫走向纯种,遭受了太多痛苦。好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瑞典育犬协会已经禁止了犬只之间的母子交配或兄妹交配,改善近亲繁殖的问题;

荷兰也制定了欧洲最严格的法律,将对购买纯种狗的人征收重税。

希望人们对纯种狗的追捧可以回归理性,让它们能少遭受一些痛苦、多享受一些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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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sxc

邀请。非常非常感谢。

为了防止邀请我的sxc老师撤销邀请,我不得不截图。


@朱峰女士,你的答案,为了防止你进行修改,我已经截图了。没错,如你问题当中所说,礼貌是不是软弱?

当然不是。

我自问是一个普通人,在知乎得到关注多,也只是因为我勤勤恳恳,一个字一个字写得多,仅此而已。

我去咕咚网之前,当过记者,做过公关,我也不是什么名校毕业,但是我深深知道,原创是品德,是节操。做记者,报道要如实,要客观,要中立,要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

我为什么要在微信群“红包体育”里面和你抬杠,为什么要质问你,想必你已经不记得了,然而我记得清清楚楚。


我不关注你的微信号,那是有非常重要的原因的。朱峰女士,你说你没做过亏心事,那么想必在你看来,未经他人许可引用、转载他人原创的内容,不算是亏心事了。


你不记得的事情,我一点一点帮你回忆起来吧。事情当然没有这么简单。

当你加入“红包体育”的时候,我对群主说了一句话。【我很高兴,我有不删除任何聊天软件当中聊天记录的好习惯。】


这里截图当中的日期是一直就存在的。至今我的iPhone 4S也一直在用呢,不可能改掉。


你为什么和我说抱歉,你忘了?2015年3月3日你所说的,是真的都不记得了?


当时我的反应,算是很克制的了,毕竟当着“红包体育”群里这么多人的面。

为什么我过了这么久,才再次在“红包体育”群里质问你,我想你应该明白。我知道每个人做自媒体不容易,想靠着才华变现,更加不容易,当时你肯道歉,说你会改,那么我也就得过且过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改了吗?如果你改了,你就不会不经过

@式微

同意,转载她的答案,而且还将她列为“第二作者”。

你的所谓声明,夹杂在你的正文内容当中,而不是正式开辟一个子栏目道歉,被诸多的信息噪声遮盖着,这就是你的诚意?

上述三张截图,是2015年6月17日早上8:43时截的。我现在还很怕诸多水军说我图片造假呢。下面两张图,是2015年3月3日晚上20:49时截的。那个时候,你的微信ID还没有“太阳表情”。

这个总不能说我作假了吧?



而你在面对我的质疑的时候,说了些什么话,你还记得吗?这就是我为什么要截图的原因。

二次编辑加了些东西,就可以等同于你自己的原创,是吗?


事实证明我当初心一软得过且过,才是真的错误。


你说了“最初开时,格式内容混乱,但转载内容标明了作者”——我还是那句话:用了我的东西,问过我吗?

你说了“微信对于转载格式有了新要求后,我们也跟着学习,把之前来源不明的全部删除。之后再也没有出现不合规的转载“——来源不明?请看看截图,你自己说过的话,怎么就这么快忘了呢?”是从虎扑、知乎、直播吧很多来源的文章“,这还算是来源不明?

你说了“暴力行为冠以道德名义,缺又恰恰选择了一个认真做事的自媒体下手,无论是出于要稿费,还是炒作涨粉,都不会实现的”——暴力冠以道德的名义?我质问你,就是暴力,你不告而拿,拿了我的答案,也拿了知乎上别人的答案,这种偷窃行为,就是道德的?


另外,请弄清楚,到底谁在炒作?我只是把原文作者式微老师带到了“体育红包”群,让她自己和你说清楚,这就是炒作?式微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没有成功,自己写了篇专栏,以正视听,这叫炒作?

你说了“另外。。。您在背后诽谤我的许多聊天截图我已经给了律师。我们没做亏心事,我们礼貌但不软弱,真的,用法律途径解决,只对我们单方面有利啊。但您若真的要这样苦苦相逼,请也不吝给我一个您的地址,给您去一封律师函”。


我在背后诽谤你?请把截图放出来,让知乎用户都看看,我到底怎么诽谤你了。


你没做亏心事?没做亏心事我会质问你为什么不经过我允许转载了我的内容?


说我苦苦相逼?到底谁逼谁?“咕咚-李旸”是我在“红包体育”群里的ID,那是因为之前说过要标清楚所在的企业、媒体和姓名,所以我这样写。


我再说一次: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我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我的内容;我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式微老师的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式微老师的内容。


知乎上的回答问题,是我业余时间所为,工作忙的时候我只能下班回答问题,晚上写公众号内容,或者把知乎的答案放到我自己的公众号上去。关于足球篮球的内容,和咕咚网没有一点关系,全部是我自己的业余创作。


而你,直接找到了咕咚创始人、CEO申波先生,也就是我的最高领导,去质问我的行为是代表咕咚,还是代表个人。


我在知乎的ID和个人说明写得清清楚楚,没有和咕咚有任何的关联。你没有经过我个人的允许,转载引用我在知乎的内容,被我质疑你转载了别人的内容,居然好意思说是“法律层面的诽谤”?居然还去和我供职的企业对质?


到底是谁苦苦相逼?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把知乎用户的文字答案,变成自己的声音和话语,放到视频当中去,是吗?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未经他人许可,擅自转载、引用他人在知乎的原创答案,是吗?



最后我很想问一句:你既然深知自媒体人的成长有多么不易,为什么你还要去做“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其他自媒体人的内容”这样的事情?


最后,是我放出的所有截图的具体信息。



我在这里声明:我是知乎用户李暘,在知乎的每一个答案,在知乎的每一篇专栏文章,不敢保证完美无缺,逻辑严密,没有错别字,但全部是我自己的原创内容,任何人未经我许可,转载、引用、抄袭我的答案,即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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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sxc

邀请。非常非常感谢。

为了防止邀请我的sxc老师撤销邀请,我不得不截图。


@朱峰女士,你的答案,为了防止你进行修改,我已经截图了。没错,如你问题当中所说,礼貌是不是软弱?

当然不是。

我自问是一个普通人,在知乎得到关注多,也只是因为我勤勤恳恳,一个字一个字写得多,仅此而已。

我去咕咚网之前,当过记者,做过公关,我也不是什么名校毕业,但是我深深知道,原创是品德,是节操。做记者,报道要如实,要客观,要中立,要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

我为什么要在微信群“红包体育”里面和你抬杠,为什么要质问你,想必你已经不记得了,然而我记得清清楚楚。


我不关注你的微信号,那是有非常重要的原因的。朱峰女士,你说你没做过亏心事,那么想必在你看来,未经他人许可引用、转载他人原创的内容,不算是亏心事了。


你不记得的事情,我一点一点帮你回忆起来吧。事情当然没有这么简单。

当你加入“红包体育”的时候,我对群主说了一句话。【我很高兴,我有不删除任何聊天软件当中聊天记录的好习惯。】


这里截图当中的日期是一直就存在的。至今我的iPhone 4S也一直在用呢,不可能改掉。


你为什么和我说抱歉,你忘了?2015年3月3日你所说的,是真的都不记得了?


当时我的反应,算是很克制的了,毕竟当着“红包体育”群里这么多人的面。

为什么我过了这么久,才再次在“红包体育”群里质问你,我想你应该明白。我知道每个人做自媒体不容易,想靠着才华变现,更加不容易,当时你肯道歉,说你会改,那么我也就得过且过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改了吗?如果你改了,你就不会不经过

@式微

同意,转载她的答案,而且还将她列为“第二作者”。

你的所谓声明,夹杂在你的正文内容当中,而不是正式开辟一个子栏目道歉,被诸多的信息噪声遮盖着,这就是你的诚意?

上述三张截图,是2015年6月17日早上8:43时截的。我现在还很怕诸多水军说我图片造假呢。下面两张图,是2015年3月3日晚上20:49时截的。那个时候,你的微信ID还没有“太阳表情”。

这个总不能说我作假了吧?



而你在面对我的质疑的时候,说了些什么话,你还记得吗?这就是我为什么要截图的原因。

二次编辑加了些东西,就可以等同于你自己的原创,是吗?


事实证明我当初心一软得过且过,才是真的错误。


你说了“最初开时,格式内容混乱,但转载内容标明了作者”——我还是那句话:用了我的东西,问过我吗?

你说了“微信对于转载格式有了新要求后,我们也跟着学习,把之前来源不明的全部删除。之后再也没有出现不合规的转载“——来源不明?请看看截图,你自己说过的话,怎么就这么快忘了呢?”是从虎扑、知乎、直播吧很多来源的文章“,这还算是来源不明?

你说了“暴力行为冠以道德名义,缺又恰恰选择了一个认真做事的自媒体下手,无论是出于要稿费,还是炒作涨粉,都不会实现的”——暴力冠以道德的名义?我质问你,就是暴力,你不告而拿,拿了我的答案,也拿了知乎上别人的答案,这种偷窃行为,就是道德的?


另外,请弄清楚,到底谁在炒作?我只是把原文作者式微老师带到了“体育红包”群,让她自己和你说清楚,这就是炒作?式微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没有成功,自己写了篇专栏,以正视听,这叫炒作?

你说了“另外。。。您在背后诽谤我的许多聊天截图我已经给了律师。我们没做亏心事,我们礼貌但不软弱,真的,用法律途径解决,只对我们单方面有利啊。但您若真的要这样苦苦相逼,请也不吝给我一个您的地址,给您去一封律师函”。


我在背后诽谤你?请把截图放出来,让知乎用户都看看,我到底怎么诽谤你了。


你没做亏心事?没做亏心事我会质问你为什么不经过我允许转载了我的内容?


说我苦苦相逼?到底谁逼谁?“咕咚-李旸”是我在“红包体育”群里的ID,那是因为之前说过要标清楚所在的企业、媒体和姓名,所以我这样写。


我再说一次: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我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我的内容;我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式微老师的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式微老师的内容。


知乎上的回答问题,是我业余时间所为,工作忙的时候我只能下班回答问题,晚上写公众号内容,或者把知乎的答案放到我自己的公众号上去。关于足球篮球的内容,和咕咚网没有一点关系,全部是我自己的业余创作。


而你,直接找到了咕咚创始人、CEO申波先生,也就是我的最高领导,去质问我的行为是代表咕咚,还是代表个人。


我在知乎的ID和个人说明写得清清楚楚,没有和咕咚有任何的关联。你没有经过我个人的允许,转载引用我在知乎的内容,被我质疑你转载了别人的内容,居然好意思说是“法律层面的诽谤”?居然还去和我供职的企业对质?


到底是谁苦苦相逼?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把知乎用户的文字答案,变成自己的声音和话语,放到视频当中去,是吗?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未经他人许可,擅自转载、引用他人在知乎的原创答案,是吗?



最后我很想问一句:你既然深知自媒体人的成长有多么不易,为什么你还要去做“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其他自媒体人的内容”这样的事情?


最后,是我放出的所有截图的具体信息。



我在这里声明:我是知乎用户李暘,在知乎的每一个答案,在知乎的每一篇专栏文章,不敢保证完美无缺,逻辑严密,没有错别字,但全部是我自己的原创内容,任何人未经我许可,转载、引用、抄袭我的答案,即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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