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和好朋友开公司时,情感上很难将对方往坏处想,而对于人性适度的悲观,对于设计公司章程是很必要的。
这学期教我公司法的Matheson教授讲过一个故事:
他有位亲戚,早些年在爱荷华州和另外两个朋友合伙做房地产中介生意,三人打算开一个有限责任公司(LLC),三人各占三分之一股权。
教授建议到,在章程里面一定要设计好,万一股东转投竞争对手或者自立门户怎么办。例如加一条股权强制转让条款,如果股东单飞或者转投竞争对手则公司可以自动以一美元的价格收购此人全部股份。
教授的亲戚没有照办,表示都是一起玩泥巴大的兄弟,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结果,几年后其中一人自己开了家地产中介公司。
要知道,在地产行业,客户资料和房源信息就是安身立命之本。而单飞的那位,作为股东依然可以查阅公司的全部信息,公司有什么动向看得一清二楚,每次股东会议也腆着脸皮出席,怪恶心人的。
最要命的是,公司章程还没法修改了,因为修订章程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点当时没有做进一步背景说明,但在美国法律下,如股东有事先约定的话,是可以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超过简单多数甚至全体股东同意的,我猜测可能是这种情况。)
您可能觉得,这种事情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了,不能告那人吗?
的确,很多事情都可以用诉讼解决,但诉讼需要时间和金钱投入,没事谁愿意天天打官司。两三个人的小公司,也经不起这样伤筋动骨地折腾。
而这种不必要的麻烦,本来只要把人稍微往“坏”里想一想,用制定设计来限制人性的贪婪,做好各种状况的预案,就可以在成立公司时完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