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大家都散了算了。
提问者号称专业的,看看人家多少视频专栏和回答。
这个提问不过是人家明知故问而已,你认真回答了弄不好还转手就被这“专业人士”拿去当作自己的东西了。
标准答案是:你就不该让孩子带去。
其实老蓬这已经是很明确了:中国学生别过来,还要回来的话,我可不能保证会发生什么。
理智的人应该想办法离开美国,而不是现在还心存幻想地考虑怎么过去。
诚然中美只要不打世界大战,最终还是会有和好的一天,也许就在大选后,也许三五年,也许等到中国成为世界第一,但这个过程必然需要付出很多的代价。
如今还试图往美国跑的学生,就有可能成为这个“代价”。
写了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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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记得早在3月份那会儿,当我发现欧美国家居然没有办法搞定疫情、进而开始甩锅给中国之后,脑海当中立刻写满了“第三帝国”四个字。
从那之后,我又写了不少文章警告还在美国的中国人,如果有条件就请尽量回来,最起码不要继续留在美国,否则犹太人曾经的遭遇可能就是他们未来的命运。
从那之后到今天,差不多也过去将近半年时间了。我看到很多原本计划在美国多留一阵子的人已经踏上了回国的飞机,甚至连14天隔离期都结束了。
各位,未来你们一定会对自己的选择感到庆幸。
历史上,第三帝国对犹太人下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在某篇文章里,我就相对具体地分析过希特勒上台之后,为何那些犹太人总是心存侥幸不愿意第一时间逃离,直到后来想走也走不掉的原因。
对于犹太人的种种束缚,总是乍一看好像没有特别严重,受害范围也不算大,但不知不觉之间,舆论已经形成了一种“必须消灭犹太人”的意识,犹太人注意到自己在德国成为社会另类,哪怕是街头小娃都会怒斥杀死犹太人。
历史上发生过的这些事情,如今都在美国一步步上演。
如果说之前中美之间打贸易战,还可以被理解为国家竞争的一种形式,那么从特朗普开始喊出“CHINA VIRUS”之后,就已经在强化一种中国人和美国乃至其他“自由国家”的人不是一个物种,中国就是在给世界带来灾难的意识。
大家不要觉得懂王看起来像是个小丑,但是当他利用自己强大的舆论工具来推广这个词之后,受众们就会逐渐接受这个设定,下意识地认定中国要对疫情负全责。
所以,特朗普顺理成章地将“中国负责论”写进了下一个任期的章程,毕竟铺垫完毕了嘛。
之后就是对“中国群体”的一种妖魔化宣传,方式大概可以有:
1.中国破坏美国安全(tiktok跟华为);
2.中国正在阴谋颠覆美国政权(拜登亲中论);
3.很多中国人都是来美国窃取情报的。
当网内网络上有不少人还在自满“哎呀,原来我们厉害到能够左右美国啦”的时候,站在普通美国人的立场上,会如何看待我们呢?
恶魔,一个似乎无处不在、无恶不作、无所不能的恶魔。
恰似从中世纪就被称之为撒旦伙伴,千百年来各种阴谋论层出不穷的犹太人。
可想而知,这些美国人走在街头,看见实实在在的“中国人”(可能只是亚洲人)时,心中将产生怎样的恐惧。
所以,当美国高层开始一步步将“中国人”从正常秩序中剔除时,遭遇到的阻力就会非常非常小,最终有了蓬佩奥的这段发言:
也有了美国部分高校赤裸裸驱逐中国公派留学生的现象:
你瞧,这两招乍一看温情脉脉,仅仅只是“考虑限制入境”,亦或者是仅仅只针对“公派留学生”,大多数在美中国人的利益似乎没什么影响。
巧合的是,历史上希特勒也曾经这么干过:
1933年,纳粹政府颁布法律恢复了对公职人员资格的限制。该法律试图将纳粹的反对者排除在外,这些反对者包括犹太人和政治反对派。公职人员必须提供关于其父辈和祖父辈宗教信仰的文件,证明他们属于“雅利安”血统。如果不能证明,就会被开除。
很多犹太人想了想,好像也只是公职人员才受到限制,他们做生意或者当个公司职员啥的又不受影响,怕个球?
等怕了,也晚了。
当前,疫情、经济萧条、大选等多重因素,导致了中美关系短期内不可能稳定。
甚至不排除在某些意外的状况下,发生擦枪走火,毕竟光看最近湾湾跟南海的局势,明天打起来都不奇怪。
乐观主义者可以认为,只要熬过今年困难期,明年一切就要恢复正常了。
但谁又能给未来一个明确的保障呢?
只要两国紧张关系骤然升级,普通人在大国对抗面前,必然是脆弱无力的。
今天也许还能想办法买到去中国的机票,明天所有持中国护照的人就有可能失去自由。
以中国当前实力,保障大陆范围(甚至第一岛链内)国人的安全,问题不会很大。
但距离能够将航母开到珍珠港甚至洛杉矶港的那一天,估计还有很长很长时间。
只是真有这一天,也就不存在中美关系紧张了。
可为了这一天的到来,需要我们做出很多努力,甚至于很多的牺牲与代价。
而目前依然在美国的每个中国人,都有可能成为“代价”。
所以,哪怕是今天刚下飞机的人,可以说是不折不扣的幸运儿,都可以为自己的选择而庆幸。
就算未来中美摩擦进一步升级,我们还是可以坐在空调房间里敲键盘,当个吃瓜群众。
当然了,那些想要继续留在美国的群体,也纯属个人自由。
毕竟1美元的炸鸡特别好吃,美国政府不管对自己做什么,“雷霆雨露皆是君恩”嘛。
其他的随口答:
宁静。
以前没有发现,直到我看到她在浙江卫视《王牌对王牌》综艺节目上,现场重演了大玉儿,她对着马景涛说台词,说到“誓保吾皇,不生异心,如有违誓,短折而死”,说到短折而死那几个字时,过硬的台词功底一下子就打到我了,才想起她除了是电视剧里的大玉儿,她还是当年《阳光灿烂的日子》里的少女,演戏这么好,怎么以前没发现。
元宇宙就是大型网游,那些什么元宇宙里的资产就像网游里的装备。
问题是现在还没确定以后谁的元宇宙是统一标准,现在投资根本就不知道你投的这个元宇宙能不能成为标准。
这就好像你现在你想给趁一个游戏火之前先充满氪金以后卖账号,但是你怎么知道哪个游戏会火哪个不会火。
一样的道理,我完全赞同以后元宇宙里的资产会很值钱,现在投资会很赚钱,但是你投哪里啊?你投了Facebook的元宇宙,过两年facebook倒闭了,苹果发布VR眼镜成为元宇宙主导怎么办?
最新的解释: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2018年昆山反杀案引起广泛关注,并引发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今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来规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昆山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讨论激烈。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