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在中国,它被写进法律,是没有法理依据的……
目前为止,反对虐待动物的道德论证有二(规范伦理学学派很多,但已经稳定成型的反对虐待动物的道德论证只有这两个),一个来自于功利主义,另一个来自于德性伦理学……
功利主义的论证:
动物的效用可以和人的效用相互比较
只要动物的效用损失足够大,就会超出虐待动物者获得的效用
如果要实现总效用的最大化,那么就应该为了动物的效用而牺牲一定量的人类的效用
因此,虐待动物是不道德的
但我们可以发现,同样的一个论证,也同样可以得出结论“交通防护栏在火灾时成为了阻挡动物逃离火场的墙,因此为了动物火灾时的安全,应该牺牲人类平时的交通安全”,这是澳大利亚的动物权利组织实际主张过的,理由和上面完全一致……
而如果我们不认为澳大利亚的动物权利组织的主张是正确的,那么就有理由否定最开始的大前提“动物的效用可以和人的效用相互比较”,进而也顺延着承认“虐待动物无法被功利主义所反对”,进而,上述论证无法成为我们对虐待动物立法的法理依据(尽管它可以成为澳大利亚这样的国家对虐待动物立法的法理依据)……
德性伦理学的论证:
一种行为如果表现出德性的缺失,就是不道德的
同理心是一种德性
虐待动物的行为表现出了同理心的缺失
因此虐待动物是不道德的
看起来它终于支持了动物权利主义者的主张了,但是非常遗憾的,一旦动物权利主义者支持任何一种对虐待动物者的惩罚,甚至包括社会谴责,就已经同样表现出了同理心的缺失(他对他要求惩罚的对象没有同理心,这和那个虐待动物的人没有区别)……
因此,即使从这个论点能论证虐待动物的不道德,但是,任何主张对不道德者进行惩罚的人,也必然是同等不道德的(因此,这种思想要求废除死刑,要求把监狱犯人待遇提高到旅馆水平,因为不能用监狱来惩罚犯罪者,而只能将其与社会其余部分隔离),因此它无法成为我们对虐待动物立法的法理依据(尽管它可以成为已经废除了死刑并且监狱的生活质量较高的国家对虐待动物立法的法理依据)……
因此,综上所述,虐待动物在中国进入法律,是缺乏法理依据的,甚至哪怕是进入道德的伦理依据,都十分可疑……
因为——绝大多数在中国反对虐待动物的人,都不认为有必要逐步拆除高速公路的交通防护栏以保障动物的通行,不认为有必要逐步走向农业全盘有机化不使用任何除草剂和杀虫剂,更不认为应该废除死刑并且把监狱的生活质量提高到旅馆的程度——而这些措施,在禁止虐待动物的国家,是值得探讨的,有很多的支持者,甚至有些已经成为了现实……
我不认为有必要逐步拆除高速公路的交通防护栏以保障动物的通行,不认为有必要逐步走向农业全盘有机化不使用任何除草剂和杀虫剂,更不认为应该废除死刑并且把监狱的生活质量提高到旅馆的程度——因此,我是肯定会拒绝动物权利保护法的,这在任何国家,我都会认为它是个立法机关根本不懂道德而导致的错误……
这是我看到的最准确的总结。
总的来说,就是中国的高考相对公平,所以性价比极高,所以其他活动都可以适当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