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不起诉决定书引发关注。2021年6月5日1时许,湖南一学院副校长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副校长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检察院认为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故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