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上重点,望国男们周知:
女性在婚前隐瞒丧失生育能力的事实(自然疾病或人工绝育),不属于《民法典》、《母婴保健法》等法律中规定的相关“重大疾病”范畴。男方不能以此为理由提出撤销婚姻。
详细解读及案例看这里,有点长,也有点复杂,但建议你耐心看一下。
我也不知道该说什么好。
另外重复两个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