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不知好歹,还敢起诉离婚。
学习嫁给大山的女人,好好戴着镣铐养育八个孩子,以后说不定还能感动中国。
像《嫁给大山的女人》《阿霞》这种影视剧能拍出来,说明在某些人的认知中,认为妇女被拐卖之后最完美的结局,不是被成功救出,犯罪分子被判刑,司法逐渐完善。而是妇女被感化,选择息事宁人,皆大欢喜。
更可笑的是,《嫁给大山的女人》的片尾鸣谢了某市司法局,确定这不是司法之耻吗?而《阿霞》的片尾曲叫《成一门亲事多一个娘》,这是多一个娘吗?这分明是多一个犯罪分子呀。
明明是《盲山》却宣传成了“嫁山”。本该上《今日说法》却上了“感动中国”,本以为是资本主义的丑恶,没想到是封建势力的残余。
怪不到丰县法院不判被拐妇女离婚。怪不得网上几亿人关注,八孩母亲都救不出来。这是等着受害人被感化之后丧事喜办呢?
芒砀山下大风无,悲愤诗中叹命孤。
闲客若编地狱事,原来丰县是酆都。
有人问,丰县妇联干嘛去了,互联网是个好东西,我搜了一下,14年的新闻,徐州丰县妇联在教全县妇女学“女德”。 新华时评早就批过:“女德,无关道德,有违平等。”啥时候也给我整点男德学学呗。你不去维护妇女权益,不给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不呼吁全社会关注此事。没事时交大家学女德,出事时一言不发,确定这是妇联该干的事?
最后问一句,我们的媒体都干嘛去了?关心韭菜盒子,不关心铁锁链子,对得起你公众号的名字吗?
新德里看了都自愧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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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这么多,受宠若惊
说一说我现在的观点,我认为存在八孩母亲第一次被qj的时候不满十四岁的可能。
从图上我们可以看出,这位脸上完全没有老年斑和皱纹,这并不像是一个生活环境恶劣的五十多岁的人应该有的样子。
至于牙齿是因为牙周病自行脱落还是被一颗一颗拔掉的,这个去医院一查就知道,很遗憾,目前她没有被送进普通医院而是被送进了精神病院。
另外,这么多的被拐妇女离婚都离不成,体现了当地很严重的司法问题,为什么连续多年的强奸可以被合法化,甚至还能领到合法的结婚证?为什么这个县城手眼通天的渠姓一家还没有被审查?
我的建议是把他们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正常审判。
徐州丰县事件,越来越魔幻了。从最初的曝光到现在,当地政府先后发了四份声明。四份声明,四种说辞,每一次都避重就轻。
就在所有人都以为,它要彻底淡出热搜时。
今天,第五波质疑来了。
万万没想到,有网友发来杨某侠和董志民的结婚证。
这不是重点。
重点是,身份证上的照片和出生日期,跟视频里的杨某侠有很大出入。
究竟谁在说谎?
故事有两个版本。从董志民的角度看,纯粹是网友吃饱了撑的,多管闲事。自己好端端幸福美满的家庭,被一棒子打散。媳妇进了精神病院不说,自己还要坐大牢。但从目前已知的调查结果来看,另一个版本显然更接近真相——一个被拐来的“疯女人”。
一切皆因董志民起,自然也要从他说起。董志民,男,家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欢口镇。祖祖辈辈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一家人靠种地为生,穷得叮当响。因为年过30还没娶上媳妇,董志民没少被村里人笑话。一开始,董志民还气不过还还嘴,再后来,他索性不说了。只是,讨个媳妇的念头,也越来越强烈了。1998年,转折来了。那是董志民最扬眉吐气的一天。谁也说不清楚到底怎么回事,只见董志民突然领回一个年轻女人,咧着嘴说“这是我媳妇儿”。看别人不信,董志民还一脸得意地晒晒自己手里的结婚证。货真价实,如假包换。村里人羡慕极了,但他们也深知自己没这好运气。因为,董家人声称,媳妇儿是捡来的。要模样有模样,要身段有身段,唯一有点遗憾的,就是新媳妇精神看起来不太好。用董志民的话说,就是傻。没有人在乎她从哪里来,姓甚名谁,他们只在乎她能不能传宗接代。安顿好以后,董家人给她起了个名字,杨某侠。接下来的事情顺理成章,杨某侠开始了她在这个家里的使命,生孩子。而且,还一连生了八个。其中最大的23岁,最小的才1岁。
你可能想问,这家人不是经济条件不好吗,生这么多孩子怎么养活?靠低保。政府每月3000块钱的精准扶贫,和自家的几亩良田,就是这个家的全部收入。虽然生活捉襟见肘,但董志民却特别乐观,还笃定地说“一定要让孩子都上学”。这就是故事的前半段,一个被包装成“好爸爸”的董志民。几间破落屋子成了网红打卡地,宣传的基调是“父爱如山”。
那时候,大家吃着流量的红利。没有人觉得一个贫困家庭暴产八子反常,也没有人问起一句“孩子妈妈呢?”就连董志民自己,都享受着成名的快感。在一夜爆红后,开账号、打广告。
直到有博主,无意间拍到了孩子们的妈妈——在气温零度的天气下,穿着单薄的衣服,脖子上拴着铁链。蓬头垢面,意识紊乱。
对此,董志民给出的理由是:孩子妈妈有精神病,拴起来是防止她打人。
究竟有没有病,另当别论。可别忘了,在之前的采访中,董志民可是亲口说“孩子妈妈是家里的第一大功臣”。那我就纳闷了,拴狗链,不把人当人,这是对待功臣的态度?自己穿厚棉袄,妻子却连一件厚外套都没有,这是对功臣的照顾?满口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很快,丰县政府紧急发出第一份声明:
两口子是领证结婚,不存在拐卖行为。那就奇怪了。众所周知,精神病人缺乏正确的认知和意识,那这领证是自愿还是被胁迫呢?
眼看糊弄不过去,丰县政府又抛出第二份声明:确实是捡来的,名字也是后来给取的。好像是说了点什么,又好像什么也没说。关于身世、年龄、患病时间等等重要信息,更是完全不提及。网友不干。
于是,就有了第三份声明。整个脉络开始清晰起来:1、确定杨某侠原名小花梅,云南福贡县亚谷村人。2、同村桑某某受小花梅母亲所托,带小花梅到江苏治病,并找个好人家嫁了。
随后,小花梅走失,桑某某未报警也未告知小花梅家人。3、八个孩子和董志民、杨某侠均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如果我理解能力没错的话,第二条的意思是拐卖吧?受人所托把人弄丢了,还一声不吭?这是正常人能做出来的事?果然,在第四份声明中证实,桑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董志民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捕。
真相与公道,虽迟必到。
被锁24年后,小花梅自由了。
距离丰县的第四份声明,已经过去五天了。
看似事情至此可以按下暂停键,但我却觉得细思极恐。一个来路不明的女人,突然出现在村子里,成了某个光棍汉的媳妇。
难道村民们不觉得奇怪?他们是不愿意把人性想得如此阴暗,还是对这样的事情,早就习以为常?我想,大概率是后者。因为在调查杨某侠事件的同时,同一个村子里,还有另一个被拐来的女人。
发现了吗?一千块钱,就可以买来一个女人,买来一个子宫,买来一个“繁殖机器”。而那个买家,自称她“丈夫”的人,竟然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犯罪。村里的人,心知肚明,却也见怪不怪。
一人犯罪,众人帮凶。
这才是最恐怖的地方。你当然可以将其归咎于,一个盲山式地区的穷愚。但当整个村子的人,都采取观望的态度,那即便是一个正常的人,也要被逼疯了。
屏幕之外,也没好到哪里去。
当我们眼含热泪,庆幸呐喊得到了回声之际,有人却在跟强奸犯共情。
他们说:
“本来就没有母爱,父亲也不在身边了,孩子心里能好受吗?”
“有没有想过,八个嗷嗷待哺的孩子怎么办?”
我不想评论说这话的人什么心境,我只为我们有这样拎不清的同胞感到难过。
是的,孩子年幼无辜,20来岁就被拐来生儿育女的小花梅就不无辜吗?
同情施暴的一方,就是把受害的一方推上绝路。
跟强奸犯共情,就是往受害人身上捅刀子。
任何时候,任何地点。
采用非法手段,剥夺和奴役女性的人贩子和买家,都是应该被谴责的一方。
这一点,永远都不会变。
他们,根本就不值得同情。
如果说不相干人的冷漠,已经足够让人寒心。
那么来自至亲的阻拦,更让我有种撕裂感。
有博主爆料,八个孩子中的老大报案,要求其删除涉嫌母亲的照片和视频。
亲眼目睹母亲的苦难,看到母亲20多年来,被凌辱,被嘲笑,没有一丁点儿做人的尊严。不去解救母亲于水深火热之中,竟然还在真相即将破土而出时,百般阻挠。我不懂,这是出于对一个圆满家庭的维护,还是想要粉饰事实,息事宁人。但归根结底就是,他被这片土地同化了。也许,他也有过怜悯,有过挣扎,有过抗争。但那些已经不重要了。
长久的耳濡目染下,他变成了第二个董志民。
小花梅事件远远没有结束。
究竟是谁给董志民开后门,办理了结婚证?
为什么结婚证上的照片和出生日期,跟现在的小花梅有明显出入?
这些未解之谜,当地政府都应该给出说法。
只有第五份声明说清原委,不包庇,不隐瞒,让大家心服口服。
才能给这件事,真正画上句点。
否则,徐州丰县将会成为第一个,让民众降低公信力的政府。
鲁迅在《狂人日记》里写:
“狂人”越反抗“吃人”,越被认为是“疯子”。 当他完全失望于改造周围环境时,他也“痊愈”了。
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就这么算了。如果个体无法改变事态的发展,那所有的不公和亟待拯救的人,都将会被压制。如果这一次,我们没有坚持到底。
那被锁链锁住的,就不仅仅是她的24年,而是一生。但凡女子,同一命运,互相守望。在这件事里,被凌辱的不光是小花梅一个,也是你,也是我。
我不敢想象,倘若那个人是我。
倘若在生活中某一个不起眼的节点,命运急转直下,陡然变得绝望。
那么作为一个,还在憧憬美好生活的我们来说,该怎么办?
我一定希望有人能来救救我。
小花梅也一样。
只不过,从来不是她不要这个世界,而是这个世界率先抛弃她。
但这一次,不会了。
因为我们终于明白,自己从来不是局外人,我们只是幸存者罢了。
中国裁判文书网负主要责任。
回头清算不被许可。
知道了。
以后裁判文书都不公布了。
免得你们闲着没事到处挖。
这件事还真可以和“离婚冷静期”一起做阅读理解。当初人大法工委对于“离婚冷静期”的官方答复是这样的:
“对于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但也有的意见提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不宜规定离婚冷静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现在大家知道这个所谓“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的说辞有多荒诞了吧。“起诉离婚”本来就可以不判离啊。
最后“离婚冷静期”就是徐州法院最先试点探索的哟。
有时候买个媳妇都没买个稀有动物罪过大。还天天喊着人的生命高于动物的生命。
为了避免地图炮,我选择以我的家乡浙江为例。同样选取 @中国经济周刊 所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内容为:关键词:离婚;全文:“拐卖”。得到浙江省共有22例判决。排除无关案例,以下12条案例均为女方自诉被拐的情况。
1、 罗某与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2378号
结果:准许离婚。
提要:一年前曾上诉离婚遭驳回;至少已分居一年。
2、杨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2016)浙1181民初130号
结果:准许离婚
提要:15年曾上诉离婚遭驳回;之后半年没见面且双方都坚决要求离婚
3、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民初字第2345号
结果:不许离婚
提要:一年前曾上诉,后按撤诉处理;被告未做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虽非自主婚姻,但生育一女后某,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其举证尚不足于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4、胡某与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2015)温泰民初字第163号
结果:准许离婚
提要:一年前曾起诉,调解和好。分居一年。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5、芦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2015)衢常民初字第334号
结果:不许离婚
提要:
原告称“被他人拐卖到衢州,在逃脱时被被告收留,原告出于良心和感恩与被告同居。”
被告称“原告本来是介绍给被告外甥做对象,因被告外甥未看上原告……后经他人介绍认识原告,当时被告还在外打工。”
法律事实:“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
法庭判决:“从相识到结婚历经一年有余,对彼此有较深的了解,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儿子,且已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改进沟通方式,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6、邹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3)丽云民初字第307号
结果:不许离婚
提要:半年前曾起诉离婚,后撤诉。“原告主张其为被拐卖妇女,与被告之间没有感情,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7、陈桂英与何苗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3)绍诸枫民初字第58号
结果:不许离婚
提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8、陈某与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53号
结果:准许离婚
提要:案情复杂,但主要与离婚案无关。06年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07年被告入狱,10年提前释放,同年原告再度起诉离婚,驳回。分居4年,且被告同意离婚。
9、杨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某某民初字第77号
结果:准予离婚
提要:按农村习俗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10年上诉离婚,驳回。已分居4年。
10、黄某甲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民初字第1103号
结果:准予离婚
提要:比较特殊:是男方起诉离婚。①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②1991年原告因拐卖罪被判无期,被告随即出走,至今不归。③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
11、即8第一次上诉,驳回。
12、郑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民初字第413号
结果:不许离婚
提要:至少已分居一年;“今后只要双方多作沟通,相互体谅,多为家庭及子女考虑,和好还有希望。”
13、陈某与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泗民初字第34号
结果:不许离婚
提要:大的要来了,让我们看看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怎么看!
经审理认定的法律事实:经审理查明,陈某于1990年7月被拐卖至缪某甲家,之后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育了女儿缪乙和儿子缪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在2000年左某某贩子被抓牢后,陈某也向派出所表示愿意继续与缪某甲生活。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06年3月29日,陈某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07年1月14日,缪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有限徒刑四年,后于2010年1月22日提前释放。但缪某甲回家后,因陈某不愿与其过夫妻生活,双方连续几天发生争吵。陈某遂于2010年2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缪某甲离婚。2010年2月16日,陈某带儿子缪某乙离家出走,暂居于他人家中,至今未归。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陈某虽然是因被拐卖而与缪某甲结婚,但在婚后多年里,双方已培养了夫妻感情,且陈某也自认婚姻不存在强迫,可见存在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作为刚刑满释放的缪某甲,此时也正需要妻子的温暖和关爱。双方只要在今后能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对方更多的关心,陈某与缪某甲还是可以和好的,因此,现陈某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在全部13条案例中,排除10比较特殊,11是8的第一次起诉,有效样本数11例。
11例样本,原告所诉“拐卖”无一被法庭采信,即认定合法(事实)婚姻11例。其中,一例判决“原、被告虽非自主婚姻,但生育一女后某,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注:“后某”是什么我也没看懂,但判决原文如此)
11例中5例判离,无一例外此前经历过至少一次起诉离婚,1例经历过1次撤诉,1次驳回。其中,两例分居4年以上,两例分居至少一年(都是原告称3年以上,被告称只有1年),一例双方都坚决要求离婚。
6例不判离,其中有2例曾经过上诉又撤诉。1例已至少分居一年。
比较有价值的是案例12附录的法律条文,摘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丰县的情况是否是个例,看官自有分晓。
之所以做这个整理,起因是昨天的一条想法,修改后发在pyq,如下:
“如果天塌下来,正义才能得到实现,那就塌吧。”很多人都在转罗翔老师这句话,可是很遗憾,这句话大有问题。
首先,仅从逻辑上来分析:一方面,没有任何一种正义需要以天塌下来为代价;反之,天塌下来无助于任何一种正义的实现。
推敲学理,罗老师的意思是:正义法则应当如康德式的绝对律令,即使天塌下来也应当遵守。可是:倘若真的天塌下来(各种意义均可),还有【人】来享有正义,来遵守绝对律令吗?
绝对律令的错误在于理性(道德)形而上学。在这里,“人是理性的动物”是不言自明的前提;亦即,人区别于动物就在于敢于运用自己的理性,此即为康德的“启蒙”。
然而,现代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和社会性别观念,都是最近一百年的产物,它们哪儿来的先天的“正义性”?我们又凭什么用“最近一百年”的历史来为超历史的“正义”奠基?
只能是理性——理性规定人人生而平等,享有民主和自由……然而,使得这些东西得以成立的前提,恰恰是非理性(注:指非“理性”这一范畴可以涵盖)的人的历史性活动:马克思看到了经济与社会生产,尼采看到了权力意志,海德格尔看到了存在之天命……引用尼采的批判:“缺乏历史意识,这是哲学家的原罪。”
真实的社会问题,存在于法学之外,存在于形而上学的眼镜之外。而真正的改变,来自于社会生活的土壤(Grund)——离开土壤的形而上学,只会堕入深渊(Abgrund)。
归根到底,仍然是:你无法让法律解决一个它根本看不到的问题。以上。
我能理解学法学的小伙伴的抱怨。所以,这次我从排除了地域黑的真实案例判决出发,来看看法学的眼睛看到的是什么,而看不到的又是什么。
首先,从真实的生活苦难到以法律语言写成的诉状,已经隔了不止一层。而从原告的诉状(被法律语言所中介了的“拐卖”的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认定(“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再到基于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法律判决(“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存在婚姻/感情基础”),逐级递减犹如“简化的蛀虫”,将生命不能承受的真实苦难完全摒除在了视野之外。
何以如此?有生命的、现实的个人,只有当被置于无生命的法律范畴中,才能被法律的眼睛所看见,成为法所认定的“法律事实”。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方法。引用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用这种方法抽去每一个主体的一切有生命的或无生命的所谓偶性,人或物,我们就有理由说,在最后的抽象中,作为实体的将是一些逻辑范畴。所以形而上学者也就有理由说,世界上的事物是逻辑范畴这块底布上绣成的花卉:他们在进行这些抽象时,自以为在进行分析,他们越来越远离物体,而自以为越来越接近,以至于深入物体。
法学当然是自认为“实践”的:它无时无刻不在与(法律)“事实”打交道。然而,“事实”与现实生活并不能画上等号:法学只是在对“法律事实”范畴的把握中“实践”着。
这意味着什么?法学从没有在与一个饱经苦难的农妇打交道:法学所处理的对象是原告和被告。在判决中,法学不是在描述现实生活,而是在处理原告和被告这两个“法人”、两个法律范畴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对“经济学家”的批判同样适用于“法学家”:
经济学家们向我们解释了生产怎样在上述关系下进行,但是没有说明这些关系是怎样产生的,也就是说,没有说明产生这些关系的历史运动。
理性(道德)形而上学没有历史:它所推导出来的正义法则是永恒的,是“天塌下来”也要遵守的。然而,历史的创造者,是离开在现实生活中的人,是他们的感性活动在其中的展开,是他们在一定的生存条件中创造出来的他们之间的关系。近百年来的社会生活,创造出了“现代”的资产阶级法权体系,而成为具有支配性地位的普遍法则:“正义法则”的普遍性恰恰来自于它的相对性和历史性。
试问:男女“平等”难道不是天经地义,颠扑不破的法则吗?我的反问:你的前设是什么?“平等”的前提是独立的个人,是原子式的抽象个体,是《简爱》中所描述的“(灵魂)站在上帝脚下彼此平等”。这种原子式的抽象个体,在封建家庭中根本不存在,在前三十年的社会体制中也根本不存在。只有在个人主义原理自身的范围内,“平等”才得以成为由理性所规定的最高理想。而这种个人主义原理,是在后三十年的市场经济浪潮中,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在我朝被创造并神圣化的。离开个人主义原理,法学根本看不到现实生活,那由宗族和血缘所组成的无形纽带无情讽刺着法学的理想。无怪乎愤怒的网民咆哮着要杀光底层:看不见,倒也罢了;看见了,却解释不了,只有物理超度才可仿佛消灭无法解释的真实存在,继续留在形而上学的幻象之中。
怎么办呢?只能说,克服形而上学,道阻且长~
参考:王德峰、张敏琪《论经济学的非历史性——重读马克思《哲学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