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一方面绝不能开尊严死的口子,否则会导致各种的后遗症和漏洞,另一方面不管是政府还是家属,必须保证重病患者过上物质富足、精神饱满的生活。
至于怎么才能确保重病患者过上物质富足、精神饱满的生活,那是政府和家属的事情,跟我没有关系。政府有责任、家属有责任也有义务照顾重病患者,而且得照顾好。
我跟 @李建秋 的区别在于,我比较怂。你在李建秋的评论区骂他,李建秋会把你记在小本本上,然后发想法把你挂起来。你在我的评论区骂我,我会直接把回答删掉,徐州八孩母亲的俩回答我就都删了。
从本质上说,这两件事是一回事,还是中国当今社会,在2022年的今天,无完全行为能力、只能依赖他人生存的个体,包括老人、孤儿、重度残疾人、智障和精神病患者、重病患者等,如何过上网友们所期待的生活水平的问题。
网友们的答案也很简单,要么就是政府,政府必须保证让每位公民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我们交了那么多的税,政府卖了那么多的地,怎么可能没钱?可以把盖水司楼的钱,把贪官污吏抄家的钱都花给精神病患者!要么就是家属,家属必须妥善地、有尊严地照顾好重病患者,那可是你的家人,是你的妻子丈夫父母儿女,你怎么忍心让他/她安乐死尊严死?你要24小时贴身照顾,犯病时要耐心安抚,喂饭时要细致入微,擦洗身子时要不厌其烦。
我也不知道该怎么解释、回答这些问题。
也不用这么复杂,说个最简单的——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打骂孩子对吧?据说在美国父母打孩子是要被剥夺监护权的,孩子会被送到社会救助机构。政府要盖好儿童救助站啊,让救助站里的工作人员对待孩子比亲生父母还要好。父母可以跟小朋友讲道理啊,你讲不好道理,他不愿意听道理,那是你教育方法有问题。
我家孩子长这么大,我打了他五次,全是打屁股,现在他调皮了我会关他一会阳台——关阳台好像属于冷暴力?我还自认为是身边周围中比较开明懂事的家长。我只能说中国家长几乎人均罪犯了。
生个屁。
首先要知道尊严死和安乐死不是一个概念,“尊严死”不是某些欧洲国家目前合法的“协助自杀”式安乐死,更多倾向于临终关怀范畴。需要的不是研究怎么给病人推安乐死药物,而是要提供疾病终末期的一系列生命支持治疗/抢救的决策方案。
何种抢救方式/生命支持属于中等痛苦/高痛苦的抢救/治疗?
抢救/治疗前是否需要常规进行格拉斯哥昏迷评分等意识评定?
如果有意识的话是否需要进行镇痛/镇静?
意识评定、镇痛镇静导致抢救延误如何进行责任分割?
家属提出过度临终治疗的要求,患者没有签署过相关文件,是否听从家属的意见?
核心问题不是什么“风险”,这玩意真没啥风险的空间。主要问题是这小小三个字,需要的配套规章堪称庞杂,而且必须要白纸黑字写出来。用类似报社锐评、口头鼓励这些不用背锅的督导方式,医生不可能买账。
但凡留下一点给医闹钻的空子,推进尊严死的这批人里,规章每发现一个漏洞上一次热搜就要献祭一个人,这活任谁都不敢干。
如果一个决策的获益人群没有任何统战价值,因此相比较获益,该决策带来的风险/成本就会被无限放大。
儿子:(眼泪汪汪)爹,真的要这样吗?儿子还想多孝顺您几年!
父亲:(含着泪水)儿啊,我活的太痛苦了,生不如死,让我安静的走吧,我对世界没有留恋了!
(父子二人抱头痛哭)
儿子:(眼泪汪汪)爹啊!您看我们现在被你拖累成啥样了!你行行好,放我们一码,就自己去吧!我现在没钱给你治疗,也没力气照顾你了!爹啊!你看在咱们父子一场的份上,就赶紧去吧!不然咱们的情分就要到头了!
爹啊!你看邻床那XXX不就自己去了!你看看儿子我如今这疲惫的身躯,看看您儿媳妇嫌弃的眼神,看看您儿孙那想说却不敢说的样子!为了给您看病,家底都掏空了,人都拖垮了!
爹啊!你这病根本就治不好了!大夫说了也就是苟延残喘,躺在床上续命罢了!您是续命,您的儿孙可就没命了!您就为我们考虑考虑吧!您走了以后,我们定给您风光大葬,披麻戴孝,绝对尽到孝心!
爹啊!我实话跟您说吧,家里人已经讨论好多回了,实在是撑不下去了,您要是实在不愿意走,以后您就当没我这个儿子,您吃喝拉撒都自己想办法吧,我反正是伺候不下去了。您儿媳妇已经闹好几回要离婚了,您忍心看着您儿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吗?您忍心为了再活几年,把儿子往火坑里推吗!
爹!求您了……
父亲:(含着泪水)儿啊,好,好!我去死,去死!我一把老骨头,不给你们添麻烦了!
(父亲老泪纵横,内心悲凉;儿子表面悲伤,内心如释重负)
其实也不能说我国没有「尊严死」的全套解决方案,因为早在前些年我国台湾地区就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对「尊严死」做出了一些探索。
台湾地区主要的措施是圈定可适用范围,限定可施行的机构,提炼来说就是:
根据相关条款,在病症末期、不可逆转的昏迷、永久植物人、极重度失智、痛苦难忍或无法治愈这五种临床条件符合其一,成年国民便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预先确立选择何种医疗方式。
但是我们要注意的就是这样的举措类似于公开立遗嘱,需要提前对外表达出来。
而且,允许采取的「尊严死」措施更接近于排除法,换句话说就是“可以不用这样救我”,是一种消极被动的错误,并非是主动直接的“把我干掉”。
其实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事先论证当然是很重要的,但因为法律制定的后果和实施的情况总是很难预测,总是容易陷入「虽然一直调研,却总是很难立好」的困境。相对来说,只要不立,也就无所谓好坏了。
以前在类似的回答也提到了我国目前的一些状况,几年过去变化也不大,感兴趣的知友可以一起看看。
我觉得应该先解决咱们“尊严活”的问题,你说呢?
在养老靠子女的地方,安乐死合法化 = 鼓励谋杀老人
问题的关键是你自己想体面,还是有人想帮你体面。
建议只适用于一般认为会产生巨大痛苦且现代医学界公认没有治疗希望的疾病,比如晚期癌症,白血病,晚期艾滋病等等。这个标准应当明确到每一种疾病种类和名称,不在名单上的疾病不能申请。
不能采用单一的病人或家属申请制,而应当由主治医院和病人方共同申请。
最好能像死刑一样,由国家最高机关来进行复核与最终批准。此外还要省,市级多个层级的批准。
应该对病人家属尤其是病人遗产的受益人进行政审,以上对象有犯罪记录、失信记录、欠下巨额债务等情况时,不能进行“尊严死”的申请。
最难的点还是如何保证申请是出于病人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轻易地就通过了的话。
我可以断言,造成的不良影响将不仅限于平民百姓。
国内不能立这个法,我们国家太庞大,人口又太多,社会十分复杂,欠发达地区县镇层级很混乱,不仅执法存在很多空缺盲区,监督体系都没建立健全,做不到,做不到法令执行到位和有效监督。
各地都存在因嫌医疗费太高,直接签署责任协议,把重病亲人从医院接回,任由其病情加重恶化去世的现象。还有如女婴被打掉,拐卖儿童妇女,无人管辖,各方默许,任由其存在多年。而且对此没有任何追责之法,只有舆论发酵时,才会找个借口加个罪名,安抚一下网民情绪就完了。
如果这个真的被立法,到时候肯定会出现歪曲执行,有人伪造文件利用法律,如年迈父母体弱的儿女重病的伴侣等被害死。
仅此这一点,这个法律不能立,人性经不起考验。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
这些地方,是不是充满了别有用心的家属、谋财害命的器官贩子?是不是变成了“合法杀人”的地狱?还是社会秩序大乱,人民丧失伦理良心?
好像并没有吧?
那为什么我们推行“安乐死”,就会变成“道德危机”?难道我们跟这些地方的人民不一样?我们心里都住着恶魔,他们都是天使圣人?
显然,我并不认为我们比外国人“坏”,相反,我们的老百姓都非常淳朴善良。
那我们在害怕什么?为什么要把后果想象的这么“黑暗”?
一个个都站着说话不腰疼,病不在你身上,你可以高谈阔论的说什么要防止这、防止那。
我们没有权利,代表那些在病床上被绝症折磨的不成人形、只希望保留最后一点做人尊严的病人们投出这一票。
我始终坚持,选择有尊严的方式死亡,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充分尊重、不去胡乱干涉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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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情都有正反两面,有积极作用就有副作用。先考虑该不该去做,再考虑如何用规范限制滥用。
性自由可能被滥用,所以我们设定了婚姻制度和打击性交易;
杜冷丁等麻醉剂可能被滥用成毒品,所以我们设定了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让毒品成为了医用品;
堕胎其实也算是杀人,所以我们设定了限制,超过一定月份的婴儿不允许堕胎;
赌博和博彩不做限制都是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所以我们设定了彩票制度和A股。
不能说因为一件事情,可能被滥用,就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你们所担心的问题,就是法律和制度需要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怕被代表,怕被坏人利用,那就建立起制度规则和惩罚措施。难道我们会因为怕发生交通事故就不去开车了吗?
自由并非没有边界,过度追求个人的绝对自由,当然最终会导致群体的不自由,因此要把自由做一定程度的限制。
那么这个限制和边界,究竟应该设定在什么程度?
我认为,自由的边界是:在满足自身自由的同时,不会产生限制他人自由的后果。
请问,一个受尽折磨的病人,本人在意识清醒的时候,明确表示想用舒适的方法离世,只是需要医生给自己一些药物帮助。这个事情,到底限制和侵犯了谁的自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