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是很悲惨的。下面引用一段《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的原文。
天命三年,努尔哈赤首次宣谕:“阵中所得之人,勿剥其衣,勿奸其妇,勿离其夫妻”。在以后历次颁布的军令中几乎全部沿袭此项规定。
例如,天聪六年四月,在远征察哈尔林丹汗途中,皇太极敕令全军:“不拒敌者勿杀,勿离散人夫妇,勿淫人妇女。有离人夫妇及淫妇女者死”。五月谕十旗诸贝勒大臣时重申:“所俘妇女, 不许淫乱,牲畜不许宰杀。若离散人夫妇,淫乱人妇女者处死”的军令。
但是,“淫所俘妇女者死”在《满文老档》的原文是:“olji dendeme onggolo hehe ume dedure, ....hehe deduci waraweile”,意为“俘获分配之前,不得睡女人,若睡女人,处死”。这就给“淫所俘女人者死”的军令作了真实注脚。为什么俘获分配前不得淫乱女俘?这是因为女俘作为一份财产在分配前是属于公有的,其归属尚未确定,如加以侵犯,故论死。可见,这条严厉的军令,不在于保护女俘的人身不受侵犯,而是保护八旗公产不受侵犯;不是为了约束部队成为仁义之师,而是保护八家集体的私利。正因为如此,不同时期纂修的《清太宗实录》才不便据实直译。
至于在军律上规定的“离散人夫妇者处死”,同样不是从保护被俘者的家庭的人道主义考虑。因为在早期满族社会里,奴仆是允许建立家庭的,我们从赏给功臣、属下财产时,奴仆往往以“一对”(夫妻)作为数量的单位,不难推断对俘虏家庭的保护,仍然着眼于保护特定的私有财产的完整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