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中的弹药基数标准,我记得在《张云逸年谱》一书中曾有电文里面有提到过,当时要求华东军区按照华北野战军的基数标准进行配备,各种武器的基数标准为:步枪-子弹40发;轻机枪-子弹500发;重机枪-子弹1000发;手榴弹-4枚;掷弹筒-20发;50/60迫击炮-50发;82迫击炮-40发;山/野炮-30发。
一般部队作战(非攻打大城市)时带1个基数,纵队/兵团控制1个基数,军区后勤司令部在接近战场的后勤兵站中控制1到2个基数,战斗打响后或者得到兵团级首长的命令下才能拔发前线部队。攻打大城市时,部队的弹药携带量增加到2个基数,2个基数以外的数量控制在后勤兵站中
前文是华东军区对军委未规定的几种特种弹药基数进行的申请,包括:战防炮-炮弹70发;火箭筒-火箭20发;卡宾枪、冲锋枪、汤姆逊等自动火器-子弹100发;枪弹榴发射器-15发。
华东军区关于基数补给的申请是野战军除随武器一个基数,另纵队、兵团各控制一个基数。卡宾、汤姆、冲锋枪,除随武器一个基数,另兵团控制一个基数。轻机枪、步枪,纵队控制一个基数,兵团不控制。炸药,除每连一百斤,另纵队控制两千斤,兵团控制一至两万斤。
该弹药基数配置要比华北野战军的标准要略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