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还是合理的。这是一起无接触事故,按问题描述闯红灯和超速都是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当时通过路口的摩托车有两辆,前车通过没有发生事故,后车发生了事故,从视频条件看路口情况良好,没有遮挡,摩托车驾驶员应该可以看到路人闯红灯情况,后车确实有疏于观察和操作不当。
这个综合来看认定行人次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主要责任没太大问题。
红绿灯下无“礼让”
江西一司机避让闯红灯老人摔倒身亡,要么是全部责任,要么是无责任。其理由是,红禄灯下无“礼让”,否则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或者“观察”规则无法执行。江西交警之所以认定司机为主要责任的原因,多数交警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误认为是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所谓法律体系解释,是指通过部分法,或者本法的其他法律条文解释相关内容,其中,“例外规定”尤其重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礼人行人”规则例外在哪里呢?本法第62条规定,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许多人可能还不能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9条又进一步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倘若一方没有违反任何规定,这一方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各地交警比较“热心”在道路上标注“礼让行人”字样;标注的结果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享受了行人的“特权”,“人行横道线”便成为永久的绿灯横道线。不仅如此,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的规则也被普通人遗忘,即,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判断行人闯红灯的责任规则较为简单,红灯亮时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例外,同样,非机动车驾驶不能享受行人待遇。
@徐剑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