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人问起,我再说明一下,为什么我认为收到类似函件后,收函人(被控侵权人)主动提确认不侵权之诉有优势:
第一,发函人对特定收函人的诉讼准备通常不足。
这类函件可能是基于同一模板制作并大规模发送的,量大的可能一次性发个上千封。发函人(商标权利人)通常的策略是:发大量函件,吓阻一部分收函人主动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再在剩下的”不肯悔改“的收函人中找些”侵权典型“(要么是软柿子、要么是侵权行为够明显和恶劣、要么是够有名)进行完善的诉讼准备后起诉”侵权典型“,并在胜诉后扩大战果,然后去找剩下的”不肯悔改“的收函人起诉或另发律师函。
这种策略对于诸多商标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效果其实都不错,成本也相对较低,用多了以后甚至可以流水线式的操作:发函-挑侵权典型起诉-胜诉后再起诉其他收函人(或再发函要求停止侵权)-对新的被函侵权人发函……。我曾经为某品牌茶叶“开启”过这样的“流水线”,某个客户因为涉嫌著作权侵权也被装上过一次这样的”流水线“。
但这种策略却有一个小小的漏洞:发函人在发函前不可能对每一个收函人都已做好了完整的取证和诉讼准备。截图中《法务函》宣称奇虎已对侵权行为做了证据保全,这已经属于有所准备,但如果《法务函》数量达到上百封,我相信奇虎纵然做了证据保全,也不足以马上就能起诉其中任一一个收函人。
至于怎样才能算做好了完善的诉讼准备,这个就是另外的话题了。
第二,发函人对“侵权典型”的诉讼准备通常较充足。
设想收函人收函后不回函要求奇虎撤回法务函或限时起诉的话,他们能怎么做呢?
一,follow your heart
怂了,应《法务函》要求下架相应应用,或对相应应用更名。
好处在于:能够大幅度降低法律风险,奇虎应该也不至于就发函前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为通常赔偿额不高。
坏处在于:他们之前就此应用投入的资金(至少是宣传上的资金)都白费了。
二,我行我素
不回应《法务函》,也不对相应应用作下架或更名处理,就当作从未收到《法务函》。
好处在于:暂时没有任何支出,也暂时不会对业务产生任何影响。运气好的话,比如奇虎法律部门今年预算用完,这事可能就没后文,就这么完了。
坏处在于:他们真的能确定自己不是奇虎想要竖立的“侵权典型”?
一旦被确定为“侵权典型”,奇虎应该会对特定收函人做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在充分地做好了诉讼准备后起诉。届时,收函人可能仅有短短的几周时间来准备证据和做诉讼方案等诉讼准备,并且有些证据于被诉后再搜集的话,其效力可能大大降低。
第三,收函人主动发函回应有助于将主动权拿回,从而取得一定的诉讼优势。
与发函人对“侵权典型”提起诉讼相对应的,任一一个收函人收到《法务函》后马上发函回应的,奇虎就不得不将这个收函人列为“侵权典型”加以准备。这时,双方的诉讼准备都在同一起跑线上,而收函人又有主场优势:比如收函人到底怎么用“360”文字的,他们自己当然最清楚啦,至于诉讼中要拿出怎么样的使用证据,这当然是收函人说了算。
举个粟子:收函人可以拿出证据宣称,自己的应用标题虽然包含”360”,但是:
1、应用的名称叫“全民热血国民王者帝国天天360欢乐开心之3D雷霆传奇2016版“,“360”只是完整标题中的一个词而已;
2、他们自己宣传中从来不使用”360“文字;
3、应用中”360“文字也不再出现;
4、用户通常将该应用简称为”3D雷霆传奇2016“,不包括”360”;
5、在某次活动中,收函人的大佬义正辞严地否认与奇虎的关系。
所以,他们不构成侵权。
而这时,奇虎把保全的证据拿出来一看,可能他们只能证明”360“在标题中出现了一次,其他什么都证明不了……
当然,实际上确认不侵权之诉对收函人而言仍有一定的风险。然而对于奇虎来说,《法务函》一旦发出,被诉确认不侵权的风险就开始显现,并且将持续存在。
---------------下为原答案-------------------
如果题主描述是真的话,即奇虎要求“所有”标题含“360”的软件下架,那么我认为奇虎会摸到老虎屁股。
这种《法务函》(先前写“律师函”有误,更正)发了会有法律后果的,收函人可回函要求奇虎撤回法务函或限时起诉。如果奇虎收到回函后既没有撤回法务函,也没有起诉的话,收函人可起诉奇虎要求确认不侵权。
这种被控侵权人主动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会打乱商标权人的节奏,商标权人应对不佳的话,下场很难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