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是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而对学生和家长没有,你说没有可以定,那可以,但要考虑下面问题。
1、如何处分学生。如果说要处分学生,那意味着你要首先修改规则,一般使用处分一词需要违反校规的程度,那就要修改校规,而校规是不能违反上位法的,不能随便定。例如高校在很长时间内对考试作弊可以开除处理,后来一般的作弊行为都不开除,是高校变得仁慈了吗,并不是,而是因为上位法规定了只有替考和组织作弊才能开除学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2条四)。现在要处分学生,就要在教育方面法律法规做出明文规定,而这立法难度大,难以服众,不能我多学会习就被处分了,和一般社会认知和习惯不吻合。
2、如何处分家长。这个问题就更迷幻了,教育局还可以处分家长,你搞笑呢吧?如果能随便处分,那我们国家难道不是法治国家(或者没有向法治化迈进?),随便就拉一个人就可以给处分吗?完全不在乎上级管理部门到底是谁?如果非要立法的话,那只能从治安管理角度出发,将补课列为黄赌毒同类。然而这立法难度更大,操作起来同样很难,要知道黄赌毒社会危害性也不是并列的,毒>赌>黄。立法要符合社会实际,如果这样做是不是就意味着,国家认为学生和家长补课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还是直接危害那种)?
显然国家目前只认为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和课外机构资本化是需要出手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