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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清末云南杜文秀?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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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实际上很有意思,但未必方便讨论,而且我不打算单纯聚焦于杜个人身上。

同治十一年(1872)十一月,历经了长达六个月、血腥惨烈的大理平原争夺战后,已经存在长达十六年,“蓄发变服,铸印设官,伪造禁城,僭规王制,燎原之势,几覆全滇”的大理政权,即将迎来其最后一刻。11日,清军大炮轰塌城墙东南段,突入城中。20日再轰塌城墙东北段。25日,杜文秀领兵从帅府出击,不胜而还。至此历经十几天的巷战之后,杜军已只能控制城中元帅府一带了。帅府内文武百官乱成一团,所有人都明白失败早已不可避免,只是接下来是死是降而已。

杜的最终结局,众说纷纭。英国传教士海思波记载说,杜甘愿为了拯救他的子民而牺牲生命。他坐在轿子中来到清军主将杨玉科的大营,并吞下了毒药。至营内时他已经半昏厥,临死前喃喃说道“少杀人”,死后被清军斩首;云贵总督刘岳昭则报告称,杜文秀在府内已服毒自尽,部下杨荣、蔡廷栋等则趁其未死绑至清军大营内乞降,杨玉科将濒死的杜文秀处死;还有传说称不愿投降的杜是被部下杨荣毒杀的,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无论如何,清军还是重现了他们八年前在南京的所作所为。

不顾他(杜文秀)的要求——这可能是爱国者最令人印象深刻和悲惨的悼词——胜利者继续屠杀无助的驻军和民众。
为防止人们逃脱,城门已经关闭,每个回民的家里驻扎着三或四个清军。巡抚岑毓英借口庆祝胜利,邀请所有投降的回民领导参加宴会。当这些人进入宴会厅时,他们在前方被分离开来,而在6把火枪发射的信号之后,城里的大屠杀便开始了。屠杀的场面实在难以描述。士兵们杀死了热情好客招待他们的主人……在姚州与大姚的城市、郊区和乡村也是如此。死者成千上万,在最后的屠杀之后士兵开始焚烧房屋,并射杀了那些试图逃走的人。

清军的杀降持续了两三天,路上血流成河,鲜血深及脚踝,士兵将死者割耳,装满了二十四个大篮子。死难者数量难以确定,至少在万人以上。

但是滇回的噩梦还远远没有结束,他们在政治、经济上承受百般歧视,土地田产被霸占,妇孺被贩卖为奴,大理城“不准回民进城”的石碑,直到民国才得以拆除,无数人为了躲避迫害纷纷南逃至缅甸、暹罗等地。


要理解讨论杜文秀这个人,就不能不对云南以及滇回社会有一个认识。对于大清国来说,云南是最偏僻落后的野蛮边陲,但是在周边来说,云南却是一个四方物产货物与文化思想汇聚的地缘中心。云南处于汉地、内亚与东南亚的交汇处,形成了极度复杂的民族文化面貌。除了众所周知的属于汉地十八省身份外,滇西毗邻西康与凉山,是藏彝走廊的末端,早在先秦以前就深受北方诸胡的影响,在铁木真以后更是广泛出现了以蒙古为祖源的认同现象;而云南又同时接壤缅甸、安南、暹罗、南掌等,与东南亚的烟草、瓷器、宝石、茶叶、棉花等商品贸易极为繁荣且往往不受朝廷监管。

当时的一些清朝官员和西方旅行者认为,滇回约占全省人口十分之一,即约为汉人的三分之一。无论这些观察是否准确,滇回无疑都是当地举足轻重的族群。他们普遍参与工矿业,不但在军队中的比例远远高于其人口比例,而且根据一些西方人的观察,似乎在边境贸易中也占据主导地位。从北方的拉萨一直到缅甸等国,回回商人的贸易网络纵贯全滇。这一对外往来的特点未来也将反映在杜文秀的施政中。

而杜文秀,正是那个复杂的大时代下复杂的地方环境,孕育出的一个复杂人物。杜是滇西永昌府保山人,该地直到今天也是中国对南亚、东南亚的重要贸易口岸,与东南亚社会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杜非常虔诚,据说他的大殿的墙壁上贴满了阿语经文,并刊刻了中国最早的《古兰经》刻本《宝命真经》;同时他还是位秀才,熟读四书五经,对儒学等中国传统文化的熟悉反映在其未来的施政中。最后,在未来接见法国的天主教传教士Leguilcher神父时杜声称他读过基督教的著作且没有发现任何不妥之处,“穆斯林与基督徒是兄弟”——作为对比,大清柱石,滇南回民领袖,杜未来主要的对手马如龙信仰极为狂热,他一见到法国来的旅行家,就开始询问麦加与麦地那的情况。


杜文秀的起事,乃至整个咸同滇变,大的背景是当时云南愈演愈烈的以“灭回”为目的的大屠杀。

在云南,自1798至1851发生了七十多起地方动乱,遍及全省每一个地区,社会动荡不安,族群关系愈发紧张。雍正改土归流已过去一个多世纪,大量外来人口潮水般涌入云南,社会矛盾极为突出。回汉械斗,早已有之,最早主要集中于矿区,即悉宜、白羊矿案等,此时的冲突尚可视作寻常民间械斗;1839年的缅宁之屠则是一个不祥的信号:在这以前,官府也许腐败无能,也许偏袒一方,但至少身处事件谋划之外;然而,缅宁事件中却是官府亲自下场参与屠杀,并开始试图剿洗包括妇孺在内的整个地方族群。

杜文秀本人,就是其中的受害者。1845年,杜的家乡发生了保山惨案,清军与香把会等地方武装联合,以莫须有的保山城内回与外回勾结试图破城为由,“放团入城,屠灭一空”,杀害男女老少八千多口(林则徐调查称四千多口)。

杜文秀一家五口在此惨案中遇害,仅他一人逃脱,未婚妻马小有姑也被邓川州知州恒文的家丁抢走。1846年,他与丁灿庭、木文科、刘义四人赴京告御状,朝廷派出了林则徐彻查。

林的处置要比此前的官员公正的多,但是一方面他仍有意的为地方官员推卸罪责,另一方面他颇为自得的善后措施让回众更感愤怒:他将保山城内幸存的200多户回民强制迁往怒江以西的荒山官乃山,这里不但农业条件差,更糟的是与保山相比完全偏离了贸易路线,实际上是以民族隔离为目的的集体流放。

后来又有他郎事件、南安事件等,地方暴力愈演愈烈。而官府对于这种迫害,也愈发纵容甚至支持。1856年,发生了让全省回众情绪推向顶峰的昆明事件,云南巡抚舒兴阿以“聚众谋逆”为由,下令“聚团杀回”“格杀勿论”,最终的结局就是“不分良莠,见回即杀”,城内至少数千回民遇害。

当年春天,法国神父Chauveau描绘了云南屠杀的惨状:

这里的人们由于各种小规模袭击遭受了很大的痛苦,但穆斯林比任何人都要痛苦。在一些地区,他们被屠杀到最后一个人,甚至妇女和儿童。特别是一个月前,在我所在的平原上,所有的穆斯林都被活活烧死。我们的基督徒,感谢上帝,没有受苦。

同年夏天,姚州回起事,此后马荣、马联升、马如龙、马凌汉、杨荣、蔡发春、徐元吉等皆起,咸同滇变彻底爆发。

八月,蒙化、云州、赵州、大理诸地回军击败张正泰,夺取大理。由于这是各地联军的共同胜利,诸帅皆大吹大擂炫耀武勇,在领袖推举时各不相让,惟独杜文秀一直沉默不语。最终他站出来说:“欲做大事,必须收拾人心,不宜专尚威力,且汉众回寡,尤须重用汉人。”

杜被推举为“总统兵马大元帅”,开始了接下来“三教(汉、回、夷)同心,联为一体”武装反清的十六年征程。


在当时回军诸帅中,杜有一个极为突出的现象——他始终拒绝清朝的招抚,对于反清斗争有着极强的坚韧性。

咸同回变中的一种奇景就是回军诸帅不停的“跪求恳恩求抚”,且往往越是打了胜仗越要乞求招安——譬如金积堡在强家沙窝之战大败清军,结局竟是战后马化龙立刻锲而不舍反复恳求就抚,最终让出了占据两年的宁夏城与灵州城,然后又招安别人去了。结果一干人不要说建立“大翊思蓝国”,连称王称帝之举都基本不曾有,反而个个改名“马忠良”“马朝清”,“受西宁知府”“赏戴三品花翎”之类。这种特殊的行为是笃定其要“建立独立回教国”的后人所无法解释的(国朝的传统说法则是称这帮人窃取了起义军胜利果实,毫无革命气节而叛变投敌)

这种现象不只出现在陕甘,讽刺的是,杜文秀最大的敌人之一,大清国的柱石马如龙,原本也是一个“回匪巨寇”。马是滇南临安府建水人,马德新弟子,曾参与过石羊矿之事。马在事变早期是滇南回军领袖,也曾在清军西征大理时出兵救援,让杜转危为安。然而,令人惊异的是1862在二马即将攻破省城昆明时,却再一次开始了和谈。结果,马如龙变成了临沅镇总兵,马德新则成了二品伯克滇南总掌教。

这次“招抚”也许只是马如龙为夺取城市的一种斗争策略(类似马桂源、马文禄等),实际上他立刻便入城掌握了实权,此后昆明街上就不能卖猪肉了(而杜文秀据说允许在他帅府门前卖猪肉),后出兵南下报复此前造反时未能击败的临安守将梁士美;然而此时昆明突发“灯霄之变”,回军马荣刺杀总督潘铎,马德新出任云贵总督。马如龙立刻回援击破马荣。此后尽管他还将被朝廷猜疑,却始终如一“心如铁石”,忠心耿耿的为大清拼杀乃至为部下唾弃,成了名副其实的大清忠良——在这一两年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令其判若两人,最终彻底与当年互为联盟的杜文秀分道扬镳刀兵相见,着实引人深思。

在这种环境下,杜无疑是一个异数。清秉持“以回治回”的方略试图招安他,先后有马载堂、杨振鹏、田庆余、马负图、马德新等反复劝降,却全以失败告终。在《覆杨振鹏书》中,杜曾列举“六不可和”与“三难于和”来说明理由,其中有些很值得注意:

天下穆民,本属一家,何分低昂,今之所设都督、将军、先锋、统制等官,外虽各有官职,而内实顾持教门。所以远近亲友,无不乐从。若一受大清之职,则某也身荣显贵,某也食贫居贱,富贵失望,贫贱攸分,人心含怨,势必至操戈入室,同类相伤,祸有不可胜言者矣。想朝廷以和相议,以官相饵者,尽在此矣。此不可和者,五也。

至若迤西,回之受职者数千,汉之受职者数万。十八土司俱各袭职。文则划策,武则立功。三教同心,联为一体,纵不能远期大成,亦可以偏安小就,效法南诏,历年八百。其诸时势,差堪自信。若一从和,则回之受职者固无庸议,汉之受职者将置之于何地乎?富贵失望,贫贱交迫,势必至操戈入室,同类相残,祸有不可胜言者矣!此难于和者,一也。

以上数则,特兄愚见,辱蒙俯问,不敢不陈。不和亦道也,省垣之和(指马如龙马德新受招安),兄不敢非之。迤西之不和也,亦无烦相强。各守疆界,各行其是。乘此机会,罢兵息民,以仰副各公至意。二三年之后,如果和之有益,同归于和,未为晚矣。如其和之无益,同归于不和,亦无不可。

杜文秀始终不愿求和,恐怕与他熟读经史,又曾亲赴北京告状,对清廷的认识远比他人深刻有关(剩余诸人,不是底层出身的丘八猎户之类,就是高度文化封闭条件下成长的经堂阿衡,对时事朝局的认识往往甚为幼稚)。然而,杜想效法的仍是大理南诏之类,反映出其试图割据大不列滇的偏安思想;另外他秉持的“天下穆民,本属一家”的思想也很值得玩味。

一定程度上说,杜的存在被一些后世叙述所夸大,他本人当然很重要,但就算暂且不提事变前后的汉人团练武装,也不提同时期广泛存在的彝苗等土著反清势力,我们也应该留意到曾为杜的盟友,最后却在摧毁大理政权中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马如龙,以及曾访问阿拉伯、埃及、土耳其与印度新加坡等地,在滇回有着崇高声望,最后却变成时代牺牲品的经学家“老巴巴”马德新。不认真讨论这两个人,我们就难以认清那场错综复杂的动乱,也会难以看清杜文秀这个人的实像。三人的联合、辩论、妥协与交恶等等,很大程度上也是“民族/族群自我认同”、“民族/族群矛盾和冲突”的巨大力量及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


至于他的内政治理,他的民族团结举措,我不大想老调重弹了。总之,杜无疑是那个年代少有的包容开放、宽宏大度的多民族统治者。其人尊重各民族的文化与信仰,部属中有大量汉、白、彝、傣、满、哈尼等民族,联合汉夷共同抗清,努力恢复和发展生产,尤为重视贸易。其人既指导修清真寺,又捐款重修佛寺;既推崇阿语,又用蓄发易服来宣传反抗满清。杜当然不是完美无瑕的,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他制止仇杀,对各文化与民族展现出了惊人的宽容,其宽宏大量与爱民如子的品质,足以让他对手中无数所谓的道德君子汗颜。他不失为一个优秀的起义者,一个反抗暴政的英雄。

总统兵马大元帅杜,为兴师五路,收复全滇,除残暴以安良善事:窃思滇南一省,回汉夷三教杂处,已千百年矣。出入相友,守望相助,何尝有畛域之分?慨自满清僭位以来,虐我人民二百年余于兹矣。妖官偏袒为计,石羊起衅,池鱼皆殃;强者逞鸱张之威,弱者无鼠窜之地。尔时百姓危若倒悬,可恶妖官犹安然高枕,置苍生于不问,弃黎庶其如遗。甚至汉强则助汉以杀回,回强则助回以杀汉,民不聊生,人心思乱。
本帅目击时艰,念关民瘼,不忍无辜之回为汉所杀,更不忍无辜之汉被回所杀。爰举义师,以清妖孽。志在救劫救民,心存安回安汉。至大事之图成,惟天命之是听。无知妖官穷谋诡计,倒行逆施,杀协镇者封以协镇,杀都邮者授以都邮。高明退身,庸愚堕计。始也助汉以杀回,今也助回以杀汉;继也助汉以杀汉,今则助回以杀回。鸿沟之血未干,乌合之师突至;妄思螳臂以当车,奚啻鸡卵之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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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秀起义,从时间上来说,始于1856年夏,终于1872年冬,余部彻底失败于1874年;从空间上来说,波及大理、蒙化、楚雄、云南、永昌、顺宁、腾越、丽江、武定、景东、镇沅、普洱、徵江等十余个府厅。

目前对于杜文秀最严重的指控,是关于他建立云南的伊斯兰政权,并向英国上表称臣、接受英国等境外势力资助的所谓罪证。

可问题是,这几项其实是无法自圆其说的,至少是存疑的。

一、丙辰六年九月公推杜文秀为“总统兵马大元帅”——这是一个纯汉式的官职。以目前能见到的杜文秀金印印文,左右分开,右边为篆书汉字,左边为阿拉伯文——这个其实并不能作为其通敌卖国的证据,因为左右双文的印在其他朝代很诡异,但是放清朝是一种极为正常的款式:

这是清代的“皇帝之宝”,相当于玉玺,右侧汉文篆书,左侧满文。

琉球国王之印。此外,在清代时期朝鲜的印也是双文字的。

这方“前旅后将军篆”是杜文秀起义军将领的官印,但以此来证明杜文秀起义军通敌卖国,也站不住脚。

这是清代“提督湖北总兵官印”,看好中间那一栏是什么。也就是说在清代,官印上面用两种文字本来就是最高权威官方的用法。所以,用带有阿拉伯字母的印章来指摘,其实是立不住脚的。杜文秀政权的官印,右半部分印文是篆文汉字,左半部分的阿拉伯文,是杜文秀的穆斯林名字“苏莱曼”,也就是所罗门——跟朱厚照同名。

杜文秀在整个起义中一直是以总统兵马大元帅来发号施令,既没有称王亦没有建制,癸开十三年文武大臣合辞劝进时杜也是直接回绝:

看这个回绝建制称号的文章,里头可有一丝一毫是关于伊斯兰或者阿拉伯色彩的内容?这文章杜文秀可以用,洪秀全、张乐行、宋景诗甚至孙文拿过去也能直接用,连字都不用改。而杜文秀签发的七十条管理军政条例,里面涉及民族和宗教的只有一条,偏这条还是宣扬各民族、宗教平等的:族分三教,各有根本,各行其是,既同营干事,均宜一视同仁,不准互相凌虐,违者不拘官兵,从重治罪。甚至还明确开列出,官兵经过文武庙宇的时候不准住扎,违者治罪,单看此条甚至比太平军都讲究。(后附条例全文)

杜文秀的大理义军在开局不久之后就宣布遥奉太平天国正朔,成为名义上响应太平天国政权的各地起义运动之一。但这一点却也成为当前一些人指摘的问题——居然响应邪教份子建立的邪教政权!须知当时太平天国几乎是整个50s、60s各地义军的名义共主,从江淮的捻军,到上海小刀会、广东天地会、广西义军,都在宣布拥立太平天国政权,这个问题都可以单独开一个回答或者文章了。

关于里通外国的指控,杜文秀本人从来没与英国人打交道,起义期间安邺带着所谓的探险队来到大理却被杜文秀驱逐。英国开始全面占领缅甸是在1852年第二次英缅战争之后,而在1862年西贡条约之后法国就开始逐步把越南搞成自己的殖民地,1874年第二次西贡条约则直接把安南变成了法国人的自留地,但杜文秀对于法国法国的态度却是勒令法国神父勒格尔暹等人立刻离境不许再来。作为对比,1858年的清政府的《天津条约》却明文规定外国传教士可以进入中国内地自由游历传教,高下立判。

义军唯一一次与英国的官方接触,是在《天津条约》签订十年之后的1868年,这年义军大司空(好古朴的官职)李国纶允许英国人进入滇西的腾越,并同意与之进行通商谈判。这一事件出现的原因之一是此时义军开始走下坡路,清军封锁严重,义军也希望能重新打开滇缅通道,另一原因则是英国人来之前保证“在回民(指义军)与清政府之间严守中立”的态度。这次谈判仅仅达成了一个口头协议,即双方开放互市贸易,英国由缅甸掸邦进入大理的货物税率不超过4%,但这个协议也仅仅是口头,连正式文件都没签署,更遑论具体执行了。李国纶在滇西坚守腾越五年,腾越失守、起义失败之后他转战滇西两年,这七年期间从未踏足过缅甸一步,尽管英缅甸政府多次向他表示可以给予他政治避难权。

关于建立伊斯兰政权的指控,目前唯一的资料来源是一份外国的阿拉伯文传单,据说这个传单是杜文秀在1866年前后散布于西藏和西川的,英国是从尼泊尔得到了传单,传单全文五百多字,称在大理建立了回教国家,杜文秀是苏莱曼苏丹。这个问题就在于,杜文秀为什么要去根深蒂固的西藏去宣扬自己建立了伊斯兰教政权?再者说了,这个资料是“仅见于”,而且还是“据说”,所以真实性是大打折扣的——到底有没有这张传单?这张传单到底是不是义军官方签发,是不是杜文秀签发?都需要商榷。

再一个,最严厉、也是最无可辩驳的指控,是杜文秀遣使到英国和土耳其进行“乞援"问题,而且有“臣杜文秀谨表于大英国皇上陛下”开头的《上英皇表》存放于英国印度事务部档案局,据说还有其义子刘道衡“献土称臣”的附笺,内有“中华有变,我父亲统领大兵,约会各省的XX,帮贵国出力报效,岂不两全其美!”字句,似乎通敌卖国铁证如山。

杜文秀义军的一切官告文书都是文言,以军政条例为例,全文没有一个“的”字,不知这个“约会各省的XX”,是翻译还是怎么,另外,“岂不两全其美”之说,但凡有些许古文功底的都不至于这么说。

1871年这位刘道衡经缅甸至加尔各答赴英,同行八人,刘道衡自称杜文秀义子,自称哈桑,次为杜文秀外甥或侄子,汉名不详,自称“郁素福”。“郁素福”就是优素福,穆斯林信奉的先知之一,哈桑也都是阿拉伯名字;另有马来翻译一人、随从五人。到英国之后送上大理石四箱,取献土之意。刘抵达英国之后求援无果,于是在英国人护送之下经君士坦丁堡(当时应是伊斯坦布尔)回国,而其在伊斯坦布尔的活动同样一无所获,回国之后发现大理已经沦陷,于是滞留缅甸仰光,之后生活在英属印度。

这个记载见于《斯皮尔门上尉行政日志·致印度文书》(Letters to India)。

刘道衡到底是不是杜文秀的义子、出使英国行为到底是不是杜文秀指示,有争议,这份表文也有争议。不光有争议,而且这份表文还有问题,按当时英国方面的记载,刘道衡等人是在1871年9月入缅、11月离开,但表文标注的落款时间却是辛未年十月,也就是说,表文的落款时间是在刘道衡出滇入缅之后——你老板让你给人送一封亲笔信,落款时间却要往后推三个月,这合理吗?所以这封信大概率是刘道衡冒用杜文秀名义写的——按传统的说法,这叫“承制”,比如赖文光承制封拜张宗禹为梁王——但这个时候有资格下诏册封的无论是洪秀全还是洪天贵福,都已经死了很久了。

所以,刘道衡的行为到底需不需要杜文秀负责,这个问题很重要。

至于四箱子大理石,可以断定这根本就不是杜文秀所为。刘道衡入缅的时候义军政权已经岌岌可危,义军能控制的不过是大理、永昌、顺宁、腾越、蒙化等几个孤城,而且腾越城被围困近三年,按记载刘道衡赴英的伦敦《巴马尔报》当时的报道,使团出滇之时清军和上缅甸方面搜查甚严,刘道衡化装逃出,几经风险抵达下缅甸——这具备运送四箱“庞大笨重”(记载送大理石事件原文说法)的条件吗?我个人持怀疑态度。

附:管理军政条例

一、帅府内须设见识宏大、老练谨慎官员数员,无论文武,凡有军机大小事件,元帅传集商酌,并先会议妥当,或可或否,请元帅钧裁施行。

一、府、厅、州、县及各盐井各军营解来银两,数有若干,先向银库挂号,交入上府。如银库支用,又向上府请领。一年至年终,银库共请领若干、共用出铜钱若干,逐一造册申报元帅。又将一年至年终所收各府、厅、州、县、盐井,军营解来银两若干、银库请领出费用银若干,逐一核算有无余存,悬榜晓谕,并知会各处。

一、发兵征讨各地方,一切军饷银牌各项,只准由统带官请领,转发应赏各官收存,以凭论功分赏,而各营带兵勿得乱来请领。即有急需之处,亦只得向统带官处禀明请领,以凭应用,勿得越察帅辕。违者参处。

一、不论文员武职,察见元帅,不准身带佩刀。所有从人,只准在外伺候,不得随同拥入。至见元帅时,将一切公文察明后,即便撤身辞退,勿得久坐闲谈、论说是非,有失体制。违者参处。

一、保举官员,须审查才能酌量功勋,果然堪授此职,方可保举前来。亦须循序渐进,勿得越级滥保。若有不论才能功勋,或私自受贿,或亲故滥行保举,实属不重名器。一经查觉,本人罢职,该保举官滥保一员降一级,二员降二级,如至十员以上,罢职。

一、府、厅、州、县、地方,或遇文武同城镇守,文则管理刑事,武则管理军务。如有疑难事故,须知和衷共济,妥商办理,勿得各执意见,有误事机。

一、凡一切钱粮课税等项,一月造报帅府一次,一季汇解帅辕一次,以凭支发各处军需,勿得隐匿,久停不解。一经查觉,少者降级,多者参处。

一、地方税课,旧有例者,方准抽收。不得私加名目,妄自征收。如土产等类,亦不准勒逼抽收。违者一经查觉,小者记过,大者参处。

一、地方官租税课钱粮,须从实开报。如有隐瞒不报,并未私吞者,自十两至五十两者,降一级;自五十两以至一二百者,降二级,撤差。如已私吞,自十两以至五十两者,除追缴外,降二级;自五十两至一二百者,除追缴外,罚一倍,罢职。

一、府、厅、州、县各衙内不须养闲人。至六房书吏,两班差役以及门房签押各行,须择忠厚明白者用之。一切猾吏不准任用,以为民害,并量其事之轻重劳逸,每月分别等第,给以工食,不准私索民间分文。如有私索一两至五[十]两者,杖一百追赃;自十两以至二十两者,杖二百,追赃抄家;自二十两以至五十两者,拟绞;至一二百以上,拟斩。

一、镇守官勿论文武,须以廉洁自持。若有私受贿者,未曾枉法,亦未曾坏事,自十两以至五十两以上者,追缴,倍罚,罢职;自五十两以至百两以上者,罢职,抄家;自百两以至二百以上者,除追缴外,拟绞。如果枉法坏事,自十两以至百两以上者,拟绞;自百两以至二百两以上者,除追缴外,拟斩。

一、地方私款向来未入公者,须查实开报。如内[向]属苛派地方者,准给酌量豁免。如不在苛派之列,仍须报入公款。若有隐瞒不报及未曾坏事者,自十两以至五十两以上者,降一级;自五十两以至一二百两者,降二级,停委。如已吞,自十两以至五十两以上者,除追缴外,降二级,撤差;自五十两以至一二百两以上者,除追缴,倍罚,罢职。

一、镇守官,勿论文武,府、厅、州、县,每月用钱文若干,须禀请批示,以便按数支用。如有多用至五十千者,除追赔外,记一过;多用至一(百)千以上,降二级,撤差。

一、府、厅、州、县,各郡地方无论文武,或一员独镇一邑,或两员同镇一邑,须于地方选举公正者管理,不论有职无职。若两员同镇,各举二人,各举二人须先禀报存案。饬令管理一切钱粮税课,各项银钱,并支销一切公用公费,须每月造册禀报镇守官吏,以便转报来辕,稽查存案。如有私索错乱等弊,自十两以至五十两以上,追赔外,杖七十,倍罚,撤差;自五十两以至一百两以上者,除追缴外,倍罚,杖一百,拟绞;自百两以至二百两以上者,除追缴外,拟斩。如镇守察觉,禀报来辕,该镇守官免议。如未曾查出,或查出护庇不报,或经他事发觉,亦[抑]或经帅府查出,该镇守官有稽查不严,记过,降一级。

一、文武官员,无论镇守地方,或攻开地方,不准与百姓交易买卖牲畜什物等项。违者,降三级,倘有以官压市,轻价估卖,使百姓含冤不服,屡投屡反,一经查觉,不论大小官员,拟斩。

一、文武官员,无论镇守地方,或攻开地方,不准估娶民间妇女,为妻作妾。违者,罢职。

一、地方婚姻、田土、含冤负屈,各项词讼,如镇守官不能秉公讯断,亦不能按律惩究,或任意偏私,或徇情枉法,虽未受贿,亦属有害地方,准许地方百姓来辕上诉。果有偏私徇情等弊,一案记一过,两案记一大过,三案降一级撤委。

一、地方有妨害弊端,如镇守官不能革除,使百姓永久受害,无生活之日,该镇守官实属尸位素餐,有违上府体恤百姓之致[至]意。一经查觉,或被百姓上诉,记大过一次。若再不革去,降一级,撤委。

一、镇守官如能为地方兴利除弊,使百姓有益无害,共享甘苦,并恪守以上条论,不负元帅差委者,每年记大功一次,二年记大功二次,三年加升。

一,发兵征讨地方,须委统带官一员,即如元帅亲临。所有各将官,无论何职,务须听号令,勿得违抗。如违,准管带官按所订军令认真惩办,而统带官亦须秉公提调,量能委派,不得于所喜之人委以平顺之事,故意使之成功;亦不得于所恶之人,委以凶险之事,故意使之犯罪。如违,实属存心偏袒,有负委托至意,应参处拿问。

一、各将官奉统带官差委,或出扎先锋营,或出外巡风,或攻打接应,或接应子药粮草等项,务须札到即行,勿得抗拗推诿。如违,无害于事,罢职;有害于事,拟斩。

一、发兵征讨贼匪,勿论何员,统带官所请赏号银两银牌什物各项,须择委公正廉明干员,以两员随营管理。如官兵有功者,或应赏银牌,或应赏银两以及什物,亦或负伤官兵应赏药料银两等项,由统带官酌定数目给飞,向该管官处请领。该管官须问明给赏原因,登明簿记,俟凯旋之日造册呈报,以应核算,悬榜晓谕。

一、将官奉委出扎先锋营,被敌人围攻,由卯至戌,而无援应,或坚守数日而无救援,亦或营中子药粮米缺欠,水道被阻,一旦失守,免议,仍饬随营立功。如子药等项不缺,不待援应兵至,倏然退让,无害于事,带兵官杖一百,罢职,仍饬随营立功赎罪,其余将官分别议处。如系紧要营垒,有关大局,无故退让,以有害大局论,带兵官斩首示众,其余将官概行罢职。

一、带兵官发给赏号,须论功大小,秉公赏给。如有徇私偏赏,以及挟仇不赏等弊,一经查觉,降一级。至该管奖赏官员,如有私吞或与统带官串弊[通]鲸吞等弊,一经查觉,分别治罪。自十两以至五十两者,除追缴外,罢职;自五十两至一百以上者,拟斩。

一、将官奉札调遣,札上限定日期,须按期立至。如违期不到,无害于事,违一日,降一级;违至两三日者,罢职。如札委攻打接应,或援应别处,违时不至,使营垒失守,有害大事,带兵官斩首,其余罢职。

一、带兵官奉委扎营,被敌人围攻,势至危急,不能坚守,意欲退让。其余将官严督兵丁努力保守不让,保全营垒。无论先锋翼长等职,准其越级加升,带兵官罢职。

一、带兵官攻打敌人营垒,无论将官兵丁,如有奋勇立功,带兵官须认真详报。若有隐瞒不报,使众兵生怨,查觉,带兵官降一级。如官兵本属无功,而带兵官或因亲故,冒报有功,希图奖慰,查觉,降一级。

一、带兵官攻破城池村寨,所得银钱货物多寡,无论银钱在数百数千数万,货物至十驮百驮千驮,须禀报统带官归入大公,以充军需。对于察报官兵,量银货多寡奖赏。若官兵不报,私自瓜分,或以多报少,一经查觉,除追缴外,官责五十军棍,兵责一百,插耳游街。倘若官已报人公,而统带官又私自肥己,不报帅辕,或以多报少等弊,一经查觉,自五十以上至一百者,降一级;自一百至二百以上者,除追缴外,倍罚,罢职。

一、带兵官攻开城镇村庄,但得粮草,必须禀报统带官查封,毋得践踏焚化。(违者)一经查觉,官则罢职,兵则插耳游营。

一、带兵官攻破城池营垒,所得子药硝磺军需等项,必须禀报统带官,运入大营保存。对于禀报官兵,量所得多少,以便奖赏。倘若不报,任意践踏焚烧,一经查觉,官则罢职,兵则插耳示众。

一、带兵官攻破城池,三日内招抚流离,不准奸淫抢掳,焚烧民房,亦不准擅自杀人,藉故复仇等情。(违者)一经查觉,不论官兵,按军法斩首。

一、带兵官经过投诚地方,如有擅入村寨,妄动一草一木,奸淫吓诈等情,查出,不论官兵,均枭首示众。

一、带兵官发兵征讨地方,必须随地办粮,派钱粮官二三员,管理粮草收支等事。如有盗卖糟踏等情,该管粮官应得斩罪。至于各营有冒支多领,盗卖粮草等弊,亦应得斩罪。

一、带兵官凡遇敌人前来投诚,不论何营官兵相遇,须禀明统带官,问明虚实,毋得阻拦警吓妄杀。违者枭首。

一、带兵官攻破首要营垒一座,统带官奖银百两,加升。其余官兵,论功大小奖赏。带兵官给银百两,大小兵丁均论升赏。

一、带兵官对敌阵亡,每兵恤赏银五十两,官则分品级高下,从优抚恤。负伤官兵由统带官派员查验,果系头部血伤,重则赏银三十两,轻则赏银二十两,各记一功。若是退缩背伤,勿论受伤轻重,概赏钱三千文。

一、带兵官不论何职,应带兵若干,须先事禀请元帅核示分拨,毋得擅自调用。若事处紧急,有刻不容缓之势,准先调后察。如违,参处拿问。

一、军官犯令不论官阶大小,轻则由统带官按军法治罪,重者察请元帅钧裁施行。若是兵丁犯法,轻则由带兵官分别惩究,重则禀请统带官严办。

一、文武官镇守地方,出阵防敌,须先禀元帅调遣,不得借故趸回,亦不得借端请假,须待回文批准,然后离职。若不待回文准否,擅自哲回,如无害于事,罢职;如去后,地方生变,营垒有失者,立即枭首示众。

一、带队各军官及大小兵丁,没有紧急事务,请假回籍,须向统带官请假,俟批准方得回家。若系不准,私行者,官则罢职,兵则斩首。

一、带兵官沿途需用夫役,带兵一百名,准其用夫二十名;每千名,准其用夫二百名。而带兵官务须将所管兵丁,共有若干,从实造册呈报统带官,以便沿途按数派夫。如有不遵军令,多用至十名或二十名,或经地方官察报,或被人民具控,统带官降一级,其余军官罢职,兵丁首恶者拟斩。所有军装、大炮.铺盖、子药,用夫抬送。其余枪刀杖矛,必须各人佩带,不准离身。若带兵官放纵不问,任其行动者,官罢职,兵丁分别拟斩。

一、军官兵丁,如遇对敌交锋,破获首级,夺获旗帜,舍身扑栅,抵住敌人,应着统带官查明,官则加升,兵则授职,不论资格,只论勇敢。

一、带兵官攻夺城池地方,无论官兵,分作三股或四股下坝。头一股逼近省(城)垣,而他股不到者,住扎三日而他股不续进(者),实属害于大事,带兵官罢职,其余军官降级。

一、带兵官办理招抚、捐输﹑投诚,各军官必须遵统带官酌数分派,不得各逞意见。受民私贿者,查明斩首。

一、带兵官出阵,必须官兵平分两半,一半守营,一半出阵。若遇战败,统带官不督队,降二级。如统带官奋勇争先,而各军官畏缩退后,恐遭不测,(以致)尸首暴露(者),不论大小,官兵立即正法。至将军、都督﹑都指挥﹑都尉﹑校尉、翼长,以及先锋﹑忠翊卫、校尉,都统制,恐领兵上阵,有负伤捐躯,以及抛去尸首不顾者,拟斩。

一、文武军官,为数较多,难以枚举。如不在阵前,砍得首级,夺获旗帜,不能加升官职。若破开营垒,砍获首级三颗者,记功一次。倘能挤扎营盘于敌人后方者,或截住敌人营盘者,不论何官,按功升赏。

一、两军对敌,须先分别明白,不准希图升赏,将我兵之首级砍取来营领赏。查觉,不论官兵,均枭首示众。

—、族分三教,各有根本,各行其是。既同营干事,均宜一视同仁,不准互相凌虐。违者,不拘官兵,从重治罪。

一、军兵不论官职大小,有随营效力,不辞劳苦者,论功奖赏。

一、官兵攻破城池营垒,但获有军用物品,毋得擅行毁坏,亦不准私卖盗卖。违者,治罪。

一、军官奉委带兵,攻取地方,但得公款,不准隐瞒肥己。如违,拿问治罪。

一、军官所过地方,有毁拆庙宇,损害民房者斩。

一、统带官以下,不遵军令,擅敢私树党羽,动辄恃强斗龙,点队闹事,倡首者斩。

一、军营中有私议军情,妄造谣言,播弄是非,慢散军心者,查出立斩。

一、兵丁有口角争执,妄动军器,伤人见血者,立斩。

一、兵丁有无故下乡,滋扰良民者,从重治罪。

一、兵丁有盗卖粮草军装者,斩。

一、军兵有临阵退缩,擅离营垒,私逃外面者,拟斩。

一、官兵有经过文武庙宇,不准住扎。违者,治罪。

一、官兵若有以下犯上者,立斩。

一、官兵若有以上凌下者,从重治罪。

一、兵丁有纵放牲口,践踏田间粮食,或事出无意,将牲口充公,人治罪。若系故意纵放牲畜,践踏田禾者,立斩。

一、官兵有强买估卖者,从重究惩。

一、官兵若有纵放兵丁,沿途拉夫者,立斩。一、官兵若有倚势占奸,强夺民女为妻者,立斩.

一、官兵酗酒赌博,妄生事故者,从重治罪。

一、营中有出人口令,言语宜轻,如有大惊小怪,有害于军事者,拟斩。

一、兵行在道,有队伍不齐,致误军机者,带兵官革职问罪。

一、带兵官,有勒扣兵饷者,斩。

一、带兵官有私通敌人,按兵不动者,立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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