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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男研究生宿舍强制猥亵室友获刑一年半,对此你怎么看?同性之间被侵犯该如何维权?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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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深水区到了,在这里强奸罪维护的是繁殖权还是性交权?

显然依旧维护的是繁殖权,也就是说共同努力实现基因融合的前提必须是自愿,即各方当事人实质同意。

因此强奸只可能是阴茎插入阴道,同时并未要求阴道内射精这个共同条件。

其他形式的强迫性行为都是破坏的性交权,都被归为强制猥亵。

但题眼到了,当性交作为人权,不以繁殖为必然目的的时候,性交权必然次于繁殖权吗?现在看来是这样。

若非,那么强制猥亵判罚太轻,应该修法,把强制猥亵的罚则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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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讲两句:

一、本案涉及的罪名是强制猥亵罪,本罪经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原为「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

顾名思义,修订前本罪仅限于对妇女、儿童的猥亵侵害,修订后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男性也成为保护对象。

我们今天看到的已经是法律修订、进步的结果。


二、一些观点认为,应当修订强奸罪的立法,使之包括对男性的性侵,这个观点我是赞同的。但是在现有立法框架内,很难完成这一点。

阻碍男性纳入强奸罪对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传统刑法对「奸」的界定。

我国目前刑法调整的强奸行为,仍仅限于自然性交行为,没有将除此之外的其他方式纳入强奸罪的行为方式[1]

无论是插入说还是接触说,针对的都是性器官的交互,实践案例中广泛存在着强制口交、强制肛交、指奸或者以其他器具进行性侵害的行为,尽管这些行为从恶劣程度上比起自然性交犹有过之,却无法通过强奸罪予以惩处。例如2010年广西注射精液案,2015年指奸婴儿案,都是以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定罪。

在「奸」的方式限于自然性交的前提下,除开少数同时拥有两套性器官的个例,同性间显然无法构成强奸,这并非只是强奸罪的对象限制,而是更根本的罪名概念所决定的;如果要修订立法,显然也不能仅仅去除强奸罪的对象限制,而是要进一步扩张乃至重新解释强奸罪的方式范围。


三、尽管可能是老生常谈,但此处仍然有必要再次重复,关于强奸罪的诸多不合理(不包括强制口交、肛交、指奸;基本不处罚婚内强奸;男性无法成为强奸罪受害者......)其实来源于古老贞操观念的延续

强奸这种违法行为是剥夺了父亲或丈夫有价值的资本或财产——其妻子或女儿的贞操。
揭开刑法笼罩在保护女性上面的温情面纱,看到的却是对女性歧视的贞操观。

——《性与理性》,波斯纳

无论是婚内强奸的豁免,还是被害者的性别限定,无非是因为贬抑主体性的贞操观念只限于女性,在一些传统观念中,男性并非法律上无法成为性侵案件的受害者,而是事实上无法成为性侵案件的受害者。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1年公安部就曾于《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将口淫、手淫、鸡奸等纳入卖淫嫖娼的处理范围;2017年最高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也将肛交、口交等进入式性行为纳入卖淫的处置对象。

风气开化、社会变迁的确会使得立法滞后,但相较公共秩序管理中卖淫嫖娼标准的及时调整,强奸罪修订进程的未免过于步履蹒跚。

立法确实应该对受害者的保护与救济投入更多关注。


以上。

参考

  1. ^ 黄静:《中日强奸相关问题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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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男性的强奸、猥亵行为应当引起重视。

美国有家致力于预防性侵犯罪的机构 The National Sexual Violence Resource Center 曾经针对 8019 名随机抽取的男性受访者进行访谈调查,调查表明,有 0.9% 的受访者人生中有过被他人强制进行插入的经历,另有 0.4% 的男性遭遇过强制插入未遂的情况,0.6% 男性经历过醉酒或者受药物状态影响下的被插入。另有 4.8% 的男性表示曾经被强迫对他人进行插入。

调查表明,有 11.7% 的男性经历过非自愿的非插入性接触,12.8% 的受访者经历过非自愿的、非接触的性相关经历(例如语言骚扰)。

虽然这一数据远远低于女性遭受侵害的概率,但无疑也说明了一个事实:男性同样可能成为性犯罪的受害者。

目前,在我国法律中,男性并非强奸罪的客体,即使发生了强迫的性器官插入,也只能按照强制猥亵或者故意伤害定罪量刑。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曾经在 2015 年指出: 男性的性权利应当与女性的性权利一样不可侵犯,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同等保护,但在最近一次刑法修订中,似乎并没有看到关于这一问题的大范围讨论。

无论是强奸,还是强制猥亵,所要保护的都是人们的性自主权。诚然,从生理结构、统计数据、传统观念等方面来看,男性都有更大的概率成为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加害者,而非受害者,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性的性自主权就不值得保护。

今年两会刚结束,也不知道像这样的案件能不能促使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去赶下一班车,再度把相关立法问题摆在桌面上。


user avatar   dong-liang-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立法应该修改强奸罪的对象,包括男性在内,很多答主也已经提到了。

我比较感兴趣的是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其中,“不排除被害人半推半就”,这个辩护意见真是“神来之笔”。

按照一般的逻辑、经验,被性侵的男生不会半推半就,原因在于半推半就一般发生在有好感的异性之间,特别是女性的表达。原因在于我国传统女性比较委婉,不会明确表达性允诺意思,很多女性以不反抗、不拒绝、不排斥等肢体或者表情来传达允诺意思。

而半推半就的前提是,女性与男性存在特殊关系,比如情侣关系、夫妻关系等,总之,双方此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好感等),发生关系多半是有所心理准备、水到渠成,而不是猝不及防。

而如果说一个男生被性侵,是出于半推半就,那么首先要证明的是,这个男生有同性恋倾向,其次,他对被告人具有一定的好感。

所以,如果律师得这个辩护意见要成立,首先要搜集被害人性取向的证据,而不能空口无凭,污人清白。其次要证明双方有感情基础。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作为基础,这种辩护意见是非常荒谬的,只能用来说明辩护人理屈词穷了。


user avatar   an-xiao-60-49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万一IP属地是大陆,但是观点跟台湾网军一样,那岂不是更尴尬……

被网军忽悠瘸了还没钱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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