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对于惩戒,完整的逻辑链条应该是这样的:
学生犯了错误——错误被认定——实施惩戒
对于必要的惩戒措施,我不反对,但是,惩戒的前提是“错误被认定”。
问题来了,谁认定?怎么认定?
比如说吧,先看图,官方发布的何时应该被惩戒:
就说这条,扰乱课堂秩序。
我知道有孤独症的孩子被老师惩罚的,别问我为什么知道,我不说!
或许有的亲会说,现在的老师,都知道孤独症。
其实,真的未必。
我还遇到过一个“特氏综合征”的孩子被老师惩戒。
请注意,不是“唐氏”,这可能大家都知道,“特氏”,应该确实是不知道。
好吧,这一点,仅仅是知识性、专业性的问题。
还有,人有好有坏,老师,也不可能全是道德高尚的,虽然,我相信大多数老师是好人,但难免有害群之马,前几天的新闻,大家应该都听说了。。。
所以:
这一点,什么叫做“不服从教育、管理”?
可操作空间,会不会太大?
最后,我要说的是,其实我不反对老师有必要的惩戒权,但是,毕竟老师面对的是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他们或许很敏感,很在乎老师的一言一行。
颁布规定的时候,还是应该多想一想,尽量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