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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网民「辣笔小球」因诋毁戍边英雄被刑拘? 第3页

                       

user avatar   ycy19980731 网友的相关建议: 
      

钧正平催着办的时候才是禁言一年,引起大规模群众不满才销号,浪国也是老夹有夹规了。

辣笔小球这言论,完全无视事情发生的经过,看不到被突然袭击、看不到英勇救援、也看不到同生共死,简单一句“最大的官活下来了”就脑补出了自己的一套剧情,自作聪明的认为自己看透了一切,亏他是个法学硕士,还是个财经记者,真是老亚空间神选了。

这种人并不是什么“脑子短路”,他就是想玩那套“众人皆醉我独醒”,可惜路线错了,知识越多越反动。前两天还有位著名杂志的副总编说了,“过去三十年启蒙的努力失败了”。也是一幅高高在上的“清醒”样子,企图把脑子里的糟粕传播给人民。可惜他们对实际情况视而不见,各种言论落到现实里就很空洞,没多少人买账,真还不如没事发点色图搞搞性启蒙。

这些人的共同点就是读了点书就开始恃“才”傲物,把自己当人上人,从来就没有和人民站在一边。如果中国人民能在外面卖个价钱,那肯定也是能卖的。就是因为这种傲慢,他们错判了认知水平和民族自信有了明显提高的中国人民,还以为羞辱民族自尊就是启蒙,反而遭到了人民的反击。现在钱拿了没干出成绩,老家还被懂王偷了,也就怪不得如丧考妣了。

人民心中都有杆秤,这帮人跳的再欢,也改变不了自己的屁股。我们“既是人,也是中国人”,没有立场才是有问题。蜡笔小球逾越了道德底限、伤害了民族感情、触犯了法律红线,这就是与祖国对立、与人民为敌。现在他已经被刑拘了,随着他们的集体失败,新时代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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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结果在意料之中,我昨晚已经分析过了,辣笔小球的诋毁言论只有一种结果,那就是接受法律制裁,微博对其禁言一年只是初步结论,后续估计会永久封号。

辣笔小球的言论属于法律上的诽谤、侮辱、诋毁,属寻意滋事和侮辱诽谤的竞合犯罪,可择一罪名选择。

侮辱诽谤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寻意滋事罪的单人犯罪最高刑期是5年(纠结他人多次寻衅滋事最高刑期为10年)。目前来看,当地警方选择了一个相对较重的罪名对其立案侦查,这也是广大网民的呼声。

国家英雄不容诋毁!辣笔小球这是犯了众怒,除了刑事追责,还要受到全社会的道德谴责,被诋毁的英雄的亲属可以找其民事索赔,如果被害人亲属不方便或者不愿意索赔,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形式代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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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我就说南京司法机关不会让人失望吧!罪名很恰当,点赞

以下是原回答


哎哟,这不是那个气得官微“只恨不能骂脏话”的家伙吗,真是罪有应得!

气愤之余,谈点法律上的问题,先说结论:

本案可能是刑十一生效后的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第一案。

且容我道来

首先,谈一点原则上的问题作为开篇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体现了国家坚决捍卫英烈名誉、荣誉,依法严惩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的决心,此时不法分子顶风作案,实在是不可饶恕!

具体详述如下:

1.本案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没有问题。

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符合在公共场所(信息网络平台)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这一构成要件。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所以现阶段按寻衅滋事罪拘他,没问题。


2.本案后续可能会变更罪名为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后生效,生效后本案仇某的行为将符合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构成要件。

虽然仇某的行为发生在刑十一生效之前,但是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量刑上限为三年)相较于寻衅滋事罪(量刑上限为五年)更轻,应当适用于本案。

加之考虑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系法条竞合的关系(有争议,如果认为不是法条竞合,那么基于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该案还是要定寻衅滋事),本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当以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论处。

此外我想补充的是,若采法条竞合的观点,3月1日刑十一生效后,个人认为适用新罪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该原则的理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侮辱诽谤英烈罪本质上是从寻衅滋事罪第四项构成要件中细分出来的,换言之依据旧法也构成犯罪。而且,依据新法量刑上限更低,系对同样的行为作出更轻的处罚,适用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


3.本案有可能会是我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第一案。

但是,寻衅滋事罪与诽谤英雄烈士罪的界分,仍然是本案要谨慎把握的争议点。

仇某作为法学硕士,如果成就了这次业绩的话,也算是在有生之余为我国法治建设作贡献了,虽然角色是被告人(目前是犯罪嫌疑人)。


总之,南京司法机关加油,严惩不法分子,大家拭目以待,今天,我们都是我国法治历史进程中的见证者!

最后,谈一点题外话,希望他的账号比他本人先放出来。


user avatar   shen-peng-38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人叫仇子明,恶臭得很,是个“古墓派老公知”了,微博老大V,法学硕士,《经济观察报》前记者,横行了很十多年了。

他干的龌龊事多了去了,当年南方系记者强奸实习生,他公然为其洗地,侮辱攻击受害女生;成都交警罹患绝症,他恶毒污蔑当事人;在网上搞赌博诈骗非法集资;疫情期间站队方方辱骂网友……从他一贯的言行就可以看出,这人猥琐、油腻、恶毒、反社会,还以“人肉”他人为荣。


你看他的言行,说话的调调,和当年的作业本、变态辣椒等人是一丘之貉,再加上这次侮辱烈士,活该被刑拘。


浪国一向护着这种“反动文人”,当年某报纸还把他捧成“一只为名除害的蚊子”,似乎这种吸血作恶的蚊蝇,还能帮助社会进步一样。

今天南京公安干得漂亮,大快人心,这帮搞历史虚无主义、整天发表恶臭言论、自以为可以骑在人民头上指点江山的旧时代“精英”们,也该尝尝铁拳的滋味了。

现在微博上的公知们又一次慌不择路,开始“连夜绣红旗”了,半小时前还在阴阳怪气,半小时后就开始泪雨滂沱、感怀烈士,说什么“他们为我而死”了。

恶心啊,真TM恶心。



最新的“反转”,他把头像都换成国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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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都在骂,有人现在想起网暴过分了。过分?现在待在看守所对他有好处,懂不懂?这是我国人文和法治对他的仁至义尽懂不懂?


user avatar   li-rui-ming-6 网友的相关建议: 
      

前因——

造谣伤亡人数

满口喷X



这人居然还是个“知法”的记者???


平时言论就无下限

还有人爆料涉嫌赌球与诈骗,不知道好好查查能不能罪加一等。

经济报已经割席,希望调查清楚他的钱从哪儿来的。



干得好

正道的光



补一个前罪梳理——


user avatar   jinchen-84 网友的相关建议: 
      

抓的好,还是刑拘,真漂亮。

补充:其人是一个38岁的男性。

看评论说这个微博认证为女性,还喜欢挑起两性对立的话题,哎呦我去。


user avatar   xxxx-83-22 网友的相关建议: 
      

效果太明显了。



user avatar   li-de-bao-99-6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觉得光是刑拘是不够的,必须模仿古代充军那样,让他跟着戍边,呆上几个月,呆上几年才大快人心。


user avatar   yanghf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帮人要有一个真硬气我也算佩服。立马儿就供认不讳,怂得一批。。。

昨天似乎还是C爱A眼中的义士,今天就绣红旗。特有讽刺意味。

看来有些味儿就是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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