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不多是写完了,没准啥时候又突然想起来点什么就再补吧)
第一个问题:不是。但这个“不是”,更多的是从任务定位与具体指标的角度来说的。
德意志级的试验色彩非常浓厚,她大量采用了新技术新布局。但魏玛德国在整个二十年代都没有发展出成体系的海军战略,这一背景下的德意志级自然也谈不上什么明确的定位,只是作为德国前无畏舰的替代品,兼顾海防舰与巡洋舰的职能,同时满足训练和未来发展需要。其柴油机动力续航力较大,在最初的想定中是希望与封锁己方港口的法国巡洋舰展开游击战——这里要指出一点,此时的德国海军并未把英国人当做假想敌(甚至到1938年之前也一直都是如此),海军的战略目标是保卫德国海岸与海上交通线,假想敌则是法国、波兰与苏联。而在支持破交战的雷德尔上台之后,他很快就从德意志级身上看到了用于破交的潜力,并开始考虑用德意志级远洋破交牵制法国舰队。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德意志级是兼顾多种任务的复合型战舰。虽然雷德尔支持破交战略,但显然不是所有的德国海军将领都认可这样的思路。装甲舰的任务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对抗可能进攻德国近海的法国和苏联旧战列舰。这样的复合任务对德意志级这种体量的战舰来说当然是力不从心,即使在后续的装甲舰D、E上放大到了18000吨,也同样不切实际(实际上这样的复合任务定位在后续的沙恩霍斯特级、俾斯麦级和H级甚至包括希佩尔级上也是一脉相承的)。甚至这些任务本身就是互相冲突矛盾的,想要同时满足,必然伴随着吨位的迅速膨胀,而对于受到严苛吨位限制的德意志级来说,就意味着在这些任务和指标之间来回妥协,最终哪个都达成不了。
那么退一步说,把德意志级视为纯粹的破交舰,又如何?答案是同样不合格。
雷德尔的破交战略基于一战经验,思路非常明确,如果在本土保留主力舰队并有所动作,就能极大牵制对方的主力舰队使其不敢轻举妄动,海外的破交舰队就能大肆活动。这种战略之下,破交舰队只需面对敌方巡洋舰队,如果破交舰拥有能够压倒巡洋舰的战斗力、足以自由来去的高速和大续航力,则对方就必须派出高速主力舰——对皇家海军来说,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有胡德、声望、却敌三舰——去进行追歼,这无疑是一种极端不利的状况。皇家海军最初也认为一条战巡才能压制一条德意志级。但这确实是高估了她们。
简单来说,德意志级与条约巡洋舰相比并不具备压倒性的战斗力,而更重要的是不具备航速优势:即使是与英国巡洋舰相比,也有至少5节战速差距(德意志级26节,英国巡洋舰31节),这意味着德意志级摆脱对方巡洋舰追击的唯一办法就是击沉或者重创对手,面对拥有数量优势的敌方这并不容易,且在交战中受伤减速也是难免,这样一来连26节这个本就不高的航速都难以维持,而对方可以继续动用巡洋舰进行攻击,并无派出主力舰的必要。或者换一种情况,由德意志级突击护航船队迫使对方解散护航(或者干脆歼灭护航舰们),就可以用大群潜艇直接攻击——这更是天方夜谭,这种情况,其原型就是PQ17船队的经历:很显然装甲舰的威胁不能与主力舰相提并论,对方完全可以持续缠斗而不必解散船队,而装甲舰所面临的更危险的状况则是敌方高速主力舰的直接截击——这可远比在茫茫大洋中猎杀装甲舰要容易得多。
合格的破交舰该是什么样的呢?德国人也已经给出了回答:O级战列巡洋舰和P级装甲舰,拥有30节以上的航速、大续航力、足以防御巡洋舰火炮的装甲以及对巡洋舰构成压倒性优势的火力,可视为破交舰的完善形态。其中P级完全不惧怕巡洋舰的追击(上段第一种情况),O级更是拥有主力舰级别的威胁(上段第二种情况)。但反过来说,这两种战舰的具体设计很好么?参考沙恩霍斯特级与俾斯麦级,她们的设计并不优秀。但对德国海军来说,她们仍然是比德意志级更好的战舰——明确清晰的任务定位和与之相适应的性能指标,二者的结合才是海军真正需要的。
第二个问题:
此为德意志号,其防护体系由80-50mm13.5度倾斜的主装甲带、45mm的防雷装甲、45-30mm的水平装甲以及40mm的装甲纵舱壁构成,此外主炮正面装甲140mm,主炮炮座100mm,司令塔140mm。
之后的舍尔海军上将号的防护做出了以下调整:
1.主装甲带50mm与80mm的部分交换位置,50mm在上,80mm在下。
2.水平装甲厚度削减为40mm-20mm(外侧-内侧)。
3.防雷装甲厚度降低至40mm。
4.炮座装甲厚度提升至125mm,司令塔装甲厚度提升至150mm。
三号舰斯佩伯爵号则进一步调整,如图
图中已经非常细致了,就不描述了
评价一套防护体系,一般来说要从垂直防护、水平防护、鱼雷防护、水中弹防护、抗损能力几个方面评价,但德意志级的防护模式比较特殊,从穿甲路径逐一分析比较简单。
对于德意志号,想要攻击到核心舱,存在以下穿甲路径:
1.80mm垂直装甲+45mm防雷装甲
2.50mm垂直装甲+45mm防雷装甲,其中50mm垂直装甲有一部分处于水下
3.直击45mm防雷装甲(水中弹,或者在横摇/远距离大落角下绕过垂直装甲从侧上方命中)
4.80mm水平装甲+45mm水平装甲
5.直击45mm水平装甲
6.40mm纵向舱壁+30mm水平装甲
其中3、4的概率较小(虽然水中弹的概率其实并不小,但没法确定穿深,后面会拿出来单独叙述)。
1的等效厚度,大致在105-125mm之间;2的等效厚度,在70-95mm之间,考虑到水下,可认为与1大致处于同一档次;6的等效厚度较难判断,但若从设计角度考虑,可认为大致等效于45mm水平装甲。
舍尔海军上将号类似,不赘述。
对于斯佩伯爵号,想要攻击到核心舱,存在以下穿甲路径:
1.100mm垂直装甲+40mm防雷装甲
2.直击40mm防雷装甲
3.100mm垂直装甲+30mm水平装甲(弹药库段为70mm)+40mm防雷装甲
4.30mm水平装甲(弹药库段为70mm)+40mm防雷装甲
5.100mm垂直装甲+40mm水平装甲(弹药库段为70mm)
6.直击40mm水平装甲(弹药库段为70mm)
7.40mm装甲纵舱壁+20mm水平装甲(弹药库段不存在这一路径)
其中3、5的概率较小。
1的等效厚度,在130-140mm之间;4和7的等效厚度较难判断,从设计角度考虑,可以认为等效于40mm水平装甲。
综合来看,这套防护体系要优于各国的初代条约重巡洋舰(郡级、彭萨科拉级、北安普顿级、妙高级、高雄级、特伦托级、迪凯纳级),而与第二代条约重巡洋舰水平相当(水平防护略逊),此外还具备一定纵深的TDS以及水中弹防护能力。而在条约重巡洋舰中,仅阿尔及利亚号具备完善的TDS,日本重巡洋舰的只能说是聊胜于无;至于水中弹防护,德意志级带倾甲的45/40mm防雷装甲要优于阿尔及利亚号的40mm垂直防雷装甲,仅逊于最上级和利根级。
评价这套防护体系的效能,则要考虑对方的火炮威力。先给一个直观结论:正常交战范围内,基本可以免疫所有的6吋舰炮。
英国6吋50倍径Mark XXIII型舰炮,弹重112磅,10500码垂直穿深4.5吋(硬化装甲),22000码水平穿深2吋(均质装甲);
美国6吋47倍径Mark16舰炮,弹重130磅,12000码经验式垂直穿深124mm,18000码经验式水平穿深42mm;
日本15.5cm60倍径火炮,弹重123.2磅,10km垂直穿深140mm(NVNC),20km水平穿深53mm(NVNC);
德国15cm60倍径SK C/25火炮,弹重45.5公斤,10km垂直穿深94mm(KC n/A),113mm(Wh),20km水平穿深44mm(Wh)。
从斯佩伯爵号的实战情况来看,命中她的18发6吋炮弹,造成的伤害值得一提的也就是摧毁了一门15cm副炮而已。
而对于8吋炮,垂直穿深已经没必要说了;水平穿深倒是值得一提,除美国人的8吋超重弹之外,其他国家的8吋火炮想要取得2吋左右的水平穿深,基本上都要到20000码之外。之所以提这个,是因为巡洋舰交战形态基本上都是高变距率大角度大范围机动交战,航向角对垂直防护的增益很大,实战中完全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把免疫区下界向内推进(实际上斯佩伯爵号就是这么做的);相对来说,这种情况下反倒是命中非核心舱并爆炸的炮弹威胁较大,但拥有装甲纵舱壁的德意志级对此也并非全无抵抗能力。
综合来看,德意志级的装甲防护,在巡洋舰级别的交战中,还是较为优秀的。
但这套防护体系有没有弱点呢?当然有,比较显著的一点就是对炸弹的防御能力不足。虽然通过装甲纵舱壁弥补了炮战中的水平防护,但水平装甲的绝对厚度仍然薄弱。德意志级三舰最厚45mm最薄20mm的水平装甲是个什么概念呢,举例来说,美国100磅通常弹使用延时引信的最大水平穿深(正常击穿并起爆)是1吋,250磅通常弹是1.3吋,500磅通常弹则是1.5吋;若使用瞬发引信,则100磅通常弹就能炸穿1.8吋水平装甲。厚度不均匀的水平装甲固然节约了重量,但代价就是哪怕只有100磅的航空炸弹,都能对她们造成威胁。结合其并不强大的防空火力,来自空中的威胁对于她们比较致命。
德意志级最值得诟病的问题之一是两座三联装主炮的布置模式。这个模式下舰艇很难同时处理两个目标。无论对方是两艘高雄还是两艘C级在这种情况下都没有区别,三主炮模式下的单个炮塔没有对目标准确,高效率射击的能力,或者说至少不拥有在弹药耗尽前决定性摧毁两个追击目标的能力。这样就导致在用作袭击舰的时候,装甲舰压根没有必要考虑声望,反击和胡德的存在——只要盟军两艘航速和续航状态较好的巡洋舰成功咬上了德舰,那么德舰就必须进行一个非常困难的抉择:要么缩短与对方的距离,逼迫追击者进行交战,试图在交火中尽快摧毁对手摆脱接触。要么拉开距离,发挥射程优势或者直接利用航速和海况摆脱对手。
当然这个问题换成四座双联装的希佩尔同样存在,所以单纯批判装甲舰并不合适,但是装甲舰的这个问题额外突出,而她们日后主要对手是热衷于扩充舰艇绝对数量而不是单纯倚重大船的RN,所以确实提出了一个袭击舰很难解决的问题——理论上,不应该允许敌舰不被还击的自由射击,而装甲舰本身格外缺乏足够的多目标射击能力,所以上文中的选择就格外迫切。
如果要缩短距离,那么就必须保证:1,对方有战斗意图。如果追击者转而撤离拉开距离,那么德舰将反而处于追击状态。考虑到八寸炮对装甲舰的威胁模式,理论上说敌舰应当属于撤离航向。(显然河口之战的现实不太一样,但是英国人是疯子,呕)孤悬海外的袭击舰无论是从机器可靠性,燃料储备还是单纯的航速上都很难有把握在较短的时间内追上并摧毁盟军巡洋舰。2,如果对方有战斗意图或者因为某种原因必须交战,那么德舰必须以尽可能小的代价将对方摧毁或者击退。装甲舰或许在交战距离内对英式轻巡的六寸炮有足够的抗性,但是仍然有相当的被对方雷击或者击中关键设备的可能。
如果要拉开距离,那么两个问题反过来就变成了:1,虽然更大口径的火炮可以保证射程优势,但是在较远距离的高速追击战中,是否有能力在弹药耗尽(或者说,弹药严重消耗)前摧毁或者逼退对手?如果有能力——那么为什么不直接缩短战斗距离进行摧毁对手?此时命中率更高,所以弹药消耗效率更高,而舰艇也更容易利用防御系统抵御巡洋舰火力保护核心舱。2,如果没有,那么德舰是否有能力在追击战中拉开与敌舰的距离,脱离接触?
这两个问题是近乎于无解的。比如斯佩伯爵号——要知道斯佩可不是被3艘扎拉或者3艘高雄打沉的,而是“消耗大多数弹药后无法击沉2艘利安德和1艘约克”而无法继续战斗沉没的。斯佩消耗了过半的弹药(0.57左右)取得了10发左右命中或者近失损伤。如果继续按照同样的精确度,在打光弹药不得不与奥特马克汇合之前,斯佩还可以命中敌军大约8次左右。当然这个计算非常无厘头,考虑到炮术本身受到环境和各种各样原因的影响,而且对埃克塞特的连续命中本身有舰艇减速的缘故。但是这个数字足以证明在交战距离上彻底击沉剩余两艘2艘利安德级的难度(不考虑此时已经抵达的坎伯兰)。
这简直就是在打袭击舰的脸。的确,单舰作战6炮8寸的约克或者8炮6寸的利安德毫无可能和6炮11寸的装甲舰作战。实际上即便是在福克兰待命的8炮8寸坎伯兰一开始就出现在战场上,英军也不过是有一战之力而已。但是这种优势完全无法在战斗中拯救斯佩。实际上,如果斯佩更加幸运一点,或者说皇家海军的狗屎运更加正常化一点,让埃克塞特在战斗中因伤战沉——结局仍然对盟军大为有利。一艘中型巡洋舰换掉一艘万吨11寸火炮的装甲舰是非常划算的计算。进一步来看,如果斯佩的运气更好一些,遇到的不是利安德和约克,而是2艘C或者D级巡洋舰配合埃克塞特(当然,从实际上舰艇位置来看并不可能),难道斯佩有能力追上,击沉这些航速并不低,可以自由机动的巡洋舰吗?答案是很可能不可以。斯佩无法有效击退英舰的原因包括:1,由于英军轻巡的威胁未能持续性集中全部主炮彻底解决埃克塞特。2,负责与英军6寸炮对射的副炮为取得任何命中,没有形成有效威胁。而这些问题事实上与英军完全无关。
所以,就好像Langsdoff在战前进行的分析和丘吉尔事后诸葛亮的批判所表现出来的战或逃的矛盾一样:实际上当用作袭击舰的时候,装甲舰处境本身是一个困局:舰艇本身没有强大到俾斯麦这样的战列舰水平,把对手限制在一个相当远的追击距离外,从而进一步通过海况和机动试着脱离。而反过来如果交火,又没有决定性的把握击沉所有的来袭敌舰。无论河口之战中出现的斯佩还是沙恩霍斯特,无论来袭的追击者究竟是斯特拉斯堡和赫尔墨斯(竞技神),还是阿贾克斯和阿基里斯,在这样的距离上结局都是注定的。要么反过来变成猎人主动出击背离一切初衷,要么接受敌舰的尾随和搜索,然后意识到自己或早或晚需要和补给舰汇合,需要重新通过危险的北大西洋返航。
装甲舰无法解决水面袭击舰的本质矛盾:放在挪威可以帮日本意大利减轻压力,开进大西洋深处很可能会死。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点不应该成为抨击装甲舰设计的理由。“无法快速击沉三艘巡洋舰”算不上是什么弥天大罪。郡级做不到,波特兰做不到,十八剑客可能也做不到。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装甲舰有能力完成这样的任务。作为战斗舰艇,只要能够压倒同级别的对手,就证明设计上有可取之处。而11寸主炮的选择本身并不是一个设计错误。
装甲舰本身是华盛顿条约时代的产品。1922年的华盛顿海军条约对魏玛舰队带来的影响不小于五国本身。如果观察德国舰队的重建,22年前开始的主要项目只有21年12月下水的埃姆登,之后大多数舰艇的设计制造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条约影响。而22年条约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重新定义的当代“巡洋舰”的标准:按照1878系统,巡洋舰是位于“Battleship”和“Sloop”之间的护卫舰+轻护舰的集合;而按照1922年的标准,巡洋舰则变成了“Capital Ships”以下诸多“vessels of war”,或者说专门建造的武装舰艇,之间的一种。按照条约,非载机舰的其他舰艇被非常粗暴地两刀切成了两部分,35000-10000之间的体量,16.1-8.1寸间火力即为主力舰,余下是“其他舰艇”。条约最明显的结局是英(法,美)的第一批万吨“大”巡洋舰,主力舰以下最大舰艇,被限制在了8寸主炮的顶点。以郡级为例,英军饱受的双联装布置意味着郡级拥有8门8寸火炮,足以压倒一切埃姆登类型的老式巡洋舰而不可能与火炮口径远要更大的主力舰较量。
而反过来,同时期凡尔赛条约下德军此时建造装甲舰的限额虽然有同样的一万吨排水量上限,主炮却没有限制。这样就给了魏玛舰队一个非常独特的机会。熟悉“喂饱孩子而不是建造装甲舰”标语(左翼口号)的话应该不难发现,这一时期魏玛舰队本身的财力本身有诸多掣肘。再加上建造时期断档的技术问题,如何利用好这里的指标错位是一个需要仔细考量的问题。27年的3款装甲舰方案ABC正好对位三种思路。A方案要求15寸主炮,这样就给了舰艇潜在和主力舰战斗的可能性;而C方案选择11寸火炮和26节航速,放弃了与最强大主力舰对抗的可能而退而求其次选择压倒老式主力舰和条约巡洋舰。当然B方案的12寸炮和20节航速位于中央。毫无疑问,4炮15寸,18节航速的设计方案并没有和法军战列舰队作战的可能性——而对于长期在本土保留大量炮舰和航母的RN来说更不可能构成威胁。A方案的本质是在条约的限额内建造上马中的下品。而C方案则恰恰相反是在巡洋舰的框架下建造巡洋舰中的最强者。这样田忌赛马的选择本身没有问题。
当然,批准装甲舰建造的魏玛政权对于这些舰艇将要被如何运用一无所知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30年代的最大变化是敦刻尔克级的出现。这意味着大洋上能够追上并相对轻松地击败装甲舰的主力舰除了战列巡洋舰队以外,增加了两艘新式快速战列舰。而略有些恶意的是,法国舰艇使用的词语“Cuirasse(装甲战舰)”正好对应德舰的“Panzerschiff(铁甲船)”。而和随时有可能调集主力舰前往远东抵御IJN强大舰队的RN不同,法舰大概率是不会离开德军装甲舰活动水域的。这样就极大地恶化了德意志级本身的使用空间到了几乎无法接受的地步:法军炮更粗(13对11),更多(8对6,平行追击时8对3),速度更快(29对26),防御全方位占优。20年代中计划对抗的条约巡洋舰瞬间变成了30年代的快速战列舰,最初的设想也就烟消云散了。新形势下的德意志级要么执行大型水面舰艇传统的袭击舰职能去和RN海外分部碰运气,要么理论上可以等到德军舰队重建结束之后和更强大的高速战列舰活动,与法军交战。
40年代,新·新形势是40年法国战役,舰队决战的对象从数量较少,装备精良的法军舰队变成了数量极其庞大,战术极有进攻性的英军本土各个舰队;另一个重要的新形势是挪威之战后德军水面舰队损失了大半大型驱逐舰,三艘巡洋舰,主力舰几乎全部受损,而英军则因为不列颠之战的缘故开始在本土进行空前的兵力集结。这两者意味着舰队决战的可能性烟消云散。而此时已经服役的装甲舰也已经随着战争的进行而消耗殆尽。斯佩已经作为袭击舰自沉在万里之外,德意志在挪威之战中被英军重创,只有舍尔继续进行袭击活动。随着先是KGV,之后是各式各样美军快速战列舰的下水,也就再也无从谈起重新平衡舰队实力,让装甲舰去对抗同级别的对手的可能了。42年尤其背运的巴伦支海袭击以后,两舰的袭击活动开始逐渐减少,其技术性能不再对战局有较大影响。
德意志级算不算一个相对成功的设计?
在20年代里,我认为这当然是一个相对成功的设计。在同样吨位的限制下,他能够压倒英美法条约重巡洋舰,这已经是条约系统下非常成功的开拓了。然而30年代里这样的成果很快就被一战战胜国法国的新式战列舰冲抵掉了。理论上40年代战争中法国投降后袭击舰应该会有更好的作为,但是草率地袭击行动(斯佩)和血腥的挪威绞肉机(德意志)意味着这时候已经没有足够的兵力来执行更大胆的计划了。舍尔的袭击相对成功,而吕措夫(德意志)更多不走运的巴伦支海行动给袭击盖棺定论,虽然后者严格意义上是希佩尔的锅。
不应该认为斯佩的失败是设计失败。斯佩的确无法对抗三艘英军中小型巡洋舰,但是这并不是因为在战场上她无法取胜,而是因为作为袭击者她无法胜利地足够迅速,足够干净利索,这是海军部署的较量而不是设计元素。同样不应该认为装甲舰无法对抗战列巡洋舰或者日后的敦刻尔克级是严重问题。因为本身的吨位限制就严重制约了她们与任何主力舰较量的可能性。本质上,德舰的设计要想“成功”实在是太难了。“成功”意味着在条约限制下尽可能发掘漏洞压倒资源更丰富的英法对手,同时必须在战争中尽可能快地发挥作用,避免盟军强大的战争机器在43年后开始占据全面优势。装甲舰做不到,但是利根也做不到,最上也做不到,特伦托也做不到,郡级更做不到。
或许魏玛议会一次257对202,一次224对153的投票保住了建造项目更能说明这些舰艇在一定程度上是满足当时的需求的。“这是一款合格的魏玛战舰,可惜纳粹想用来征服世界。”
感谢
@sxc邀请。非常非常感谢。
为了防止邀请我的sxc老师撤销邀请,我不得不截图。
@朱峰女士,你的答案,为了防止你进行修改,我已经截图了。没错,如你问题当中所说,礼貌是不是软弱?
当然不是。
我自问是一个普通人,在知乎得到关注多,也只是因为我勤勤恳恳,一个字一个字写得多,仅此而已。
我去咕咚网之前,当过记者,做过公关,我也不是什么名校毕业,但是我深深知道,原创是品德,是节操。做记者,报道要如实,要客观,要中立,要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
我为什么要在微信群“红包体育”里面和你抬杠,为什么要质问你,想必你已经不记得了,然而我记得清清楚楚。
我不关注你的微信号,那是有非常重要的原因的。朱峰女士,你说你没做过亏心事,那么想必在你看来,未经他人许可引用、转载他人原创的内容,不算是亏心事了。
你不记得的事情,我一点一点帮你回忆起来吧。事情当然没有这么简单。
当你加入“红包体育”的时候,我对群主说了一句话。【我很高兴,我有不删除任何聊天软件当中聊天记录的好习惯。】
这里截图当中的日期是一直就存在的。至今我的iPhone 4S也一直在用呢,不可能改掉。
你为什么和我说抱歉,你忘了?2015年3月3日你所说的,是真的都不记得了?
当时我的反应,算是很克制的了,毕竟当着“红包体育”群里这么多人的面。
为什么我过了这么久,才再次在“红包体育”群里质问你,我想你应该明白。我知道每个人做自媒体不容易,想靠着才华变现,更加不容易,当时你肯道歉,说你会改,那么我也就得过且过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改了吗?如果你改了,你就不会不经过
@式微同意,转载她的答案,而且还将她列为“第二作者”。
你的所谓声明,夹杂在你的正文内容当中,而不是正式开辟一个子栏目道歉,被诸多的信息噪声遮盖着,这就是你的诚意?
上述三张截图,是2015年6月17日早上8:43时截的。我现在还很怕诸多水军说我图片造假呢。下面两张图,是2015年3月3日晚上20:49时截的。那个时候,你的微信ID还没有“太阳表情”。
这个总不能说我作假了吧?
而你在面对我的质疑的时候,说了些什么话,你还记得吗?这就是我为什么要截图的原因。
二次编辑加了些东西,就可以等同于你自己的原创,是吗?
事实证明我当初心一软得过且过,才是真的错误。
你说了“最初开时,格式内容混乱,但转载内容标明了作者”——我还是那句话:用了我的东西,问过我吗?
你说了“微信对于转载格式有了新要求后,我们也跟着学习,把之前来源不明的全部删除。之后再也没有出现不合规的转载“——来源不明?请看看截图,你自己说过的话,怎么就这么快忘了呢?”是从虎扑、知乎、直播吧很多来源的文章“,这还算是来源不明?
你说了“暴力行为冠以道德名义,缺又恰恰选择了一个认真做事的自媒体下手,无论是出于要稿费,还是炒作涨粉,都不会实现的”——暴力冠以道德的名义?我质问你,就是暴力,你不告而拿,拿了我的答案,也拿了知乎上别人的答案,这种偷窃行为,就是道德的?
另外,请弄清楚,到底谁在炒作?我只是把原文作者式微老师带到了“体育红包”群,让她自己和你说清楚,这就是炒作?式微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没有成功,自己写了篇专栏,以正视听,这叫炒作?
你说了“另外。。。您在背后诽谤我的许多聊天截图我已经给了律师。我们没做亏心事,我们礼貌但不软弱,真的,用法律途径解决,只对我们单方面有利啊。但您若真的要这样苦苦相逼,请也不吝给我一个您的地址,给您去一封律师函”。
我在背后诽谤你?请把截图放出来,让知乎用户都看看,我到底怎么诽谤你了。
你没做亏心事?没做亏心事我会质问你为什么不经过我允许转载了我的内容?
说我苦苦相逼?到底谁逼谁?“咕咚-李旸”是我在“红包体育”群里的ID,那是因为之前说过要标清楚所在的企业、媒体和姓名,所以我这样写。
我再说一次: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我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我的内容;我质问你,是因为你在知乎未经式微老师的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了式微老师的内容。
知乎上的回答问题,是我业余时间所为,工作忙的时候我只能下班回答问题,晚上写公众号内容,或者把知乎的答案放到我自己的公众号上去。关于足球篮球的内容,和咕咚网没有一点关系,全部是我自己的业余创作。
而你,直接找到了咕咚创始人、CEO申波先生,也就是我的最高领导,去质问我的行为是代表咕咚,还是代表个人。
我在知乎的ID和个人说明写得清清楚楚,没有和咕咚有任何的关联。你没有经过我个人的允许,转载引用我在知乎的内容,被我质疑你转载了别人的内容,居然好意思说是“法律层面的诽谤”?居然还去和我供职的企业对质?
到底是谁苦苦相逼?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把知乎用户的文字答案,变成自己的声音和话语,放到视频当中去,是吗?
所谓认真做事的自媒体,是未经他人许可,擅自转载、引用他人在知乎的原创答案,是吗?
最后我很想问一句:你既然深知自媒体人的成长有多么不易,为什么你还要去做“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和引用其他自媒体人的内容”这样的事情?
最后,是我放出的所有截图的具体信息。
我在这里声明:我是知乎用户李暘,在知乎的每一个答案,在知乎的每一篇专栏文章,不敢保证完美无缺,逻辑严密,没有错别字,但全部是我自己的原创内容,任何人未经我许可,转载、引用、抄袭我的答案,即为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