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机关算尽,
第一时间被擒?
首先就案件本身来讲,性质很明确,犯罪嫌疑人许垚就是涉嫌故意杀人罪。而许垚在青浦开设一家制毒场所等等的行为,并不会成立独立罪名,而是作为以投放危险物质(投毒)为手段的故意杀人这一犯罪行为的准备行为。
这是一个基本的判断,而从财新网里得到的有限的信息也只能形成这么一个基本的判断。犯罪嫌疑人许垚的动机目的等等一概不明,无法就此案作出进一步判断或解读。有趣的是,媒体果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高科技高智商预谋型犯罪手段赞叹不已,并且还兴高采烈地告诉大家,犯罪嫌疑人至今还都是坚持零口供,除了聘请律师团队做无罪辩护外,还提前做了大量精神病鉴定的准备,以期利用这一身份逃脱法律惩罚。他在日本设立商贸公司买卖运输有毒化学品、专程飞北京投毒竞争者、多达160多个手机号规避风险......情节离奇堪比好莱坞大片,手法专业足称中国版“绝命毒师”,似乎向大家预报将会有精彩的大戏上演。
但是,媒体注定会失望,零口供不代表什么,毕竟刑事诉讼证据有八大类,所谓零口供也不过就是缺了一样犯罪嫌疑人供述而已,《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只要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并形成证据链可以互相印证,基本上口供是可有可无的。
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体现在:
实务中,只要是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了,也不乏零口供案件被判死刑的案例[1]。甚至就算是一言不发连肢体语言都欠奉的,也一样以“无名氏”的名头追究刑事责任[2]。对侦查机关而言,零口供的案件,反倒是有可能会促使侦查办案人员把证据搞的更扎实,毕竟错案追究可是终身制的。对犯罪嫌疑人来讲,零口供也不是救命稻草,你不开口讲,其他证据会替你开口回答你如何作案的。同时到了庭审阶段,因为犯罪嫌疑人坚持零口供,也会给法官留下没有悔罪态度的不良影响,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从轻减轻这些了。
所以,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坚持零口供,要么是自己没想通,要么是一心求死,要么就是自视甚高企图以一己之力对抗整个司法体系,这样做除了能为时下的社会新闻制造点戏剧冲突和悬念外,意义和价值都不大。
我翻译下“不针对任何国家”的意思:
“不是……不要误会,我不是针对你,我是说在座的各位……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