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思,英孚要不要出来说几句,违反了什么行为准则?
我们来对一下时间点,根据美国司法部发布的案情说明,这名叫做 Curtis J. Baldwin 的外教于 2019 年 11 月离职回到美国,随后联系了一名 12 岁前学生,用之前拍摄的不雅视频作为要挟,要求这名 12 岁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性爱视频。
另外,根据美国司法部的说明,2020 年 3 月 10 日,警方在 Baldwin 的电脑中发现了大量「未成年中国女性」(minor Chinese females)的色情视频。有理由认为,上述视频是在2019 年 11 月前拍摄的。
问题来了,英孚到底是因为违反了哪一条员工准则,作出开除决定的呢?是因为教学质量不达标,没有按时考勤,还是因为已经察觉到这名外教在从事犯罪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诚然,法律不强人所难,了解到犯罪行为而不报案,本身也不至于被追究法律责任,通俗表达上的「包庇」和法律上的包庇罪有很大的差距。
我当然不是在暗示英孚包庇犯罪嫌疑人,只是,考虑到 Baldwin 已经因严重的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违反员工准则」这种含糊的表述,恐怕难以服众。
英孚发布的声明也很有技巧。声明中,Baldwin 的行为被描述成了「网络犯罪」、「沟通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丝毫未提到录制未成年人色情视频、威胁未成年人发送自己的裸露视频。仅凭这份声明,恐怕大家还以为这名外教只是在网上跟人吵了一架。
「网络犯罪特别工作组」的表述,同样也具有误导性,容易让人误以为这名外教是当黑客或者电信诈骗才被抓起来的。
司法部发布的新闻稿已经明确列举了罪名: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剥削(sexual exploitation of a minor,指的是拍摄、录制或加工未成年人进行性表演或者从事性行为的作品),和传播儿童色情制品。英孚的通告,对此避而不谈,反而故意截取了模棱两可的表述,往网络犯罪方向进行暗示。
可以看到,原文提到了 联邦调查局 (FBI)和密苏里州西南部网络犯罪特别工作组联合进行了调查。
在英孚的通告中,FBI 不见了,只提到了「密苏里州西南部网络犯罪特别工作组」,可能英孚的工作人员英语水平不行,不懂 FBI 是啥意思,只能看懂后面的一串文字。
好一个春秋笔法,好一个「一些社交媒体账号传播不实信息」。要不是看了司法部的网站,我恐怕真信了英孚的版本。
中国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女童)的保护不是太强了,而是太弱了。以“未成年”“裸照”“猥亵”为关键词随便搜了几个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要求被害人(未成年女性)提供裸照,在网吧厕所抚摸其胸部,还两次强制其为自己口交。因被告人具有认罪情节,且赔偿两千元取得谅解,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二:被告人先后要求四名被害人(均为未成年女性,最小的才10岁)提供裸照,并见面抚摸胸部、阴部,要求其为自己口交等。因被告人具有认罪情节,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三:被告人以招募童星为由,诱骗被害人(未成年女性,不满十四岁)拍摄裸照,包括16张照片和83个视频。因被告人具有认罪情节,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被告人的名字和个人信息不打码了,大家都能看得到。
我没有任何指责法官的意思,毕竟《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强制猥亵罪只能判五年以下,只有聚众、在公众场合犯罪、或有其他恶劣情节,才能判五年以上。猥亵儿童的,只能在规定范围内“从重”处罚(而不是加重处罚)。
但这样的法律,实在应该改一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