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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宠物狗跑下楼被保安当无证犬虐杀?狗主人是否有责任? 第1页

     

user avatar   liu-kai-94-14-81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是保安的错。

由于保安缺乏专业训练,无法在不伤害狗狗的情况下控制狗狗,只能用最粗暴的方式把狗狗打死,太残忍了!

为了防止类似事情发生,应该把全上海的保安封闭训练捕犬技术,不合格不准上岗!

这笔钱由爱狗人士集资出,没毛病吧!


user avatar   xie-xie-ni-ai-wo-2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荔枝新闻

虐杀,我只想说你知道啥叫虐杀吗?是不是只要把狗打死了就是虐杀。视频我从头看到尾,就没看到有任何虐杀行为。你是想用虐杀来博博取大众同情网爆保安大叔吗?很遗憾,随着人们群众意识的提高,不是你们想带节奏就能带的了。

我数了一下,大叔三棒子就game over 了,可谓做事干净、麻利、快。在没出现攻击人的事情出现之前,就稳稳的将其扼杀。可谓算是为民除害了,我愿意尊称一声大侠!

作为狗主,责任是最大的,好像说全责有点太过分了,起码95%的责任吧?孩子是你的孩子,狗是你养的狗。监管不力就是监管不力。不要说狗狗自己跑出来,就是你在旁边,只要你没牵绳,没有狗证,我认为捕杀都没问题。

保安也有一定的责任,不过,爱民心切,建议批评教育一下就行了。



在这儿,我得好好夸一夸这个物业公司了,真正的为业主服务!

在监控下面处理这件事情,说明没有私心,敢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真真正正的是为了人民的安全考虑。

捕杀地点选择在车库,体现了物业处理人员对业主的用心之处,怕老人孩子看到太血腥场面而引起不适。

处理完扔到了垃圾车,说明物业也是经过确认,认为这就是一条流浪狗,所以,才做出快准狠的处理方式。

结论:没有任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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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观点:

养犬人为他的不负责任付出了代价。

保安做的不合法,需要依法赔偿,并交纳罚款。

首先是养犬人

我一直以来都在重复一个观点:不负责任的养宠人不配养宠物。

包括但不限于:

  • 养猫不封窗的
  • 养狗不栓绳的
  • 养猫养狗不关门的

自己养狗不关好门,狗跑出去了你赖谁?

无论是动物伤了人,还是人对你家宠物做了什么,都是后果很严重的事情。

我每天早上为了确认是否关好门,怕家里的两只喵跑出来,就差做一套广播体操了。

现在好了吧,犬主人为自己的大意付出了代价,狗被人打死了。

希望狗主人能长点记性吧。


其次是打死狗的人

视频里的狗才丢了一会,而不是好几天。

正常情况下,判断一只狗是不是流浪狗,通过狗的干净程度,健康程度,体态,品种上就可以判断。

(图都给你了,你要是非要杠,说你看不出来,我建议您提高一下智商再来看我的回答。)

当然,这不是法理上的,我们也不能要求所有人智商正常视力正常。

所以我认为保安是可以抗辩自己没看出来的。

但是没看出来只能减免赔偿,不能免责。

我查了一下上海的养犬条例。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1]

这种情况的狗,应该算是“走失”。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本市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
第三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物业安保人员只有“宣传,引导、督促”的权利。

我暂且认为这个督促里面包含“制止不当行为”的意思。

也就是说,在狗没有攻击行为的时候,保安只有抓捕或者限制犬只活动范围的权利。

无论怎么看都无权直接打死狗。

保安如果一定要处理这条狗,正确的做法是抓捕后,联系上海市犬只收容机构,负责收容。

或者干脆就不抓捕,直接联系收容机构,让他们抓走。

收容机构收容后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5日内到收容所认领。


当然,管理条例也有关于“遗弃”处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那是否构成遗弃呢?

我觉得是不构成的。

因为狗主人第一时间就去找这条狗了。

所以只能算是走失。

为什么我说保安需要赔偿?这件事的处理逻辑链应该是这样的:

根据条例,条例允许狗存在意外“走失”状态。

若允许存在“走失”状态,说明在“走失”期间,狗的所有权是狗主的。

(就好比你手机丢了,手机的物权还是属于你)

又因为,法律规定:

  • 宠物狗是财物
  • 损坏他人财物要赔偿
  • 打狗之前,狗没有产生攻击或者疑似攻击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

所以保安应该赔偿狗主的损失。

懂了吗,逻辑带师们?


当然,假若狗主人没办理狗证,可能需要缴纳一笔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未登记、年检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年检。逾期仍不登记、年检的,收容犬只。

且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证明这是自己的狗。


还有,后面保安直接乱扔狗子尸体的行为,也是违规的。

根据养犬条例中:

第二十九条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第四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乱扔犬只尸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保安也要交一笔罚款。


另有人抬杠,说“这狗独自跑出家门起就是流浪狗了,所以可以随意打死”。

那请问,既然狗意外走失就立马算流浪狗,那《条例》中为什么还要加与“走失”有关的内容?

如果这都不算走失,那什么情况下能算?

再请问各位“恨狗人士”:

请问如果这个狗跑出去,真的咬了人,那狗主人应该赔不?

我觉得你们这些恨狗的应该异口同声的说“赔啊”!

如果你认为这只狗在跑出去的一刻就是流浪狗,应该打死,

那狗跑出去咬了人狗主人凭什么要赔呢?

要么你认为狗走出家门的一瞬间就是流浪狗,那打死无主的狗不需要赔,但是狗咬了人也白咬。

要么你认为狗走出家门的一段时间内处于“走失”状态,那打死有主的狗就要赔偿,狗咬了人狗主人也要赔偿。

不要两头堵,说出“即可当流浪狗打死,狗咬了人狗主又要赔”这样的言论OK?

做人不要双标好吗?


再举几个小例子:

  • 你的手机只要被你不慎弄丢了就不属于你了,我捡到了直接给砸了,被你发现了我也不用赔。但是假如你手机在我手里爆炸了你还得赔偿我?
  • 你的车停在消防通道上,我觉得你有堵塞消防通道的风险,万一着火了呢?所以我就给你的车砸了。

看看,有这样的歪理没?


保安的行为也许可以构成“主观认为是无主的”,因为保安也许不具备判别是否是流浪犬的能力。

但是,你主观上认为是无主的,不代表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口一个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啊,打死流浪狗是不犯法。

问题是,法律上也没说宠物狗离开家门一步就算流浪狗啊?哪写着呢?

狗没佩戴狗牌,没栓绳,没按条例规定做事,按照条例罚款就行了,你直接给打死了算哪门子事?


还有,如果保安没看出来这是业主的狗,干嘛要躲着监控走?

打死个无主的狗又没有人来问责,有什么心虚的?



再另外,我从头到尾都没评价保安做的对不对。

违不违法和做的对不对是一码事?

至于保安做的对不对,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答案吧?


恨狗人士奇葩言论大赏:



作为知乎常驻铲屎官,有的人甚至还装逼装到了我的专业领域???

这位更厉害,狗=手榴弹。



看看认证律师的专业回答,和我回答的没太大区别。

这位律师是带蓝V的,知乎认证的,至少是在律所工作的律师。

比我和某些恨狗人士都专业。

然而呢,恨狗人士依旧我行我素,连个佐证自己观点的法条都找不出来,还用“我觉得”来硬杠人家的饭碗。

甚至还说出“人均律师”四个字。我真的是无语了。

谁给他们的勇气呢。


警告⚠️评论区的各位。

① 我没说狗主人做的对。

假如狗伤人了那狗主人全责,保安无责。但是这个事件里没有。法律不判没发生的事。


② 我没说保安做的不对。

但是你损坏了别人的财物,无论知不知道是否是有主的,都要赔偿。

只不过你可以辩称“我以为是无主物”或者“这种情况下一般人认为是无主物”来减免赔偿。


③ 我只说客观的观点。

我所说的观点全部有法律依据。

反驳我的观点请上法条作证。

否则一律视为口嗨,折叠举报拉黑一条龙。


④ 我不是什么爱狗人士。

养宠物没关好门绝对是错误的,也是有责任的。作为一个负责的主人,我从来都鄙视这种养宠人。

但是你不能因为A有错,或者A类人侵犯了你的利益,就得出B没责任的结论。


顺便类似的问题你们自己看看我是怎么说的:

狗主人不栓绳遛狗途中被不封窗的猫主人的猫跳楼砸伤,我评价“天降正义”。

猫主人全责赔钱,狗主人不栓绳罚款。有问题?


关评了。

被你们各种神奇的歪理和抬杠搞怕了。

欢迎各位逻辑带师来私信我跟我大战300回合。

参考

  1.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https://baike.baidu.com/item/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6497492?fr=aladdin

user avatar   feng-ku-2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也养狗,我家的宠物犬怎么就没不慎跑下楼过。

我家狗养了5年了,一次也没有自己跑下楼。

既然是自己疏忽造成的意外,就要为自己的疏忽买单。

里面一开始的说辞我就不相信:“暑假两岁孩子打开门,狗跑出去了,我们赶快下楼找,就在我们自己楼下的地下车库,发现了血迹……”

我想知道他这个赶快是多久,5分钟,一小时,还是一天?

我就不信你紧赶慢赶的出去找狗,就只找到了血迹。

是不人家保安早就准备好“虐杀”你的狗了,就在你家楼下拿齐全了棍棒等着,你家狗一出门立即打死,然后迅速把尸体扔到垃圾车处理掉。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释为什么你赶快下楼,保安竟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虐杀”了你的狗,甚至连尸体都从容的处理掉了。

如果是这样,那保安也太可怜了,一天24小时守在你家楼下,就等着你家狗“不慎”跑下楼。

要是你家狗不跑下楼,他们每天拿着棒子站岗呢。

还是说你家狗天天都“不慎”跑下楼,亦或者说你说的“赶快”无非可能是早晨狗就“不慎”下楼了,到晚上发现狗还没按时回家,这才赶快出去找?

被保安打死了,就是你家“不慎”跑下楼的宠物犬。

要是这狗在楼下咬了小孩子,找上门追责,多半这就不是你家的宠物犬,是流浪狗,偶尔看它可怜跟到你家喂点狗粮,和你没有任何关系。

我还是那句话,城市闹市小区里,没有被主人拴着牵引绳拉着的宠物犬,一律定义为流浪犬,被捕杀活该。


user avatar   ran-shi-xiong-5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的动物被划分为三种:

1⃣️国家保护动物(比如:大熊猫)

2⃣️参照物权对待的宠物(比如:鸡鸭鹅猪牛羊)

3⃣️不被法律保护的动物(比如:蚊子、苍蝇、蚂蚁、流浪猫、流浪狗)

在处置上述动物时,适用的法律不一样。

首先,对于狗来说,本案中的宠物狗逃离饲养人的控制后,属于失散的动物,此时的流浪狗依然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其他人原则上不能未经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处分,也就是不能将狗打死。

但,凡有原则必有例外。

此时的狗,失去了饲养人、管理人的控制,对任何一个人都存在潜在的威胁,更何况狗走失在一个人员密集的小区,客观上明显存在着潜在威胁,并且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保证狗处在自己管理、控制的场地,也就是家中。对于狗的逃离,狗的饲养人、管理人存在着过失。

其次,对于保安人员来说,小区物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存在着合同契约,负担着保证整个小区范围内的基本安全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当保安发现小区内存在无人管理的狗时,“应当”处理这种情况。

此时,保安人员对于面前的狗是否是流浪狗的判断义务只能是简单判断,也就是说只要保安当时发现这条狗时没有饲养人、管理人,那么可以简单得出无人看管的结论,进一步可以作为流浪狗处理,也就是上述动物分类中的3⃣️类(不被法律保护的动物)。

而且,这时保安的主观判断和客观事实存在的这种事实认识错误是可以被接受的,我个人认为,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强迫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具备较高的判断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除非保安月薪8000以上),这个时候法的判断上出现了价值冲突,即个人的物权和社会大众的人身权、财产权,我认为无论从法理学还是社会契约论来说,后权利位阶在大多数时刻都是高于前者。

最后,如果狗的物权人主张财产损失,我认为必须在充分考虑上述价值冲突的前提下,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实际情况,来分配责任比例。

———————小罗法师专用分界线——————

问题人的“虐杀”一词还真有点带节奏的嫌疑,看完视频,这都叫虐杀的话,那人类可是虐杀着动物过日子啊(尬)突然想起有一年过年我杀鸡,家里菜刀不快,割鸡脖子时死活连皮都割不破,那鸡眼珠子都快被我捏出来了……罪过罪过

———————小罗法师专用分界线——————

其实问题的根本冲突原因还是在宠物的饲养人、管理人身上,就是饲养人、管理人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偏差。

所谓有权利就有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饲养法律允许的宠物,是饲养人、管理人享受的合法权利,相应的,饲养人、管理人就必须承担权利所对应的义务,即行使饲养、管理权时不能妨害他人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门遛狗系绳子、戴嘴套、及时清理狗狗粪便、不得追赶他人、不得咬人等等。如果不能承担这些义务,那就不要享受饲养宠物的权利。

如果只想享受权利,不想承担义务,那就是耍流氓。

前段时间,一则新闻,同时也让社会大众重新审视这种权利义务所带来法律后果的不同:


user avatar   tian-cai-guai-dao 网友的相关建议: 
      

类似的问题写过一个回答,具体问题不赘述了,强调几个点。

一、今年狂犬疫苗极为紧缺,而我国是狂犬疫苗消费大国,一旦没有疫苗,被狗咬几乎百分百会造成有人员死亡。这是今年各类创卫、打狗新闻频出的大背景。

人命不是区区狗命能够衡量的,哪怕误杀了十万只无法辨别主人的狗,只救了一个人。我认为也是毫无争议的可取的。因为前者只是财产损失,后者是生命权,生命权毫无疑问的大于财产损失。如果有人在这个问题上认为不值得,那我们不必讨论。

二、有些人持续强调狗主人私有财产不得侵犯的问题,我认为也有几点需要说明下。

1、首先,这种观点本身是片面的,只看到了狗作为主人财产的权利属性,而没有看到其对于人民生命安全的危害属性和违反了城市相关管理要求的问题。就好比你带着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去登飞机,机场安检人员当然要让你扔掉。你带着走私物品过海关,海关当然有权利没收一样。

2、其次,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保安或者其他公众就理所当然的能够辨别出有主狗和无主狗来,这种观点其实也是强人所难和不符合实际情形的。

因为流浪猫狗在城市中是大量存在的,根据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根本不能直接判断出一个没有绳子牵着的狗是有主人还是流浪狗。这和其他财物甚至其他动物类财物也是不一样的。比如我在街上看到一个违章停放的车,我当然能意识到它是有主人的。哪怕我在街上看到一头牛,我也能认识到它一定是有主人的。

这也不同于遗失物,你在地上看到一个钱包,你当然也能知道它可能是有主人的。但是对于猫狗,不能要求管理人员从外观必须判断出这到底有没有主人。

因此,在不能有效判断不牵绳的狗是否有主人的情况下,无非是两种判断:

(1)默认有主人,那么城市中所有流浪狗都不能捕杀,要么放任给无辜人民群众带来生命健康危险,要么全部收容但是目前没有足够的条件,而且给无辜人民带来不必要的财税损失。

(2)默认无主人一律捕杀,那么只要养狗人能履行牵绳的基本义务,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显然,只有部分精致的利己主义狗主人,才会选择(1)。

3、关于狗证

很多人认为花钱办了狗证,就应该作为“消费者”一般享受到不牵绳狗走丢后相关部门妥善的服务,否则这个钱就是“白花了”,这仍然是一种对于自身权利义务认识不清的表现。花钱办狗证是一项因为享受了养狗的权利而必须要承担的“义务”,是对狗这种生物对他人带来危险的补偿,而不是可以随意选择的“增值服务”。更不代表有了证就反而可以肆无忌惮的不履行牵绳的义务。

三、关于直接杀掉的处理方法是否妥当

很多人提出了一些收容,罚款,领走的方法。这当然不是不可以,但是这只能是一个方向,而不是马上必须执行的。因为养狗人作为一个群体长期忽视自身义务导致城市中流浪犬数量及不牵绳的狗数量已经太多了。现在哪里有场地立刻给整个城市的流量狗都收容起来?(不要说你们家的不是流浪狗,前面说了,看不出来)。所以就算要收容,也得先把流浪狗的数量降低到一个程度以后,在择机实行。因为毕竟流浪狗基本也是由于过去的养狗人不负责任留下来的,非养狗群体没有义务为养狗群体的不负责任而买单。

四,陆续看到一些奇葩言论,后续慢慢追更

1,腿在狗身上长的,我不过就是开了一下门,它自己跑了,我追不上也怪我吗?

这种显然就是不知道养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的巨婴,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你养它的时候不知道腿长在它身上么?你明知道它有腿自己跑,有嘴自己咬,你还愿意养,就代表你要承担它自己跑出去的后果。

说白了,这种人就算狗咬了人,它也会说嘴在它自己身上,又不是我让它咬的,关我什么事?

你明知道狗自己有腿

你明知道家里有乱开门的小孩

你明知道开着门狗有可能跑出去

但是你仍然放任这种情况发生。

你和故意放狗出去没什么区别。

2、宠物狗伤人比例不高,危害不大,不至于直接捕杀

我开头说了,今年狂犬疫苗紧缺!这意味着被狗咬很有可能得不到狂犬疫苗!而狂犬病几乎是必死!

这几乎相当于全国有千百万个炸弹在随意流窜,就算只有万分之一会爆炸,十万分之一会造成人员死亡,难道我们会放任不管?

3,人人都有捕杀流浪狗的权力吗?

当然,捕杀流浪狗不需要任何权力。

捕杀老鼠,捕杀蟑螂不需要授权,怎么捕杀流浪狗就需要授权了呢?

谁又有权力赋予流浪狗不被随意捕杀的权利了?爱狗人士?

很多人误以为打狗需要有执法权,这个误区来源于事后诸葛亮的知道了这条狗是有主人的,然后倒推当时打狗的人也一定能知道这是一条有主人的狗,把它打死是对狗主人不履行牵绳责任的行政处罚和财产侵犯。

事实上,这根本不是什么对狗主人的处罚,而只是人们正常的消除生活中危险因素的行为。

如果你牵了绳子,我应当意识到狗有主人,那么我打狗是侵犯你的权利。即使公权力机关也需要授权才能对你进行处罚。但是,一条没有绳子的狗,没有人有义务认识到它是有主人的,我只要觉得它对我有危险,我就可以消除危险,就和拍死一只蟑螂一样。

有杠精一定会说“那我觉得你对我有威胁,我也可以消除你啦”。这种把自己=狗的言论我也不是见过一次两次了。再次重申,人有天然的权利,狗没有。


user avatar   yu-ben-guo-w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个人认为,关键问题在于:“这条狗在跑出家门之后,有没有对人狂吠,扑咬等行为!”

如果有,那保安打死没问题,毕竟是要保护居民的安全,如果那条狗有过上述行为的一种,这种处置方式我个人是支持的!

如果没有,那个人认为,保安直接打死狗的处理方式就有些“过分”了!毕竟,那也是一条生命,城市有相关部门收容这样的流浪犬只,在它们没有对人类造成威胁的时候,直接打死不合适!


虽然,个人非常反感养狗这样的宠物,但是,个人认为,我们应该尊重生命!

狗主人没有看好自己的宠物犬只是有责任的!但如果那条狗并没有对人类产生直接的威胁,抓起来送到相关部门处理岂不是更好?


事情已经发生了,就看双方如何协商和相关部门如何处理,在此就不多加评论了!

最后还是要说一句:“看好自己的宠物,别让它们乱跑!”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user avatar   twins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新版动物防疫法,做足了

那价格还卖的出去算你赢

除此我没啥意见


user avatar   guo-zhu-15-2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全是同行衬托的好啊!

汉灵帝,汉献帝这俩再昏庸,比起杨广可是差远了,杨广可是把全天下的百姓折腾的生不如死。汉家皇室祖上得国正,有民心,推翻汉朝违背人心。隋朝第一代就是篡位,得位不正,第二代又倒行逆施,推翻隋朝正是人心所向。

再说业绩,唐朝可是正儿八经统一了全国,到了第二代,李世民的功绩怎么吹嘘都不为过。曹操自己就没统一中国,留下的烂摊子,儿子也没收拾好,甚至自家的江山都被夺了,沦为笑柄。

这番对比之下,风评相差甚远,不是很正常么?


user avatar   da-tou-xia-10-7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是什么让我放弃了享受观看哈登率领篮网大比分虐菜的快感?

是什么我一度忘记了杜兰特受伤?

是什么我准时收看湖人的比赛直播甚至还打开了一罐放在门外冷藏的无糖可乐助兴?

是快乐,我想要快乐。

除了一年一度戏剧大赛,唯一能逗我哈哈大笑的节目,就是看湖人队的比赛。

从全力詹到不防詹,从三双威到不传威,只要湖人的比赛一开始,论坛里就充满了快活的气氛。

虽然苏群已经尽力为湖人解释开脱,但是依然从场面上可以看出来湖人内部的问题一定很大。

整支球队死气沉沉,主力们各打各的,只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几个被摆上货架的球员也打的随心所欲,霍华德甚至又秀了一把三分球,差点比威少更快投中个人2022年第一个三分球。

堤坝虽然东修西补,但它的承重支柱却摇摇欲坠,崩溃之时,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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