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问题没涉及到祖传文物,问题改了,现来修改下回答。
祖传文物,默认这个文物真的是祖传的,其属于依法继承,所以它是个人所有的。
个人所有的文物,将其给博物馆或者别的文物保管部门,属于捐赠行为。捐赠文物是一种化私为公的高尚行为,博物馆应该根据捐赠文物的价值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重要的捐献还应报请政府由国家给予嘉奖。这些文物捐献还应当在藏品档案中详细注明,应向社会公众说明是何人捐赠,这也是一种表彰。
国家接受文物捐赠,给予奖励,是一种嘉奖行为,这种物质上的奖励是针对个人捐赠文物的高尚行为而设置的表扬。如果按照“市价”,捐赠就变味了,变成了买卖,超出了文物买卖的范围,属于非法买卖文物,这就违法了。
(原问题是为什么上交文物不按原价给我?回答如下)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所以按规定上交文物是义务。
该上交的文物,一般都是属于国家所有,你得到了是非法所得,比如被盗后流散市场的、田间地头村民耕地刨出来带回家的等。
非法买卖文物,是违法行为。一般这种情况你也不会上交了,或者上交你也不一定会如实相告。这种情况,不追究责任就算网开一面了,还想要多少的物质奖励?
出土文物不能买卖,既然不能买卖,哪里存在什么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