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庭审除了网络开了一点小差,整体还是非常顺利。
对于判决的内容以及法庭的论述,我是比较满意的。
1.判决第一项,关于导言第二款,爱奇艺试图排除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使用,被法院判决无效,给了广大法律人一个答案,合同法40条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不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适用。
2.判决第二项,关于超前点播,涉及到我的诉讼请求,因为爱奇艺2019年12月8日擅自增加了超前点播条款,没有经过用户的同意,也没有相应的合理的告知流程,法院认定对我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实际上,对于所有2019年12月8日之前已经开通会员的用户都不发生效力,只不过合同诉讼有相对性,我的诉讼结果只能针对我个人,不能惠及大多数人。
3.判决第三项,是因为我的会员6月18日要到期了,从今天起算确实还有15天,那么法院按照15天判决爱奇艺按照初始的热剧抢先看的特权内容继续为我供应影视剧,不能收费。意思就是很简单,我赢了,所以爱奇艺不能对我收费,但是我的会员快到期了,还有15天。
4.至于判决第四项公证费损失,确实因为爱奇艺违约导致了此次诉讼,所以判决被告承担1500元公证费,相比我支付200元左右购买会员来说,这一项判决还是比较满意的。
5.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也在我的意料之中,因为不允许互联网公司更新,改变一些具体的服务内容和协议不现实。无非还是在存在变更的时候,应当要做到程序上的协商一致,尊重用户,这才有利于平台的长期发展,法庭在判决的时候也强调了这一点。关于广告,这一块主要还是有关部门管理的职责,因为涉及到一些虚假宣传,还是需要有关部门约谈要求整改。
我本职工作是一名律师,平时也有很多诉讼,拿过的胜诉判决也不少,但是这一次胜诉,让我对于法律和法院对于“公平”的把握有更深刻的体会。
此次诉讼,耗费了我比较大的精力,但是也是我珍贵的回忆,是一次非常难忘的记忆。
能在裁判文书网上留下这浓墨重彩的一笔,这都是法律赋予我的,赋予了我一个普通公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活在这个时代,很幸运。
终于立案了,因为疫情的原因,线下立案变得有些困难。预约排号......最后还是决定在网上立案了。命中注定吧,毕竟网络服务纠纷就用网络的方式解决也挺酷的。
相信不久的将来就会和鹅厂的律师相约了。 期待的搓搓手@腾讯
https://www.zhihu.com/answer/1313364500后续更新位置
下周准备起诉企鹅某小程序向用户强制推送广告[害羞]请大家给一点支持。
吴律师 @吴声威 这个案子判决结果也算不错。这只是互联网消费者维权的开始,伴随着《民法典》人格权编生效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完善,会有越来越多的网民维权!
虽然我等小民早已是案板上的小韭菜,但是被割的不舒服还是应该适当反抗一下。
谢谢大家的赞同喜欢关注评论,是上一周开始发现强制推送广告的问题 ,咱就是一普通用户,确实觉得一直看广告很烦,还关不掉。时逢《民法典》通过和爱奇艺超前点播这个一直关注的案子出结果。法律制订出来就是要用的嘛,不爽就闹一闹咯。
案件目前前处于固定证据阶段。不出意外下一周会立到案。已经向相关方提交停止推送广告的通知,没有收到回复!评论里很多朋友已经提醒对方如何如何专业了,咱也得准备充分。哈哈哈
评论区提醒管辖权等基础问题也都注意到了。毕竟咱也不是外行。至于大家都关心问题,是哪款小程序?诉讼请求是什么?这些在立案后会专门写文章向大家公示。关注我的朋友到时候可以在本人知乎主页查询,提出宝贵意见以及进一步探讨。再次感谢!
评论区不要捧杀我啊,先驱,正义律师受不起,言重了。只是普通用户而已,当然了,我也是希望大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我这个事例告诉大家维权并不复杂。鼓励到大家积极维权就很满足了。
加油加油,冲冲冲!
恭喜老吴胜诉!作为起诉腾讯的当事人,我对于这个问题表示乐观。
首先要明确,大家厌恶的“超前点播”,表面上的收费的模式,实质上是巨头的傲慢。
作为一家企业,爱奇艺也好,腾讯也好,目的都是要营利,收取费用天经地义,哪怕你现在免费,未来终究是收费的,比如滴滴,不向用户收费,也会向广告商收费,比如YouTube。
所以,收费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傲慢,在我们订立合同的时候没有约定收费,而是通过在合同里设置“我可以随意修改合同内容”这个条款,在合同履行到一半的时候,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收费,这才是最大的问题。
如果在购买会员的时候,你就非常明确地告诉消费者我们存在“超前点播”,消费者可以选择花这个钱,也可以选择不花这个钱,存在充分的自由,那么这个时候消费者愿意花这个钱,那么这个OK。
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我已经购买了会员,并且购买会员的时候你明确告诉我,我可以“热剧抢先看”,我可以“会员免广告”。
等买完了,你告诉我,所谓的“热剧”是不包括“卫视剧集”,所谓的“抢先看”,并不意味着“最先”,所谓的“免广告”,只免部分广告,并且在你买了会员之后,可以进一步享受“会员专属广告”。
我本来想好好地谈钱地,结果硬生生被弄成了谈感情,发声明说什么“为了满足用户多元化的观看需求”,其实呢?就是馋人家的身子,就是想要消费的钱,就是下贱!
庭审过程中,爱奇艺非常委屈,列举了几千页的证据,仅仅是为了证明,不仅仅是它这么干,其他互联网平台也都这么干,看法官的表情,法官几乎要相信了!
法官问吴声威怎么看, @吴声威 表示,据他所知,并不是所有互联网平台的协议都这么流氓,比如知乎的条款就不错,盐选会员明确规定,在你购买会员之后,如果条款变更,你不同意的话,之后可以退费。
所以,问题在于超前点播吗?不,问题有三个,第一是公平,第二是公平,第三还是公平!大家是出来消费的,凭什么要被你坑?这种坑人的条款,就是不公平!
经过这一次“超前点播”的诉讼,我们看到各大视频平台都收敛了许多,爱奇艺更是好好地修改了他们的合同版本,所以你问“朝前点播”还会不会继续?我可以明确告诉你,这一次的“超前点播”已经被吴声威打败了,如果还有其他不公平的,还会有其他律师起诉!
首先,恭喜 @吴声威 律师,牛逼!
其次,回答问题:很遗憾,不是,但这场诉讼依然是一次胜利。
首先明确一点,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一场诉讼的结果并不会成为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渊源,从这个角度来说不是;
另外,法院的判决针对的是庆余年播出期间对原有 VIP 用户调整会员权益,临时搞出来一个超前点播,违背了对原有会员承诺的情况。如果视频网站之后明码标价,在一开始就对 VIP 和 VVIP 的权益作出区别并在用户协议中体现这一点,那么 VVIP 的「超前点播」未必会构成违法。
但也不必感到悲观,有两方面:
1、在实际审判过程中,诉讼双方往往会把与案件具有相关性的裁判文书提交给法庭,将其中的说理部分用做参考,法官本身也会考虑到其他法院如何看待相关法律问题。本案判决对其它类似案件虽然不能构成直接法律依据,但可用于指导司法实践。
2、本案向行业传达出了明确的信号,对已经购买 VIP 的用户进行套娃操作,导致 VIP 权益受损,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违约。同时也会提升舆论监督的积极性,让逐利的企业有所顾忌,避免过于激进的定价策略引发公关危机。
从新闻报道来看,法院并没有全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确认了超前点播行为对已购买 VIP 会员的用户构成违约(判决要求「被告需向原告连续 15 日提供原告原享有的 vip 会员权益」也体现了这一点,法院实际上是在填平原告没有充分享受到会员权益的损失。)
至于具体提出了哪些诉讼请求,可以参考 @吴声威 之前发布的文章:
在当时的用户协议中,存在大量诸如「爱奇艺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之类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约定,同时还自作聪明地加入了一条约定,让用户承认这些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不会「以爱奇艺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
这是我之前的相关分析:
此次的诉讼中,法院认定了,通过格式条款让用户承认一个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操作无效(对不起,就是这么绕)。吴律师站了起来,废掉了一部分像这样荒诞的格式条款,但天下苦霸王条款的态势还未发生根本改变,IP 前面想加上多少个 V,依然具有相当大的任意性,不合理的用户协议依然有可能改头换面卷土重来。
要从根本上规范视频行业,需要让变相涨价在竞争中被淘汰,而不是任由行业寡头眉来眼去,默契地携手涨价;需要让企业因制定霸王条款受到主管部门的惩处(咱就不奢望惩罚性赔偿了),而不是告一下改一下,一戳一蹦跶。
但是,这一切遗憾,都改变不了最初我所说的:
吴声威,牛逼!
如此大快人心之事,必须来点赞一番。
爱奇艺傻眼了,官司输掉了,吴律替天行道出了我们芸芸众生心中的一口恶气。
古语有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历史上无数的事实说明,谁与人民作对,谁就是历史的失败者。
爱奇艺也好,腾讯也罢,高高在上久了,就敢肆意践踏法律、挑战人民底线,事实证明,违法就要付出代价,无论是经济上的,还是声誉上的,名利双失。
所以说,这无论是做人也好,做企业也罢,万万不可失了下限,做企业不仅仅是为了盈利,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感,企业越大,这副担子就会越重,欲戴其冠,必承其重,企业也需要“德要配位”。
爱奇艺与腾讯今日之成功,虽有自己的努力,但与人民的支持也是分不开的,没有老百姓这么多年的支持,哪有爱与腾的今日?
网络视频该不该付费,该,这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是,这付费的标准就不是你们自己说了就算的,得符合市场的预期,市场是谁?市场就是我们这些千千万万的普通人。
人民的伟力可排山倒海,把自己放到人民的对立面,那就是自绝于人民,曾经这样做过的无论个人、企业甚至帝王将相们,都没有什么好下场。
“疼爱”好好汲取下教训吧,悬崖勒马,犹未晚也!你们也该有这般庆幸,否则哪一日真正惹出大事件,覆亡只在顷刻间。
最后,让我翘起大拇指,必须为民请命吴声威先生赞上一句:
好一个“铁肩担道义,刀笔斩荆棘”的吴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