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最终解决这个问题了。
历史上曾经的独立学院主要是三种模式:社会投资挂靠公办院校、公办院校投资自设、政府投资挂靠公办院校。
现在绝大部分社会投资的独立学院,在独立办学条件成熟后,基本的已经真正“独立”,转设为民办高校。部分政府投资的独立学院,在符合普通高校办学标准后,也转设为公办高校了。
现在尚未转设的,部分民办高校是因为不符合普通本科高校办学标准,而未能转设。政府或高校自办的,也有很大部分尚不符合普通本科高校办学标准,也未转设。也有很大一部分政府或高校自办独立学院符合本科高校办学标准了,也因为各种利益原因而未转设(比如政府不愿接手,或者母校还想继续收管理费、挂靠费)。
而在《关于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
办学协议完善,办学主体间权利义务划分清晰,办学条件达到本科高校设置标准的独立学院,可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达到本科高校设置标准的可以独立转设为民办高校(主要针对社会投资的独立学院,包括政府利用国企间接投资的独立学院,如果达到标准就可以转设转设为民办高校;但未否定高校或政府投资的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高校,也即继续高收费办学)。
无社会举办方(指由公办高校单独举办,公办高校与学校基金会、校办企业、学校附属医院、校友会或学校工会等下属机构合作举办,以及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举办,下同)或社会举办方拟退出举办、地方政府有条件承接举办的,鼓励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公办独立学院鼓励转设为公办高校。
已停止招生,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设,或举办者主动提出且条件具备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不符合本科高校标准或投资方不愿意转设的,可以停办。
《方案》还强调,对于无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即所谓的“校中校”——高校自办或政府投资),如转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须明确非营利性(个人理解:也就是给政府或高校投资的独立学院转设立了一个条件:可以转设为民办,继续靠高收费维持办学,但是收费必须用于办学,不能获利。比如原来的挂靠费、管理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办权转让给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即资产上公有(高校或政府投资的)不能变私有。
那么,针对三种办学性质的高校,出路估计也有不同:
1、社会投资的(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
a、符合普通本科高校标准的,主要转设为民办高校——资产归投资方,民营办学(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高校)。
b、不符合本科高校标准的,可能会停办,或者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完善条件,符合条件后转设为民办高校——资产归投资方,民营办学。
C、政府接盘过去,完善办学条件,然后转设成公办高校——私人资本投资的转设为公办可能性不大。地方政府利用自己掌控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有一定可能转为公办。
2、地方政府投资,挂靠高校的独立学院:
a、 转设成普通公办高校,公办公费办学。
b、转设为民办高校。政府直接投资的,或者通过国有企业间接投资的独立学院,转设后可以继续挂在政府国有企业名下,按民办高校办学,高收费,但是明确是非营利性。时机合适转为公办。
c、停办。撤销建制,资产处置或者送给挂靠高校,教职工队伍下岗或分流。——个人猜测停办可能性不大。地方政府办起一所大学不容易,而且对本地发展颇有好处,所以停办可能性不大。
d、转设为无举办方的民办高校——可能性不大。
3、高校自办的独立学院:
a、 停办。高校自办独立学院因为资产等都是高校自己的,独立学院其实并无自己的独立资产,估计会停办。资产收回自用,教职工队伍下岗或分流。
b 、如果有政府愿意接盘的话,可能转设为公立高校,可公办公费。一般来说接手方政府需要给予母校一定补偿,并且建设独立校园(独立学院本来就有完善的独立校园的话,政府只需要给母校足够补偿就可以),完善办学条件。
c、也可能转为国有民办高校——即挂靠在国有企业名下,按民办高校办学。一般来说需要接盘方给予母校一定补偿,并且建设独立校园(独立学院本来就有完善的独立校园的话,接手放只需要给母校足够补偿就可以),完善办学条件。
d、无人接手,直接转设为无举办方的民办高校。——可能性很小。独立学院是母校自己投资的,白白送出资产、地盘、设施,让它转设为民办高校,还不能从中盈利(《方案》:对于无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如转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须明确非营利性)。这等于白白割走一块肉,不能从中获利,基本不可能。再则,任何高校都要归属清晰,比如部署高校归国家(挂在教育部),省属高校归省所有,市属高校归市所有。这独立成民办高校,归哪个“民”?责权怎么明确?
还有某些地方那一堆产权归属不清晰,责任产权不明确的独立学院,估计有很多事要掰扯清楚才能解决转设问题。这些地方政府引进一些名校是给了不少利益好处的,估计在土地、政策等等方面都给有实惠。而这些引进的高校又引入社会投资方来投资建设,共同举办独立学院,结果当地政府、社会投资方、高校三方纠缠在一起,导致独立学院归属不明,举办方权利义务不清晰。怎么转设还要考验三方的大智慧。
总结一下:
1、有社会投资方私人资本投资的,最大可能是转设为民办高校。
2、由政府直接投资的,最大可能是转为公办高校,也有可能转为挂靠国有企事业单位名下的民办高校。
3、由政府通过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最大可能是转设为挂靠国有企事业单位名下的民办高校,部分可能转设为公办高校。
4、由母校全资自办的(或通过母校的投资公司举办的),可能是收回停办;也可能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手转设为民办高校;少部分可能由政府接手转设为公办高校。
私转私、公转公、企转企、校归校——独立学院归属主要取决于投资方的性质,但并不绝对,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地方政府意愿。一个地方有钱,重视教育,而高等教育资源稀缺,转公的可能性越大;一个地方如果没钱,而高等教育还算丰富,转公可能性就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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