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爱猫人士,痛恨虐猫,痛恨虐待任何动物的行为。但我依然反对对此进行网络暴力。
反对理由有二:
网络暴力本质是私刑报复。
网络暴力手段会带来严重的失控效应。
虐待动物会引起绝大多数人本能的厌恶和痛恨,网络暴力就是网友集体自发报复行为。但相比一般的私刑报复,网络暴力是多对一进行打击,其威力往往是巨大的,是严重超过对方过错的。而这种效果本身也由网络暴力的属性决定。
我们线下多对一报复,比如看到把对方打的差不多了就会见好就收,其效果相对是可控的。但网络不同,每一个参与网络暴力的人都倾向认为只是自己给对方一点小小的惩罚,其他网暴者是不存在的,即便意识到这一点也会低估定点爆破的威力。更甚至,看不到对方被惩罚的结果,也就无法做到适可而止。
私刑报复和法律的区别就在于后者量罪惩罚,罪罚设置合理。而私刑报复被情绪裹挟完全无法保证这一最基本的理念,网络暴力更是会造成远超对方恶行的惩罚。
很早以前,我就和一些法律专业人士探讨过问题。
假设有个妇女出轨,大家纷纷表示要拿石头砸她。
于是冲出来5000个人,同时扔小石子砸她,把妇女砸死了。
法医鉴定,每一个石子都不致命,但5000块同时砸过来就出人命了。
这种情况如何定罪?
又比如,有20胞胎,轮流在某女性自愿情况下发生关系,最后生下一个孩子。
亲子鉴定无法认定究竟是谁的孩子,该女性遭遇意外身亡,谁该负责孩子的抚养问题?
基本法律人士给的回答都是:丢雷啊,不要拿这种不切实际的问题来烦我!
说白了,不知道怎么回答。
网络暴力就是这种情况。
每一个人都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我可以说,每一个人都是在合理范围内表达自己的诉求,完全合理合法。
但作为惩罚来说,实在太重了点,也太有选择性了一点。
就拿山东理工的范某来说,他如果不是虐猫,而是当电车痴汉,说不定惩罚还没这么重呢。
很多人说虐待动物者可能会家暴,潜台词毫无疑问是:家暴是比虐待动物更严重的罪行。
可我看到大量的家暴案件,得到的关注很少,很多人甚至会用“教育”等名义来为施暴者开脱。
即便是造成严重后果,出现儿童死亡的案件,法院的量刑也并不重,社会舆论的关注度也不高。
靠网络暴力实现社会性死亡,从而完成惩罚,根本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惩戒方式。
我去指责一个虐猫者,不代表我必须要指责所有虐猫者,更不代表我要谴责所有家庭暴力者。
中国家暴案成千上万,每一条我都去谴责一下施暴者,那我啥也别干了每天就谴责吧。
那么,事实上,舆论给压力就是选择性惩戒。
我认为出轨是大罪,我选择用石子去砸一下出轨者,你不能说我做错了什么。
我甚至可以直接说,咱挑选了好了小石子,砸出事情我坐牢。
但成千上万人和我一样扔石子,是真的能砸死人的。
网络暴力往往只是正常发表言论,但成千上万的声音下,会带来完全不同的效应。
另一方面,某些经历被公开意味着实际生活的巨大影响。
比如说你的婚礼上,有人在外面摆个大屏幕,播放你对EX的甜言蜜语,甚至还有亲密接触动作。
我是否可以说:这都是你的个人选择啊,宾客不开心,对象不高兴,那也是别人的个人选择,毁掉婚礼的是你自己?
人的一生必然有相当多不宜公开的行为。
你在我婚礼上公开我的F盘,我肯定跟你玩命。
我在知乎调侃过一些学术造假的路子,不代表我意图造假,或者我已经造假。
但你在我的本子上加上这些话,我这辈子就告别学术圈了。
我在网络上有过一些抨击医疗体制的言论,其中有些还稍显偏激。
如果你在我求职的时候给每个院领导发上这么一段,我就得转行了。
我从来不觉得虐待动物有任何正义性可言,但更应警惕的是公开个人隐私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因为这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而在执法上则代表着明显的选择性执法。
如果公众认定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网络谴责应该是针对行为,而不是针对个人。
惩罚应该是通过立法、司法、执法来实现,而不是依靠全民自发行为。
让社会谴责来代替法律,意味着谁掌握媒体谁就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司法权审判权。
这比虐猫的社会危害大多了。
如果你觉得范某被公开信息,被网民辱骂,是正义的,是网民在合理表达自己言论。
那么你就得接受,某天你说句“肖战长得不帅啊”也要遭遇类似事件。
我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暴力,不仅是针对虐猫者,也同样针对其他犯罪,包括恶性犯罪。
最后做个类比。
每个人不作恶,不代表后果就是好的。
比如有人做个APP,里面实名认证每个医生,大家可以在此APP里给病人评分。
病人只要一挂号,就可以直接对应APP里其他医生的评价。
结果呢?你只要和医生吵过架,这辈子基本就告别国内医疗体系了。
虽然我特别痛恨那些医闹,我也不觉得这些医生看到1星病人会有什么违法行为。
更明确一点说,如果医生被认为推诿病人,可以投诉,可以让他们自己承担后果。
解释了一大堆,谁搞这种APP我还是反对。
相比杀一两个医生,这种东西社会危害更大。
我自己是医生,我用杀医生来类比,应该明白我想表达的内容了吧?
我觉得大家都散了算了。
提问者号称专业的,看看人家多少视频专栏和回答。
这个提问不过是人家明知故问而已,你认真回答了弄不好还转手就被这“专业人士”拿去当作自己的东西了。
标准答案是:你就不该让孩子带去。
1、价值是一个广义概念,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价值观去看,得出的结论各不相同。2、不同于科学,学术本就是主观性很强的产物。基于以上两点,讨论该文的“学术价值”很难,看高或看低都正常。
《甲申三百年祭》主要总结了李闯集团败亡的原因,以古喻今,吸取教训。我非历史研究者,无法判断其取证真伪,我关注的是文中表达出的某些观点,比如:“就中国来说吧,就在清朝统治的二百六十年间一直都没有亡,抗清的民族解放斗争一直都是没有停止过的…”显然,作者认为满清非中国,并且该观点在当时应该是被广泛认可的。本人70后,看小人书长大,在我的印象中,那时的蒙元、满清多为反面形象。为了名族团结而和稀泥,奉蒙元、满清为正溯,是90年代慢慢开始的,到了现在,五胡乱华都成“少数民族南下”了。
说真的,我不是这个专业的,所以对结果不做太多评论。只是就这封回复感到疑惑。
1、原论文的核心结果到底有没有被严格复现过?如果有,直接说明,某某文献按照我们的流程获得了相同的结论。end of story。饶毅道歉,他们获得清白之名。不用扯什么别的。如果没有,或者是列举的文献并没有真正严格复现他们的结果,那就是混淆视听。如果是列举的文献有部分佐证,但是并不能复现,那么这些文献所重复的结果和原论文有何区别,需要做出说明。
2、“第三方实验室重复GPCR截短体仍具有功能实验结果的文献目录”,所说的“GPCR截短体仍具有功能”是不是就是原论文的核心结论?我虽然不是这个专业的,但是我想无论如何一篇学术论文都不会把这样笼统的说法作为一个结论的。就好像说,我发一篇论文说我实现了常温常压下煤制金刚石,我不能引用其他高温高压下石墨制金刚石的文献,说一句“碳材料可以制成金刚石”来给我背书,虽然我引用的文献没错。也就是说,这些文献中的结论和原论文的有何区别?这个不应该被一个笼统的说法含糊过去。
所以,扯了半天,我们期望的回答:“到底有没有第三方严格重复的实验结果?”被回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