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郑渊洁有一个科普法律的故事合集
当然我重点不是说这个
问题是,法律的绝对保护是十四岁以下,就跟死刑不适用18岁以下一样,以前某无良媒体还夸奖过犯人的妈妈抢在死刑前证明了自己孩子没满18岁,救了孩子一命呢,至于受害人,呵呵,反正已经死了不是吗···
大家懂我的意思没
就是法律上你真拿这个犯罪分子没办法
我们知道如果一个男人收养一个女孩,国家规定年龄差距要在四十岁以上
但是可以擦边啊,我是和这个小女孩的妈妈谈朋友,然后在一起啊
我不违法啊
后来感情破裂了啊
我重新谈了朋友啊
她满十四了啊
大家应该都看过一个笑话
说一个人在人家家里打算强奸女主人,被抓了
学法律的本科说,你不能说打算强奸,要说打算抢劫
学法律的硕士说,你得说打算偷东西
学法律的博士说,你应该说你看上了男主人,打算硬上男主人
惩罚是一次比一次轻微
实际上上次黑老大受审,人家有钱啊,连当初参与法律制定的大拿都请的来
真的很绝望啊
这个犯罪分子,不,人家没犯法,就是缺德
我想来想去,除了非法拘禁和诱奸,还是擦边的或者没证据的,别的真没违法的情况
真的是艹了!
但是又不能不处理,你要是不处理,以后这种事情会越来越多的!
当年非法集资不判处死刑,没两年,非法集资全国大范围爆发,涉及资产百亿千亿不止,我家乡那个十八线小县城都有两起涉及到十个亿的,我妈都被骗了一万,要不是我爹拦着,就是被骗一百万了·········犯罪分子全部一样,家人送到美帝加拿大,自己在国内安投资人的心,爆了以后安心去坐牢,家人在美帝花钱买几个专利花钱雇律师让他合法减刑,出狱后去美帝享福····
但是你说这种情况
那些学法律的博士硕士们,是无偿的,或者低价的想办法找这个人犯罪的事实呢,还是拿他的钱帮他脱罪呢?
脱罪之后是心理愧疚还是觉得自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是英雄呢?
我不敢往下想了已经·····
以前海岩老师的玉观音里,说某个女警察,看着自己抓的犯人被律师轻松脱罪以后觉得律师都是特别厉害的人,在自己的小男朋友被诬陷抓了以后,把自己家当都卖了去请律师帮忙,当然诬陷她小男朋友的人更有钱,她还是输了·····
瑟瑟发抖啊····
没有派纪检委吗?
我觉得,为啥不另辟蹊径一下。
直接把鲍的行为定性为特殊性癖,作为一种精神病治疗手段化学阉割并广而告之了?
事实多确凿啊。以后再完善下法律,年龄差在12岁以上且女性未满十八岁的,不论女方自愿与否都作特殊性癖好处理,依法在精神类医院采取强制措施。
不然按照现有条文,简直是在教那帮炼铜的人渣如何犯罪。国内这个群体很大,前几年看过那种四五线地区官员土豪包养“书包妹”的,现在有很多“大叔”专门在夜店找初中高中生的,还有很多炼童到了一定年纪喜欢去卫校职高打猎。那种半大不小的女孩子,社会经验生活经验基本为0,犹如召唤师森林等级不到五级的鲤鱼王,这些在社会上摸爬滚打的老男人真的骗她们像喝水一样,而且玩完后根本不拖泥带水把这帮小姑娘唬得一愣一愣的。
2016年,受害人第一次在北京报案的材料可以查查。
第一次违背受害人意愿,基本可以确认,只是采集证据不好办了。
这个事情,我第一次就说要巡视组。
现在下来了,一定要有个交代。
其实,从整个立法和执法层面来说,挺悲哀和失败的,中央联合督导组,公检一体(应评论区要求修改),这种场面出现意味着从政治层面判定鲍某有罪。
从善良的人本道德角度出发,一个四十多的大叔和一个刚满十四的女孩发生关系,绝对是错误的,是突破道德底线的,哪怕真的是有金钱交易,鲍也是一个罪人,这在道德层面无可厚非。
但是在法律层面,则未必如此,我们按照一般的理解,一个女孩十八岁左右,放宽点说十九岁,具有完全的性自主和性认识,她爱跟谁跟谁。但是我国的法律层面的绝对性保护只到十四岁,中间就产生了空隙,这个空隙产生的原因是我国部分地区早婚早育的习俗客观存在,初中生情侣擦枪走火也正常。
那么利用了这一漏洞和缝隙的鲍某,如何处理?
按照朴实的人民道德理解,应该拖出去阉掉。这就是我一开始说的,朴实道德准则。即:基于岁数原因,无论怎么说,鲍某都侵犯了性自主权。但是这与现行法律不符。
按照法律和无罪推定原则,鲍某无罪,这在社会风气,示范性和法律的基本准则三个方面都说不通。
所以中央督办组的原意是基于法律的基本准则和道德社会性综合法律依据办理。。。相信会给社会一个满意答复。
但是,这种行为本身,突显了政治,社会性高于法律的现象。。。
按照公知的说法:如果可以越过法律认定一个不符合道德的人有罪,那么就可以认定任何人有罪。
美国的那个什么鬼案子,所有人都知道他有罪,但是程序不合法就不能定罪,被许多法律人津津乐道就在于此。他们可以利用和愚弄死法条,但是无法利用和愚弄一群执政者。
什么是法律的最高准则,社会性,道德正义,法律。。这个案子甚至还涉及伦理,基本家庭道德等因素,如此复杂,又似乎只有中央督导组才能理得清。
有人说,中国人活在指望青天的社会,是一种悲哀。
也有人说,中国人活在还有青天可以指望的社会,是一种幸福。
最高检居然介入了,但是对企业负责人能不抓就不抓能不判就不判不就是最高检说的吗,现在装什么好人?
关于本案,之前已经写过答案了,不重复。
这里针对本题插一句话——本案已经对鲍采取了强制措施,提问后半部并不成立。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五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可能因为逮捕最为常见,很多人一提到强制措施就想到逮捕,没有逮捕就认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不对的。
题主恐怕也是犯了这个错误。
依据公开报道,鲍某已经被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日,《南风窗》记者打通了鲍某明的电话。正在取保候审中的鲍某明,获知记者身份后,立刻将电话挂断,再也无法拨通。
——《南风窗》
取保候审也是强制措施之一,因此本题后半部并不成立。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会采取取保候审呢?
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考虑到警方基于强奸报案立案侦查,强奸罪的量刑在三到十年之间,六十七条第一项情况可能性较小,鲍某是男性也不适用第三项;那么取保候审只能基于第二项、第四项或是公安提请批捕而检察院不批准的情况。
因此这里存在三种可能:
1、警方认为鲍某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考虑到鲍某本人是上市公司高管,无前科犯罪记录,生活体面,且本次所涉性犯罪(如成罪)有较长的预谋性,短期内对一般公众的社会危险性较低,确实可能基于此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已经对鲍某采取过羁押措施,但目前羁押期限已到期,案件却尚未办结,故采取取保候审(第六十七条第四项)。
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虽然延长羁押期限的因素繁多,但常见的主要是以上两条规定。
根据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的通报,本次立案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至今已逾六月,即使之前对鲍某采取过羁押措施,现在羁押期限也显然已经到期了,依法也应转为取保候审。
3、基于证据不够充分或其他考量,虽然公安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人民检察院未批准,为了继续侦查,转为取保候审。
(这一点因为新闻报道未提及检察院,之前答案中先入为主之下有所遗漏,感谢某不愿具名老师的提醒)
由于信息有限,暂不能判断本案是何种情况;但以时下的时间截点来说,无论是否曾经采取过羁押措施,鲍某现在取保候审的状态都是有法可依的。
具体案件留待调查,调查结束前可说的不多,此处仅做一点普法。
以上。
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孙子兵法原文是这样的:“古之所谓善战者,胜于易胜者也。故善战者之胜也,无智名,无勇功,故其战胜不忒。不忒者,其所措胜,胜已败者也。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是故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
所以“无勇功”是说不需要多拼命地作战就能赢,战前就能决胜了。而你质疑的却是善战者战绩很好。相当于人家说善学者不需要熬夜,而你质疑说善学者明明考得很好。